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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閔蕭
此前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的漯河郾城區強拆血案迎來後續,被拆遷戶王恩中起訴郾城區政府違法強拆案近日開庭。據媒體報導,這是當地近幾年來幾十起起訴區政府強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的一起。多份判決書顯示,法院均判決郾城區政府強拆違法,政府多次敗訴。
詭譎的是,雖然區政府多次敗訴,但強拆卻從未停止。甚至有村民第一處房屋被判違法強拆後,行政賠償案件還在進行,第二處房屋又被強拆了。郾城區政府邊敗訴邊強拆的舉動,也被認為涉嫌「以違法換時間」,為推進徵收進程不惜採用違法、暴力方式解決問題。
近年來,隨著規範拆遷行為的相關制度和法律逐步完善,「強拆」字眼逐漸遠離公共視野。但從涉事地方近幾年數十起與拆遷有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來看,強拆仍未完全消失。
與以往強拆事件背景不同的是,當地多起強拆都是發生在當地政府被法院判定違法的情況下進行的,也即「一邊敗訴,一邊強拆」,這更讓人唏噓。
按理說,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國」的語境中,當地法院多次判決區政府強拆違法,當地基層政府理應收手。可從實際效果來看,這些裁決有時候並沒有有效遏制強拆之手,拆遷戶的權益保障也沒有得到預期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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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表現在三點。一是,數十份行政賠償判決書所確定的賠償標準,普遍都比補償金額低。這令相當一部分村民「贏了官司卻輸了錢」;二是,一邊是法院不斷判定當地政府強拆違法,一邊卻是強拆行為依然「我行我素」;三是,屢敗屢拆的背後,當地卻少有官員被問責。
不難看出,賠償金額不如補償金額,以及違法責任的追究被懸置,這已然成了當地一邊敗訴一邊強拆不誤的底氣。
可按照法律規定,強拆後的賠償不能低於合法徵收來的補償——從法律層面講,行政補償跟賠償都是因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代償」,但前者對應的是合法行政行為,後者對應的則是違法行政。
為體現對違法徵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並有效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法律明文要求,賠償不應低於因依法徵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於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可以想見,當村民通過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卻遭遇即便勝訴也無法帶來實質意義上的「獲得感」,當法律裁決對於地方違法強拆的實際約束力仍然偏弱時,強拆的車輪很難自己止步。
近幾年當地強拆亂象屢遭曝光,「村民被拽上車扔郊區回家後房子就沒了」幾成慣用手法,恐怕都與此有關。
值得一提的是,當地一份改造指揮部內部通訊錄顯示,該指揮部工作人員來自區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21個單位,包括近500名公職人員。但2018年公安部就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並要求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此外,2016年初,河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徵收與拆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全省各地嚴格徵拆程序,杜絕違法強拆,嚴禁採取暴力強拆;拆遷前要徵求公眾意見;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違法違規徵拆行為不加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可從2016年至2019年,該區「一邊強拆,一邊敗訴」的現象卻一直在進行。這裡面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顯然需要更高一級政府的及時介入和調查,並及時給拆遷民眾一個公道的答覆,也維護好相關制度執行的權威。
無論如何,強拆違法的後果不應僅限於一紙「敗訴」的裁決聲明,而必須落腳於現實的責任追究,落實到對違法行為的強力糾偏,體現在拆遷居民的權益增益上。與「依法行政」反著來的邊敗訴邊強拆現象,不該再有了。
□閔蕭(媒體人)
編輯:馬小龍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