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如果採購事項屬於依 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且採購金額達到了規定的規模標準,則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採購, 否則採購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 項目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另一類是依照 其他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著重於工程建設項目,但並非所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採 購都必須進行招標。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只有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才必須進 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 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強調,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 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 布施行。 2018年6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對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範圍進行了限定。同年6月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出臺《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對「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 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和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號)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 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 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 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目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10%以上的項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 第二條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 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 包括
(ー)牒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I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 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