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在直播間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購物遭遇「霸王條款」,預付卡消費被「套路」……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北京西城法院日前推出「消費維權法律指南」,對這些問題作出專門回應。
「直播帶貨」,尤其是「網紅帶貨」快速發展之下,直播帶貨中的產品質量、售後問題,主播虛假宣傳、平臺數據造假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公眾的消費體驗。
消費者1:直播售賣,宣傳說9.9元可以買250克的茉莉花茶,但實際發貨後只有25克,與拍下的商品重量相差10倍。
消費者2:像她推薦的一些化妝品之類的就很有爆點,挺吸引我的注意力的。
消費者3:衣服跟直播間的質量感覺不一樣。
而今年10月因售假涉嫌犯罪的網紅主播廖某承認,她並沒有關心直播賣的商品的真假,賺的是帶貨提成。「我們本身就是幫商家帶貨,所以商家提供了什麼東西,他覺得什麼比較好賣,就推薦給我們,然後我們就會賣。」
如果消費者被直播帶貨「坑」了,能否要求主播作出賠償?北京西城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韓永飛分析,主播在直播中單純以「主播身份」或以「主播及銷售者」的雙重身份從事帶貨行為,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具有顯著差別。他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由此可見,消費者能否主張三倍賠償的關鍵在於主播能否被認定為經營者,主播的直播帶貨行為能否被認定為經營行為以及直播帶貨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
如主播事先已使用過相應商品,並盡到了基礎審核義務,直播中僅僅以「主播身份」就其使用體驗向其粉絲進行推薦,則無需就產品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另外的情況就不一定了。「如主播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地通過網絡直播形式銷售商品,則其應被認定為經營者,其直播帶貨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經營行為。如在直播帶貨過程中,主播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事實,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則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韓永飛說。
依靠大幅度優惠,「預付式消費」越來越受青睞。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管局消保科李智講到他處理的一起案例。李女士到商場購物,被新開張的連鎖養生機構的各種優惠活動誘惑,陸續存入近30萬元預付款。直到一位按摩師傅推薦她喝進口的精油,她意識到自己可能上當了。「李女士就反感了,外用的東西怎麼能口服呢?喝出毛病怎麼辦?就拒絕了。她產生念頭,不想再來按摩了,要求退費。店家以老闆沒在、財務開會去了、錢交上級了等各種理由百般刁難,就是不給退錢,李女士萬般無奈到市場監管局進行投訴。我們依法調解,最後除了消費的錢,其他的都退回來了。」李智介紹。
李智強調,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他說:「『預付式消費』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種消費方式。廣泛存在於健身、美容、培訓教育、餐飲、按摩、洗車、送水,甚至皮鞋養護等各個領域,一定要找有實力的正規經營主體去辦,應該核對他的營業執照,口頭承諾一定落實到書面文字上,最好能籤一份協議或者合同,一定要收集好相關證據。」
不少人網上購物遇到「先籤收後驗貨」「驗貨可以,得先交開箱費」「易損、易腐貨物在途中損壞、腐爛,本公司概不賠償」「因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等商家設定的免責條款,遇到這些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法官韓永飛提示:「如果格式條款的內容違反強制性規定,則被認定為無效。經營者針對格式條款未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所涉條款不構成合同內容,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