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陽交警
案情回顧
2020年12月8日13時30分許,萬某駕駛車牌號為贛ET44**小型汽車,在弋陽縣南巖鎮文星佳苑小區路段與徐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贛E817**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弋陽縣交警大隊民警現場勘查認定,當事人徐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萬某無責任。
事故定責:徐某某當日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故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萬某當日駕駛的小型汽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屬於正常行駛,故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弋陽交警提醒
行徑路口需謹慎
減速慢行多觀察
駕車出行要懂「讓」
更要會「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