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耀坤
人性的惡是生來有之,並不是哪個社會的產物,它不帶任何社會屬性。只是在清正廉潔的社會裡,人性的惡就被公平正義所抑制,它難以禍害出來,而在汙水橫流的社會裡,人性的惡即便泛濫成災。
以前有些學者把人性的惡(自私利己)歸納為因私有制社會的出現而造成的。認為人類最早的原始社會,人們在公有制情況下,人性是善的,後因私有制在社會上出現,便將人性扭曲朝惡轉變。他們對人類的原始社會做了極為美好地描述:那時的人們在公有制的基礎上,過著人人平等、沒有壓迫、沒有剝削的生活;是人性的善、利他、為公的精神表現得最好的社會。
自此以後,由於社會上出現了私有制,就將人性引向惡的方面(自私利己)發展;在私有制這塊沃土上,人的「自私利己」愈演愈烈,竟到了「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地步。
近代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其所著的《國民財富其及研究的原因》一書的序言裡,這樣描寫過人類最早原始社會所出現的狀況:「也僅僅由於他們的貧乏,他們將殺死老幼患病者或拋棄森林裡聽其他們讓野獸吃掉。」這一點就說明了在原始社會裡,人的「自私利己」之惡念同樣存在,若當時的人們沒有「自私利己」之惡念,就不可能做出殺死或拋棄老幼患病者的行為。
人類在遠古的原始社會裡,假設確實經歷了一段公有制社會,在那裡是人人平等,沒有剝削,沒有壓迫的社會。然而,即便有那樣的社會,也是由它特定的社會環境所決定的。因為在古老的原始社會裡,人類對大自然的徵服能力極為有限,個體勞動只有在群體勞動中才能獲取食物。(例如群體獵取大象)當時個人的勞動所得只能養活自己,不能產生剩餘價值,在勞動不能產生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有誰剝削誰的現象。那時的人們在智力和體力上差別不大,大家都生活在一片恐怖的原始森林中,野獸多而兇猛,人們若不抱成一團,隨時都有被野獸吃掉的危險;在這種生死攸關的環境下,人們只有精誠團結,和睦相處,才能使自己存活下來。因此,在這種社會裡人與人之間的欺詐和壓迫的現象就不可能出現。
這是不是就可以證明在原始社會裡的人,他們就沒有「自私利己」的惡念存在呢?當然不是!人的「自私利己」之惡念,它不是哪個時代的產物,而是人生下來就具有的。只是它在原始社會裡,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不允許它表露出來罷了。
因此,人的「自私利己」之惡念,並不是從私有制這張萬惡的溫床上繁衍起來的,與私有制沒有必然的聯繫。
我們要抑惡揚善,不應在將私有制變公有制方面下工夫,世界的歷史已證明了這一點;而是要對人們心靈的啟迪和教育上去探尋。因果報應的理論,是抑惡揚善的法寶,給作惡人震懾,給行善人鼓勵。中國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時間一到、必定會報。西方的蘇格拉底,他用神厄洛斯告訴人們的話,更具體的說明善惡因果的報應:「簡而言之,厄洛斯告訴人們說,一個人生前對別人做過的壞事,死後每一件都要受十倍的報應。……同樣,如果一個人做過好事,為了公正、虔誠,他也會得到十倍的報酬。」(《理想國》第十卷)
這些古老的箴言對人們抑惡揚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都屬空泛的道德範疇;對人們的心靈只是有些軟約束,然對私慾膨脹的人們的行為缺乏束力。
近代,十八世紀法國的啟蒙思想家盧梭,他認為要在社會上更好地抑惡揚善,單靠道德教育是不行的,必須要全社會的人訂立契約。大家都按自己所籤訂的契約作為行為準則,惡行就會大大地減少,因個人的損人利己的惡行在契約中不許出現。
盧梭撰寫了一本《社會契約論》名著,他寫道:訂立社會契約的根本目的和任務,就是要尋求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夠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和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他闡述了每個人在契約中都會得到主權,這種主權並不是上級和下級之間的約定,而是共同體和它的各個成員之間的約定。它是合法的約定,因為它是一社會契約為基礎的;它是公平的約定,因為它對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約定,因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而外沒有任何別的目的;它是穩固的約定,因為它有著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權力作為保障。
人們永遠是願望自己幸福的,但在契約中,每個參加社會契約的人都不能讓自己的幸福影響到別人的幸福。契約要求所有參與訂契約的人共同遵守,每個人依約要全部奉獻出自己,私心雜念在契約中被滌除,惡行惡果在契約和他人的阻止下不能成行。
有了社會契約的硬約束,再加上因果、道德的宣傳,人類的抑惡揚善就會持久快速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