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貼士】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或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為了保證判決、調解的順利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執行措施。
保全是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執行難」的重要舉措。烈山區法院始終重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執行保全,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自今年以來,受理保全案件56起,涉案標的額600餘萬元,為案件的下一步執行奠定了強有力的基礎。
一是強化團隊化建設,實行專人負責。保全團隊以普通執行團隊為基礎,實行專人、專車負責保全案件。對於當事人的財產在外地保全案件,動用總對總司法查控系統凍結其銀行存款,通過執行指揮平臺委託當地法院代為查封、凍結或者直接派員到財產所在地進行保全。對於當事人的財產在本地保全案件,要求保全團隊必須在48小時保全完畢並通知當事人。
二是加強保全審查,規範保全措施。在辦理保全案件中,不斷加強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對無必要進行保全的,做好向申請人說理釋法工作,防止惡意濫用保全手段損害被申請人的利益。對有必要進行保全的,進一步規範保全行為,依法保障被申請人對保全標的物的使用權,禁止超標的、超範圍保全。
三是加大保全力度,扣緊「雙保險」。長期以來一些債務人心存僥倖,玩弄訴訟技巧、拖延訴訟、惡意轉移財產,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擾。積極實行「司法查控系統+線下現場保全」雙保險策略,採取及時有效的保全措施,依法查控被保全人財產,打破債務人僥倖心理,為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保障。
四是平等對待當事人,暢通救濟渠道。在財產保全過程中秉承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行理念,最大限度減少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影響。對被申請人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申請變更保全標的物的,在保障保全目的的前提下,積極辦理置換手續;對符合解除保全條件的案件,及時解除保全措施。
下一步,烈山區法院將進一步完善保全團隊建設,強化審判與執行在財產保全方面的銜接,降低債務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風險,樹立司法為民的執行理念,為最大化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為建設平安烈山、法治烈山、和諧烈山做出貢獻。
文/圖 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