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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優刻得: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
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號嘉地中心
23-25層郵編:
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電話/Tel: +86 21 5234 1668傳真/Fax: +86 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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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8-3-1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目錄
釋義
...........................................................................................................................3
第一節引言
.............................................................................................................5
第二節正文
.............................................................................................................6
一、《問詢函》1. 關於本次募投項目.......................................................................6
二、《問詢函》5. 關於財務性投資.........................................................................12
第三節籤署頁
.........................................................................................................20
8-3-2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相關詞語具有以
下特定含義:
公司、
優刻得或
發行人
指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創板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
本次發行指發行人
2020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
優刻得數據指
優刻得(上海)數據科技有限公司,發行人全資子公
司
內蒙古
優刻得指
內蒙古
優刻得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發行人全資子
公司
內蒙古創優指內蒙古創優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發行人控股子公司
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
指
本《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之補充法律
意見書(一)》
《律師工作報
告》
指
本所律師於
2020年
10月
23日出具的《國浩律師(上
海)事務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
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之律師工作報告》
《法律意見書》指
本所律師於
2020年
10月
23日出具的《國浩律師(上
海)事務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
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見書》
原法律意見指《律師工作報告》及/或《法律意見書》
報告期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
2020年
1-6月
最近一期指
2020年
1-9月
本所指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立信會計師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幣元
《註冊管理辦
法》
指
中國證監會
2020年
7月
3日發布並於同日生效的《科
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中國境內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僅為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的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8-3-3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
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致: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與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籤署的《專項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擔
任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特聘
專項法律顧問。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科創
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
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
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核查工作,並於
2020年
10月
23日出具了《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之律師工作報告》及《國浩律師(上海)
事務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之法律
意見書》。
現本所律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
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上證科審
(再融資)[2020]8號)(以下簡稱「《問
詢函》」),出具《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即「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
8-3-4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第一節引言
一、本所律師在原法律意見中所作出的聲明同時適用於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見的釋義適用於本
補充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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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第二節正文
一、《問詢函》
1. 關於本次募投項目
1.3 募集說明書披露,本次募投項目建設地點位於上海市青浦區,規劃用地
41.98畝。
請發行人說明:(1)已取得土地的來源、性質和價格,是否屬於工業用地,
是否符合土地規劃用途;(
2)結合
長三角地區土地價格、對於獲取客戶訂單的
影響分析論證選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積與容納機櫃數量是否匹
配,說明本次募集資金是否主要用於購買土地,是否存在變相用於房地產投資
的情形;(
3)公司為實施本次募投項目在資金、人員、技術、設施等土地之外
其他方面的準備情況。
請發行人律師核查(
1)(2)並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一)已取得土地的來源、性質和價格,是否屬於工業用地,是否符合土
地規劃用途
1、土地的來源及取得過程
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除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外,其餘用於「
優刻得青浦數據中
心項目(一期)」(以下簡稱「本次項目」或「本次數據中心項目」)。
「
優刻得青浦數據中心項目」(以下簡稱「青浦數據中心項目」)建設分為
一期和二期,本項目為第一期。該項目由發行人全資子公司
優刻得數據作為實施
主體,建設地點位於上海市青浦區,整體項目規劃用地
41.98畝,
優刻得數據已
通過競價出讓方式取得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具體情況如下:
(1)2020年
1月
16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向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
然資源局作出《關於批准收回青浦區青浦工業園區青趙路東側
E-01-10A(2)地塊
實施公開出讓的通知》(滬青府土
[2020]14號),同意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然
資源局編制的《供地方案》,該地塊
27,997.20平方米土地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
管理局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
據此,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上述地塊以掛牌方式進行競價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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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由
優刻得數據競得。
(2)2020年
8月
4日,
優刻得數據與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籤署了《成
交確認書》,並與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籤訂了《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用地產業項目類)》(滬青規劃資源
(2020)出讓合同第
31
號)(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
優刻得數據已繳納《土地出讓合同》
約定的全部土地出讓金。
(3)2020年
8月
6日,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
優刻得數據頒發
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滬青地
(2020)EA310118202000404),確認本建設
用地項目(即「
優刻得青浦數據中心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4)2020年
9月
7日,
優刻得數據辦理取得了上述地塊的《不動產權證書》
(證書編號:滬
(2020)青字不動產權第
023013號),證載土地權利性質為出讓,
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產業項目類),面積
27,997.00平方米,使用權期限
50
年。
2、土地的性質
根據上述《土地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不動產權證書》,
青浦數據中心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為「出讓」,土地用途為「工業用
地(產業項目類)」。
3、土地的價格
根據上述《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青浦數據中心項目用地的土
地使用權成交總價為
5,376萬元,每平方米價格為
1,920.19元。
4、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屬於工業用地,符合土地規劃用途
根據上述《土地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不動產權證書》,
青浦數據中心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工業用地」。
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
2020年
8月
6日向
優刻得數據頒發的《建
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已確認上述項目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
要求,並準予使用土地。
綜上,發行人以掛牌出讓方式取得本次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用地來源合
法,全部土地出讓金均已支付,項目用地屬於工業用地,符合土地規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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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二)結合
長三角地區土地價格、對於獲取客戶訂單的影響分析論證選址
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積與容納機櫃數量是否匹配,說明本次募集
資金是否主要用於購買土地,是否存在變相用於房地產投資的情形
1、項目選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雖然相較於其他內陸地區,
長三角地區尤其是上海地區的土地價格相對較高,
但土地價格並不是公司確定本次項目選址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項目選址在上海
地區是增強公司獲客能力和實力的重要舉措,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體分析如
下:
(1)上海地區網絡優勢明顯,網絡時延、網絡帶寬和網絡維護能力上佔優
①上海地區網絡時延較短。上海作為中國網絡的骨幹節點,可以直接觸達數
據需求量較大的終端客戶。上海周邊其他城市由於自身並非骨幹節點,想要觸及
上海地區終端客戶只能選擇建立內網專線或通過外網,即數據先匯聚至省級中心
城市如南京、杭州等,再連接上海節點。建立內網專線往往成本較高,而通過外
網數據匯聚的形式由於距離較遠,也會形成較高的網絡時延,因此上海地區骨幹
節點的優勢較為突出,可以滿足上海及周邊地區企業的在線遊戲、在線旅遊、在
線教育、在線電商及金融等對於網絡時延較為敏感的業務需求。
②上海地區在網絡帶寬方面具備優勢。上海周邊城市網絡帶寬較小,當短時
間接入大量數據可能造成擁塞,影響數據傳輸的速度與質量。上海地區自身帶寬
較大,因此出現擁塞的可能性較小,可以保證終端用戶的優質使用體驗。
③上海地區線路較短,可以提供更好的網絡維護。由於上海地區網絡線路與
客戶直接相連,且具備較好的網絡維護能力,可以在最短時間內進行故障排除,
不會對數據使用者造成影響,這也是上海地區客戶更傾向於選擇上海數據中心的
主要原因之一。
綜上,上海地區在網絡時延、網絡帶寬和網絡維護能力方面具備優勢,公司
在上海建設數據中心可以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2)成本差異較小但收益更高,上海數據中心更具盈利性
在上海建設數據中心的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較周邊地區的差別較小。就數據
中心建設成本而言,公司在上海進行數據中心建設的土地成本較高,但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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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佔數據中心建設成本的比例較小;在土建投入、機電投入方面,由於上海地區人
工費用、材料費用較高,上述兩項投入可能略高於在周邊城市進行數據中心建設
的投入,但二者差異較小。就數據中心運營成本而言,由於運營成本中電費佔比
較大,而上海和周邊城市的電費差異較小,因此上海數據中心的實際運營成本和
周邊地區基本一致。在周邊地區進行數據中心建設的綜合成本優勢並不明顯。
而從收入角度來看,由於上海數據中心的旺盛需求和數據機櫃指標的嚴控,
上海地區的機櫃租賃價格明顯高於上海周邊的其他城市。以
20A機櫃租賃單價
為例,目前上海地區單月的機櫃租金收入在
7,000元左右,而上海周邊城市機櫃
租金約為
5,000元/月-5,500元/月,上海地區機櫃租金收入明顯高於其他周邊城
市。
綜上,上海數據中心的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較周邊地區的差別較小,但單機
櫃的收入更高,有利於提升公司整體的盈利能力。
(3)與客戶距離更近,上海數據中心滿足混合雲業務客戶伺服器維護需求
混合雲業務模式下,客戶均使用其自有伺服器,需要不定期在數據中心現場
進行伺服器的維護與檢查。出於成本因素考量,客戶均傾向於選擇距離自身較近
的數據中心,以減少伺服器維護過程中的人力和差旅成本。因此,國內混合雲業
務的主要供應商也更多的選擇在數據流量需求較為旺盛的一線城市進行數據中
心的布局。
由於本次公司自建數據中心的部分機櫃用於公司混合雲業務,公司需要深入
考量混合雲業務模式下主要客戶的訴求。在上海建立數據中心有利於更好地為上
述客戶提供服務。
(4)數據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標緊缺,上海數據中心供不應求
上海作為國內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人口密度高的城市,匯聚了諸多知名的互
聯網、金融及工業企業,數字流量較大,在產業數位化轉型具有旺盛的需求。隨
著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深入,
長三角地區將匯集越來越多的新一代信息
技術、新興產業,對於雲計算技術的需求較為旺盛。
而與此同時,在節能減排的大背景下,為實現能耗控制,北京、上海等一線
城市陸續出臺
IDC節能政策,在總量限制基礎上推進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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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控制數據中心能耗的新增長。上海市對數據中心建設持「滿足必需,嚴控增量」
態度,能耗指標較為緊張,土地、電力、網絡等資源具有稀缺性。
2019年
1月,
上海市經信委、發改委出臺《加強本市網際網路數據中心統籌建設的指導意見》,
明確到
2020年,全市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新增機架數嚴格控制在
6萬架以內。
因此,近年來上海市數據中心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根據賽迪數據,上海
市在用數據中心機架數為
34.8萬架,但需求規模已超過
41萬架,存在較大需求
缺口。公司於
2020年
1月獲得了本次建設用地工程設計方案的批覆,於
2020
年
6月獲得了
3,000個機櫃的用能批覆,並陸續完成了項目建設的備案、環評及
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已具備在上海新增雲計算基礎設施服務資源的基礎條件。
(5)土地使用權費用佔項目總投資比重較低,土地價格並不是公司選擇項
目區位的主要因素
公司青浦數據中心項目一期投資金額
190,000.00萬元,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
費用為
5,376.00萬元,佔一期項目投資總額的
2.83%,佔項目總投資比例較低。
雖然相較於其他內陸地區,
長三角地區尤其是上海地區的土地價格相對較高。
但相較於上海地區的區位優勢,土地價格並不是公司考慮項目區位的主要因素。
綜上,上海地區在網絡時延、網絡帶寬和網絡維護能力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且上海建設數據中心較周邊城市成本差異較小但收益更高,且可以滿足客戶的混
合雲業務近距離維護需求。在上海當前數據中心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標較為嚴格、
數據中心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公司項目選址在上海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用地面積與容納機櫃數量的匹配性
青浦數據中心項目用地面積
27,997.20平方米,建築面積
54,380.20平方米,
分兩期進行建設,第一期建設容納
3,000個機櫃,第二期建設容納
2,000個機櫃。
本次項目為青浦數據中心(一期)項目。
數據中心的機櫃數量除需考慮所用土地面積外,還需整體考慮土地容積率、
機櫃功率和附屬配套性用房佔用面積等因素。
數據中心用地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應滿足相應的容積率,容積率大小影響數
據中心的建築面積;除機櫃佔用的建築面積外,附屬配套性用房(例如變電站、
辦公樓、發電機房等)及公攤區域也會佔用一定建築空間;此外,由於用能承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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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製冷散熱要求等因素影響,機櫃功率大小與機櫃間距息息相關,往往機櫃功
率越大,機櫃間距越大,相同面積內的機櫃數量越小;同時,附屬配套性用房大
小也與機櫃總量、機櫃功率具有相關性,一般機櫃總量、整體功率越大,附屬配
套性用房佔用的建築空間越大。
從用地面積出發,測算單臺機櫃所佔用的建築面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用
地面積與機櫃數量的匹配性。
以青浦數據中心項目與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內蒙古烏蘭察布數據中心項
目作比,用地面積與容納機櫃數量的匹配情況如下:
坐落位
置
用地面積
(㎡)注
1
建築面積
(㎡)注
2
數據中心大樓
地上建築面積
(㎡)注
3
機櫃數量
(架)
機櫃數量(按功
率換算為
6KW
機櫃)(架)注
4
單臺機櫃
(6KW)佔用建
築面積(㎡)
青浦數
據中心
27,997.20 54,380.20 51,643.83
5,000(6KW)
5,000 10.32
烏蘭察
布數據
中心
140,658.00 135,366.04 117,115.79
6,000(8.8KW)
8,800 13.31
注
1:「用地面積」為不動產權證載明的面積;
注
2:「建築面積」根據當地自然資源局的規劃確定;
注
3:「數據中心地上建築面積」為數據中心大樓所佔地上建築面積;
注
4:6,000架
8.8KW機櫃約當
8,800架
6KW機櫃。
青浦數據中心項目單臺機櫃佔用建築面積與烏蘭察布數據中心項目相比較
低,主要原因為:①青浦數據中心項目機櫃功率與烏蘭察布數據中心項目相比較
低,對於散熱空間的要求較小,因此機櫃間距較小;②由於烏蘭察布室外溫度較
低,烏蘭察布項目將整體油機設備置於機房內,佔用面積較大,因此烏蘭察布項
目的單機櫃佔用面積較大。
綜上,青浦數據中心項目用地規劃中考慮了土地容積率、機櫃功率及附屬配
套性用房等因素,用地規劃合理、謹慎,用地面積與容納機櫃數量與烏蘭察布數
據中心相比具有匹配性。
3、本次募集資金不主要購買土地,不存在變相用於房地產投資的情形
2020年
8月,
優刻得數據已向上海市青浦區財政局繳納了青浦數據中心項
目用地的全部土地出讓金
5,376萬元。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早於本次發行首次董事
會召開日,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不會用於購買上述項目所用土地。
經發行人確認,本次募集資金
160,000萬元用於青浦數據中心項目(一期)
建設,其中
16,597.67萬元用於土建投入,46,324.21萬元用於機電投入,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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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萬元用於變電站投入,
77,078.12萬元用於購買伺服器及交換機,用於土地房屋
建設的資金較小。同時,根據
優刻得數據籤署的《土地出讓合同》及取得的《不
動產權證書》,青浦數據中心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為「出讓」,土地
用途為「工業用地(產業項目類)」,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在轉讓時需出讓人同意,因此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不會變相用於房地產投資。
綜上,發行人本次項目選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積與容納機櫃
數量相匹配,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不會用於購買土地,不存在變相用於房地產
投資的情形。
(三)請發行人律師核查(
1)(2)並發表明確意見
1、核查過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師主要進行了以下核查:
(1)查閱與募集資金項目用地有關的各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出讓
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及土地出讓金支付憑證,檢索
掛牌出讓的競價結果公示;
(2)查閱青浦數據中心項目及內蒙古數據中心項目的設計總平面圖;
(3)查詢上海、
長三角及國家層面的相關政策文件;
(4)與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
(5)查閱發行人出具的說明。
2、核查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以掛牌出讓方式取得本次數據中心項目用地的土地使
用權,用地來源合法,全部土地出讓金均已支付,項目用地屬於工業用地,符合
土地規劃用途。發行人本次數據中心項目選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
積與容納機櫃數量相匹配,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主要用於購買土地,不存在
變相用於房地產投資的情形。
二、《問詢函》
5. 關於財務性投資
募集說明書中未披露發行人是否存在財務性投資。
請發行人說明:(
1)報告期至今,公司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及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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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業務的具體情況;(
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財務性投
資;本次董事會前
6個月內發行人新投入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金額,相關財
務性投資是否已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
請保薦機構、會計師及律師結合《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第
5問,核查並發表意見。
回覆:
(一)報告期至今,公司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及類金融業務的具體
情況
1、財務性投資及類金融業務的定義
根據《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除金融類企業
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
對於財務性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指出:
(1)財務性投資的類型包括但不限於:類金融;投資產業基金、併購基金;
拆藉資金;委託貸款;以超過集團持股比例向集團財務公司出資或增資;購買收
益波動大且風險較高的金融產品;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業務等;
(2)類金融業務指除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持
牌機構以外的機構從事的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小貸
業務等;
(3)圍繞產業鏈上下遊以獲取技術、原料或渠道為目的的產業投資,以收
購或整合為目的的併購投資,以拓展客戶、渠道為目的的委託貸款,如符合公司
主營業務及戰略發展方向,不界定為財務性投資;
(4)金額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擬持有的財務性投資金額超過公司合
並報表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
30%(不包含對類金融業務的投資金額);
(5)審議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日前六個月至本次發行前新投入
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金額(包含對類金融業務的投資金額)應從本次募集資金
總額中扣除。
2、報告期至今,公司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及類金融業務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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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金融業務
報告期初即
2017年初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發行人不存在融資租
賃、商業保理、小貸業務等類金融業務。
(2)財務性投資
報告期初即
2017年初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發行人實施或擬實施
的財務性投資包括對無錫重元優雲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重
元優雲」)以及青島中金甲子智能互聯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
稱「青島中金甲子」)的投資,公司投資上述兩家合夥企業系公司在業務生態產
業鏈資源的投入整合考慮,以投資為紐帶觸達主營業務上下遊的產品技術或業務
客戶;考慮到業務的協同效應,投資產業鏈上下遊也是市場慣常做法。公司通過
此間接投資一方面是基於成本端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投資策略,可以借
助專業機構的投資經驗輔助投資判斷。
上述涉及財務性投資的具體情況如下:
①無錫重元優雲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020年
10月,發行人與
蘇州工業園區重元貳號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
夥)(以下簡稱「重元貳號」)、
蘇州工業園區元禾重元貳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
企業(有限合夥)籤署了《無錫重元優雲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
議》,共同投資設立了重元優雲。
重元優雲成立於
2020年
10月
19日,住所位於無錫惠山經濟開發區智慧路
5號北
1908室,經營範圍為「一般項目:創業投資(限投資未上市企業);以
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
營活動)」。
重元優雲普通合伙人暨執行事務合伙人為重元貳號,發行人作為有限合伙人
之一,認繳出資
2,000萬元。
發行人投資企業重元優雲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
市審核問答》界定的「投資產業基金」,屬於財務性投資。
②青島中金甲子智能互聯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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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020年
11月,公司與中金甲子(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金甲子」)籤署了《青島中金甲子智能互聯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協議》,公司擬作為有限合伙人之一,入夥青島中金甲子。
青島中金甲子成立於
2020年
6月
5日,住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移風
店鎮安定街
2號,經營範圍為「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諮詢。(未
經金融部門許可不得開展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青島中金甲子普通合伙人暨執行事務合伙人為中金甲子,發行人作為有限合
夥人之一,認繳出資
1,500萬元。
發行人投資企業青島中金甲子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上市審核問答》界定的「投資產業基金」,屬於財務性投資。
(3)其他對外投資
報告期初即
2017年初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發行人其他對外投資
的具體情況如下:
報告期初至今,公司未發生過其他投資產業基金、併購基金;拆藉資金;委
託貸款;以超過集團持股比例向集團財務公司出資或增資;投資金融業務等情況。
報告期初至今,公司交易性金融資產基本均為為期不超過
3個月的結構性存
款以及極少數理財產品。其中為期不超過
3個月的結構性存款,保本且不屬於理
財產品;極少數理財產品具體指公司於
2017年上半年曾購買兩筆
招商銀行理財
產品,根據其產品說明書及
招商銀行理財產品評級文件,上述兩項產品為
5級風
險定級中的第
2級(5為最高風險,1為最低),即產品風險評級
PR2(穩健型),
收益率較低,期限短,不屬於收益波動大且風險較高的金融產品。前述結構性存
款和理財產品收益率及風險都較低,因此不屬於財務性投資。
綜上,報告期初至今,公司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包括對重元優雲、青
島中金甲子兩家合夥企業的投資,公司合計投資
3,500萬元,佔最近一期公司合
並報表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比例為
1.03%。截至目前,公司已繳付對重
元優雲的出資,並已籤訂入夥青島中金甲子的協議,但尚未繳付出資。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財務性投資;本次董事
會前
6個月內發行人新投入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金額,相關財務性投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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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
1、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財務性投資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發行人主要資產情況如下:
(1)交易性金融資產
2020年
9月末,發行人交易性金融資產金額為
10,022.44萬元,主要系公司
利用閒置資金購買的短期的銀行保本理財,即在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購買的結構性存款
10,000萬元,持有期限較短為
2020/9/4至
2020/10/9,不屬於
「購買收益波動大且風險較高的金融產品」等財務性投資。
(2)其他應收款
2020年
9月末,發行人其他應收款金額為
2,467.89萬元,主要為公司青浦
數據中心項目的土地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不涉及財務性投資。
(3)其他流動資產
2020年
9月末,發行人其他流動資產金額為
9,873.01萬元,全部為公司待
抵扣增值稅。
(4)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2020年
9月末,發行人不存在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5)長期股權投資
2020年
9月末,發行人合併報表不存在長期股權投資。
(6)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
2020年
9月末,發行人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金額為
426萬元。主要系公司
對外投資的兩家參股公司,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智能語音創新發展有限
公司。上述兩家公司具體情況如下:
公司名稱持股比例成立日期控股方主營業務
上海珩宏科
技有限公司
20.0000% 2018.08.22梁智珩
信息技術、計算機科技、電子科技
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
術諮詢、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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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持股比例成立日期控股方主營業務
統工程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計
算機維修,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
的銷售,網頁設計。【依法須經批
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
開展經營活動】
合肥智能語
音創新發展
有限公司
10.0685% 2019.10.09
科大訊飛股份
有限公司
智能語音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
術服務、技術轉讓;科技企業創業
服務;計算機軟、硬體開發、生產
和銷售;系統工程、信息服務、電
子產品、計算機通訊設備研發、生
產、銷售;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
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移動
通信設備的研發、銷售;圖書、電
子出版物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經營活動)
公司對外投資的兩家參股公司,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智能語音創新
發展有限公司均為科技及信息技術行業的企業:
①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基於自研的移動端短視頻拍攝、視頻及圖
片編輯、人臉識別及手勢識別特效處理、視頻拼接、播放等功能於一體的移動端
SDK,與公司對象存儲、
CDN分發業務板塊存在生態上的業務協作關係。
②合肥智能語音創新發展有限公司由
科大訊飛聯合安徽淘
雲科技、
寒武紀、
中科類腦、訊飛啟明、
優刻得、重慶重郵科技開發公司等單位共同出資成立。其
承接國家各部委主持的國家科技攻關和產業化項目,開展智能語音相關產業前沿
技術及產業關鍵技術的創新研究工作,確保國家在智能語音技術領域的領先地位,
保持核心技術的持續自主創新和發展。圍繞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能客服、智
能家居、智慧政務等行業需求,協同相關領域上中下遊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以
市場化機制聯合開發,提供智能語音定製化解決方案。與公司的主營業務及戰略
方向緊密相關。
因此,公司參股上述兩家公司不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
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規定的從事類金融業務、投資產業基金、併購基金等財務
性投資情形。
綜上,截至最近一期末
2020年
9月
30日,發行人未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
長的財務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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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董事會前
6個月內發行人新投入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金額,相關
財務性投資是否已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
2020年
9月
11日,公司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本次向特定
對象發行股票方案,本次董事會前
6個月內發行人新投入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
金額參見本題「(一)報告期至今,公司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及類金融業
務的具體情況;」之「
2、報告期至今,公司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及類金
融業務的具體情況」。
本次董事會前
6個月內發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情況,本
次董事會後發行人分別於
2020年
10月份及
11月份籤署了投資入夥重元優雲以
及青島中金甲子的協議,發行人合計投資
3,500萬元,佔最近一期公司合併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比例為
1.03%。截至目前,公司已繳付對重元優雲
的出資,尚未繳付對青島中金甲子的出資。
公司已於
2020年
12月
8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經會議審議通
過,將該部分財務性投資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從
不超過
200,000.00萬元調整為不超過
196,500.00萬元,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
金的金額由
40,000.00萬元調整為
36,500.00萬元,其餘金額不變。
(三)請保薦機構、會計師及律師結合《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
核問答》第
5問,核查並發表意見
1、核查過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師會同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主要執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査閱並取得了發行人報告期內的審計報告、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並
對公司資產結構等科目進行分析;
(2)查閱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關於財務性投資的相關規定及問答;
查閱發行人定期報告、理財產品申購單;獲取發行人及子公司的銀行帳戶開立清
單,以及發行人銀行帳戶名稱、存放方式、餘額、利率、受限情況等明細情況。
(3)對公司報告期至今、本次發行相關董事會決議日前六個月內以及最近
一期末,公司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情況進行了核查;了解公司購買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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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對外進行投資的主要目的。獲取並查閱了購買理財產品明細清單以及涉及財
務性投資的合夥協議等相關文件資料。
2、核查意見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
(1)2020年
9月
11日董事會前
6個月內發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擬投入的
財務性投資情況,該董事會後至今,公司存在實施或擬實施的財務性投資,且經
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發行人截至目前的新投入或擬投入
財務性投資金額已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
(2)最近一期期末,發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包括類金
融業務)的情形;
(3)結合《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第
5問,發行人涉及
財務性投資的情況及本次發行方案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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