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睿利純債A :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2020-12-23 中財網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A :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0:11:05&nbsp中財網

原標題:方正富邦睿利純債A :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

招募說明書

(更新)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包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十二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

經中國證監會

201

6

10

8

日證監許可

201

6

2280

號文準予註冊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6年12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

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收益

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不對

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基金

)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

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者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

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

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

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

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

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屬於

低風險的基金品種。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申)購基

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

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全面認識本基

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投資者應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銷售

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

集期內按

1.00

元面值發售並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投資者按

1.00

元面值購

買基金份額以後,有可能面臨基金份額淨值跌破

1.00

元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

承諾以

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

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但不對投資者

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向投資

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與基金託管人相關的基金信息已經與基金託管人覆核。除

特別說明外,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

20

12

22

日,有關財務數據

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1

9

12

3

1

(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

................................

........................

1

第二部分、釋義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

.................

18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8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

.................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

.................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

...............

60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

...........

61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與分配

................................

...........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

...........

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1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

.................

7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82

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98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14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應披露事項

................................

........

11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18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

..............

119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

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

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其

他有關規定以及《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和基金交易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

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

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者授權委託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依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

基金

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

,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

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者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發行的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基金合同但是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

事人

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銷售辦法》、

《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

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包商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方正富邦睿利

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方正

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8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

將不晚於

2

020

9

1

日起

執行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的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

019

7

2

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

施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

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

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

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

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26

登記機構:

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定期定額投資

及轉託管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

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30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

3

個月

32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

務申請的開

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不包含

T

n

為自然數

36

開放日:指

銷售

機構

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

37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

業務

的時間段

38

《業務規則》:指《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

根據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

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

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6

元:指人民幣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

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申

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2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

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

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

券等

53

指定媒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

報刊

指定

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54

、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

認購費、申購費

銷售服務費

及贖回費的不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包括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

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55

A

類基金份額:指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

收取贖回費用

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6

C

類基金份額:

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而不收取認購、申

購費用,在贖回時收取贖回費用

的基金份額

57

、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於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計提,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12

號東側

8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院

5

號樓

11

02

-

11

房間

法定代表人:

何亞剛

設立日期:

2011

7

8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6.6

人民幣

存續期限:

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010

-

57303969

傳真:010-57303716

聯繫人:蔣金強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

1038號文批准設立。

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3.3%

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亞剛先生,董事長,碩士。現任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執行委員會主

任、黨委委員、董事會秘書,方正和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方

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方正證券

(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證券業協會會長,瑞信

方正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曾任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總經理,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

方正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助理總裁,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方正期貨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方正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董事,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副主任、總裁、營運長(COO),代行方正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史綱先生,副董事長,博士。現任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

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創融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長,社團法人亞太公私合夥建設(PPP)發展協會理事,富邦麥格理基礎

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基富通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富邦數位音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總經理、臺灣中央大學教授,臺灣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顧問、副總經理,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資產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證股權投資

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閩投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富邦證券英屬維京群島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明州先生,董事,碩士。現任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富邦

康宏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

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資誠會

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中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任專員,中實企管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襄理,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臺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李長橋先生,董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工學碩士。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總裁、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國

際投資部總經理,兼任方正富邦創新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科技創新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總經

理。曾任職於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歷任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副總

經理,零售業務部總經理,零售與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理,公司助理總裁,分管財富

管理業務、投資顧問業務、

金融科技

等。

邱慈觀女士,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臺

灣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曾任

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聖荷西分校助理教授,美國CSI公司研究分析師,臺灣中央大學

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祝繼高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教授及博士

生導師,北京

萊伯泰科

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醫藥

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副教授、講師,青木數位技術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北京

木瓜移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李慶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東方安貞(北京)醫院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吉林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眾一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及律師,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總裁,北京安

貞東方醫院(籌備)投資總監。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程明乾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現任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

事,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券英屬維

京群島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閩投創業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臺灣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益董事,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富邦證股權投資有

限公司董事長,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業務區部執行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部長,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閩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社團法人臺灣金融教育協會監事,臺灣上

市櫃公司協會理事。

雍蘋女士,監事,碩士。現任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方正證券

資有限公司監事,

方正證券

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瑞信

方正證券

有限責任公

司監事,湖南

方正證券

匯愛公益基金會理事長。曾任浙江理工大學經濟管理系講師,

方正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部總經理,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審計部總經

理,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兼)、行政負責人,

方正證券

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瑞信

方正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

畢薇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經

理兼戰略發展部總經理,MD(董事總經理)。曾任

國金證券

人力資源部經理、四川營

銷中心銷售總監,

方正證券

人力資源部高級副總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資源部總監、D(董事)、ED(執行董事)。

錢鵬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薪酬

福利崗,VP(副總裁)。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人事助理、專員、

薪酬主管、薪酬經理、薪酬福利高級經理。

3、公司高管人員

何亞剛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李長橋先生,總裁,簡歷同上。

向祖榮先生,督察長,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團總公司職員、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歷任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上市公司協

會籌備組成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部門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中南

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長。

潘英傑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兼)

,

學士。曾任浙江申浙

車職員、杭州弘一計算機有限公司軟體工程師、

恒生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技術經

理、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

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總監、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職工監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現任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兼)。

4

本基金

基金經理

王靖先生,

本科畢業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信息管理專業,碩士畢業於澳大

利亞國

立大學財務管理專業。

2010

3

月至

2012

3

月於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管理部擔任投資經理;

2012

3

月至

2014

4

月於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

產管理部擔任投資經理;

2014

5

月至

2016

6

月於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擔任總監;

2016

6

月至

2016

10

月於安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

固定收益投資部擔任副總經理;

2016

11

月至

2019

3

月於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擔任副總經理;

2019

7

月至

2020

7

月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擔任總經理;

2020

7

月至今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擔任聯席總經理;

2019

8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金小寶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貨幣市場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10

月至今,任

方正富邦添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禾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程同朦先生,

本科畢業於山東師範大學教育技術學專業,碩士畢業於同濟大學

金融學專業。

2010

5

月至

2011

1

月於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擔

任債券交易員;

2011

2

月至

2012

3

月於

東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債券交易員;

2012

3

2014

4

月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債券投資經理;

2014

7

月至

2017

4

月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擔任同業投資經理;

2017

4

月至

2019

1

月於

財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投資顧問部經理;

2019

1

月至

2019

3

月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擔任擬任基金經理;

2019

3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金小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貨幣市場基金、方

正富邦富利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

6

月至今,任方正

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

富邦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6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恆利純債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李長橋先生,總裁、國際投資部總經理(兼)兼基金經理。

委員:

崔建波先生,首席投資官、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兼)兼基金經理;

區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總經理;

王靖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聯席總經理;

吳昊先生,指數投資部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張璞先生,交

易部總經理;

何萍女士,權益研究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田業鈞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

程同朦先生,基金經理;

肖英俊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

6、上述人員之間無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價格

8、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9、 依據

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按規定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

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律行為

1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

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

承擔損失;

5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11

)故意損害基金投資者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2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5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行為的承諾

本基金財產

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

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

當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經理的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

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七、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權威性原則:公司頒布實施的各項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公司所有

員工行為及所有經營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循的準則。

2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公司的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層次,貫

穿了業務流程的所有環節,覆蓋了公司所有的部門、崗位和風險點,消滅控制盲

點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則:各項內控制度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之相抵

觸:同時必須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切實可行。

4

)獨立性和相互制約原則:要作到公司決策、執行、監督體系的獨立和分

離,公司各職能部門中關鍵部門、崗位的設置獨立和分離,形成權責分明、相互

牽制的局面,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降低各種內控風險的發生。

5

)及時性原則:公司樹立

內控優先

的思想。在發生機構調整、新業務開辦

等情況時,首先建章立制

,將其納入內控體系;同時,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客觀

情況的變化及時修改、增補和完善各種內控制度。

6

)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運作嚴格分離,基

金投資、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物理上適當隔離。

7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將充分發揮各部門及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儘量

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保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

、內部控制的內容

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

控。

1

)公司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

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

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權益。

3

)公司設置的組織結構充分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

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逐步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

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

系統,以及健全、

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4

)公司設立了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

)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

均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

)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

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長和

合規與風險管理

部獨立於其他部門

,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

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

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

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7

)授權控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逐

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

和公司員工在各自的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能;

3

)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遵從公司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

作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行;

4

)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採取書面形式

,授權書須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經授

權人籤章確認後下達到被授權人,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5

)公司對授權的實施情況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及

時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沒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

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9

)公司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

11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

設置督察長和獨立的

規與風險管

理部

,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

實。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

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包商銀行」)

註冊地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

6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3038

號現代國際大廈

28

05

法定代表人:

周學東

成立日期:

1998

12

16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

2007[284]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73084.9089

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14]205

聯繫電話:

0755

-

3335

2570

傳真:

0755

-

33352158

聯繫人:

張晶晶

2

、主要人員情況

包商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設市場營銷、運營管理、監察稽核和行政管理

4

個中心。截至

2019

3

月末,包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31

3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2014

2

10

日經中國證監會和銀監會核准,包商銀行正式獲得證券投資基

金託管資格。目前,包商銀行可開展涵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

理計劃、期貨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證券公司

戶資產管理計劃、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在內的客戶交易資金等多

種資產託(保)管業務,同時積極參與網際網路金融背景下第三方資金等創新產品業

務,並與眾多基金公司、

證券公司

、信託公司、商業銀行、

PE

公司等金融機構達成

了合作意向,未來發展前景廣闊。

截至

2019

3

31

日,包商銀行託管產品涵蓋證券投資基金、客戶資產管理計

劃、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及私募基金等。包商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

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

(1)堅持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確保我行託管業務嚴

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2)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

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

(3)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

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提

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託管業務實現發展戰略。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包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由總行內審部門、資產託管部內設監察稽核中心及資產

託管部各業務中心共同組成。總行內審部門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總行資產託管

部監察稽核中心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獨立於部門內其他中心,對各中心、各室、

各崗位、各項業務中的風險控制情況實施監督。各中心、各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

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國家及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並貫穿於

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一切業務、管理活動的發生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和監

督制約;監督制約必須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到基金託管

部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

「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

度。

(4)審慎性原則:必須實現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

整。

(5)有效性原則:必須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包商銀行經營管理的發展變化

進行適時修訂;必須保證制度的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

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基金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的操作人

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基金託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負責稽核監察

部門專責內控制度的檢查。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通過參數設置將《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規定的投資比例和禁止投資品種輸入監控系統,每日登錄監控系統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並通過基金資金帳戶、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為。

當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基金託管人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以下方式的處

理:

1、電話提示。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電話提示基金管理人;

2、書面警示。對本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提示;

3、書面報告。對投資比例超標、清算資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為,

書面提示有關基金管理人並報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

銷售機構及聯繫人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

櫃檯

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院

5

號樓

11

02

-

11

房間

郵編:

100

101

電話:

010

-

5730

3850

010

-

57303803

傳真:

010

-

57303716

聯繫人:

趙靜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0990

(免長途話費)

網址:

www.founderff.com

2

其他銷售

機構

1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

6

法定代表人:周學東

客服電話:

95352

聯繫人:

周雪晴

聯繫電話:

010

-

64816038

傳真:

010

-

64816038

網址:

www.bsb

.com.cn

2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2

號樓

2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東方財富

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服電話:

95021 / 4001818188

聯繫人:潘世友

聯繫人電話:

021

-

54509977

傳真:

021

-

6438530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3

)深圳前海凱恩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A

201

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

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路

355

號崗廈皇

庭中心

8

E

公司法人:高鋒

聯繫人:付燚傑

電話:

0755

-

82880158

客服電話:

400

-

804

-

8688

公司網址:

www.keynesasset.com

4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號華融大廈

27

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

號富卓大廈

A

7

法定代表人:

洪弘

客服電話:

400

-

116

-

1188

聯繫人:文雯

電話:

010

-

83363101

公司網址:

8.jrj.com.cn

5

)濟安財富

(

北京

)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6

號院

1

號樓

3

3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6

號院

1

號樓

3

307

法定代表人:楊健

客服電話:

400

-

673

-

7010

聯繫人:李海燕

聯繫電話:

010

-

65309516

傳真:

010

-

65330699

網址:

www.jianfortune.com

6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26

號樓

2

41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03

906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張茹

電話:

021

-

206

13999

傳真:

021

-

36696200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7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

2

號樓

6153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

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電話:

400

-

820

-

5369

聯繫人:許付漪

電話:

021

-

65370077

傳真:

021

-

55085991

網址:

www.

jiyufund.com.cn

8

)瀋陽麟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白塔二南街

18

-

2

B

601

辦公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白塔二南街

18

-

2

B

6

法定代表人:朱榮暉

聯繫人:陳巧玲

客服電話:

400

-

003

-

5811

網址:

www.jinjiwo.com

9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彭純牛錫明

客服電話:

95559

聯繫人:孫昊張作偉

電話:

021

-

2058177

4021

-

58781234

傳真:

021

-

58408842

網址:

www.bankcomm.com

10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電話:

400

-

8219

-

031

聯繫人:寧博宇

電話:

021

-

20665952

傳真:

021

-

22066653

網址:

www.lufunds.com

11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222

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客服電話:

400

-

159

-

9288

公司網址:

www.danjuanapp.com

12

)奕豐金融服務(深圳)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A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

廣場

A

17

1704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客服電話:

400

-

684

-

0500

公司網址:

www.ifastps.

com.cn

1

3

)方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樓

7

711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

46

12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聯繫人:胡明哲

客服熱線:

010

-

64068617

公司網站:

www.fundsure.cn

1

4

)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

3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

3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聯繫人:徐江

客服電話:

400

-

0411

-

001

公司網址:

www.haojiyoujijin.com

1

5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大道

555

號裕景國際

B

16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

11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服電話:

400

-

820

-

2899

聯繫人:常豔琴

電話:

021

-

20691869

傳真:

021

-

20691861

網址:

www.erichfund.com

1

6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

8

801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

8

HALO

廣場

4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電話:

4006

-

788

-

887

聯繫人:龔江江

電話:

0755

-

33227950

傳真:

0755

-

33227951

網址:

www.zlfund.cn

1

7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105

-

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樓

1201

-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電話:

020

-

89629099

傳真:

020

-

89629011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1

8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5

599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電話:

021

-

60897840

傳真:

0571

-

26697013

客服電話:

4000

-

766

-

123

公司網址:

www.fund123.cn

19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

號五層

5122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

19

SOHO

嘉盛中心

30

3001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電話:

400

-

8980

-

618

聯繫人:陳霞

電話:

010

-

59313555

網址:

www.chtwm.com

2

0

)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

1

2

號樓

2

-

45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

1

號環球財訊中心

A

5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客服電話:

4008

-

909

-

998

聯繫人:沈晨

電話:

010

-

59336544

傳真:

010

-

59336500

網址:

www.jnlc.com

2

1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

33

11

B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

1500

號萬得大廈

11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電話:

400

-

821

-

0203

聯繫人:徐亞丹

電話:

021

-

51327185

傳真:

021

-

50710161

網址:

www.520fund.com.cn

2

2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

79

MSDC1

-

28

28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

26

號鵬潤大廈

B

9

法定代表人:

丁東華

聯繫人:

許豔

電話:

010

-

59287105

傳真:

010

-

59287825

客服電話:

400

-

111

-

0889

網址:

www.gomefund.com

2

3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電話:

021

-

20333333

傳真:

021

-

50498825

客服電話:

95531

400

-

8888

-

588

網址:

www.longone.com.cn

25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

11

E

世界財富中心

A

11

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

關村大街

11

E

世界財富中心

A

11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服電話:

4006199059

聯繫人:王驍驍

電話:

010

-

56251471

傳真:

010

-

62680827

網址:

www.hcjijin.com

26

)鳳凰金信(銀川)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寧夏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

142

14

1402

辦公用

辦公地址:寧夏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

142

14

法定代表人:程剛

客服電話:

4008105919

網址:

www.fengfd.com

27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6

-

17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電話:

400

-

6666

-

888

傳真:

0755

-

83460310

網址:

www.cgws.com/cczq

28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222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222

單元

法定代表人:鄭毓棟

聯繫人:陳銘洲

電話:

010

-

65951887

傳真:

010

-

65951887

客服

電話:

400

-

618

-

0707

網址:

www.hongdianfund.com

29

萬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1

號高德置地廣場

F

18

19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3

號高德置地廣場

E

12

法定代表人:羅欽城

聯繫人:甘蕾

電話:

020

-

38286026

客服電話:

95322

網址:

wlzq.com.cn

30

)上海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

3

31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

8

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聯繫人:蘭敏

電話:

021

-

52822063

客服電話:

400

-

118

-

1188

網址:

66liantai.com

31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A02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客服電話:

400

-

8001

-

001

聯繫人:鄭向溢

電話:

0755

-

82558038

傳真:

0755

-

82558355

網址:

www.essence.com.cn

32

粵開證券

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

55

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

四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

2002

號中廣核大廈北樓

10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聯繫人:彭蓮

聯繫電話:

0755

-

83331195

客戶服務電話:

95564

公司網址:

http://www.ykzq.com

33

)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眾仁路

399

號運通星財富廣場

1

號樓

B

13

14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區向城路

288

號國華金融大廈

8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聯繫人:張爽爽

電話:

021

-

685

95976

客服電話:

4001115818

網址:

www.huaruisales.com

34

)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揚州市廣陵新城

信息產業

基地

3

20B

辦公地址: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文昌西路

56

號公元國際大廈

320

法定代表人:劉曉光

客服電話:

4000216088

聯繫人:蘇曦

聯繫電話:

0514

-

82099618

-

805

傳真:

021

-

68811007

網址:

www.gxjlcn.com

35

)深圳盈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商報東路英龍商務大廈

8

A

-

1(811

-

812)

辦公地址

: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海軍廣場街道人民東路

52

號民生金融中心

22

盈信基金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聯繫人:王清臣

電話:

13522300698

傳真:

0411

-

62623236

客服電話:

4007

-

903

-

688

網址:

http://www.fundying.com/

36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

128

號前海深港基金小鎮

對衝基金中心

406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40

-

42

法定代表人:姜昧軍

聯繫人:王雯

聯繫電話:

0755

-

83199599

客服電話:

4008323000

公司網址:

www.csco.com.cn

3

7

)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13

號樓

A

9

9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

A

9

04

-

08

法定代表人:聶婉君

聯繫人:李豔

電話:

010

-

59497361

傳真:

010

-

64788016

客服電話:

400

-

876

-

9988

公司網址:

www.zscffund.com

3

8

)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高淳

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

47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

105

號中環國際

1413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聯繫人:孫平

聯繫電話:

025

-

6604

-

6166

客服電話:

025

-

66046166

公司網址:

www.huilinbd.com

39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

53

5312

-

15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91

號金地中心

A

6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客服電話:

400

-

021

-

8850

聯繫人:李雯

聯繫電話:

010

-

6

0842306

傳真:

010

-

65185678

網址:

www.harvestwm.cn

4

0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郵編:

518040

註冊時間:

1995

10

25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資格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52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期限:永續經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中信證券

大廈

電話:

010

-

60838888

郵編:

100020

客服電話:

95548

公司網址:

www.cs.ecitic.com

41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1

號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

號龍翔廣場東座

5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聯繫人:焦剛

電話:

0531

-

89606166

傳真:

0532

-

85022605

網址:

http://sd.citics.com/

4

2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法人代表:張皓

聯繫人:韓鈺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4

3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

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4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

400

-

888

-

8108

聯繫人:陳海靜

電話:

010

-

85156499

傳真:

010

-

65182261

網址:

www.csc108.com

4

4

)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02

辦公地址:中國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F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聯繫人:王清臣

電話:

0411

-

39027861

傳真:

0411

-

39027835

客服電話:

4000

-

899

-

100

公司網址:

http://www.yibaijin.com/

4

5

)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707

1105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707

1105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聯繫人:盧亞博

電話:

021

-

50701003

傳真:

021

-

50701053

客服電話:

021

-

50701082

公司

網址:

http://www.100bbx.com

4

6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

903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

18

同花順

大樓

4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服電話:

4008

-

773

-

772

聯繫人:吳強

電話:

0571

-

88911818

傳真:

0571

-

86800423

網址:

www.5ifund.

com

4

7

)西藏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

10

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東方財富

大廈

法定代表人:徐偉琴

聯繫人:付佳

電話:

021

-

23586603

傳真:

021

-

23586860

客服電話:

95357

公司網址:

www.xzsec.com

4

8

)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88

9

號樓

15

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

88

SOHO

現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魏晨

電話:

010

-

52858244

傳真:

010

-

59644496

客服電話:

400

-

6099

-

200

公司網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機構代理銷售基金,並

金管理

網站公示。

登記機構

名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12

號東側

8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院

5

號樓

11

02

-

11

房間

法定代表人:

何亞剛

電話:

010

-

5730

3

985

傳真:

010

-

57303716

聯繫人:

郭宇前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

上海市

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16

負責人:

韓炯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

丁媛

聯繫人:

丁媛

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負責人:曾順福

聯繫人:楊婧

聯繫電話:021-614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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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註冊會計師:楊麗、楊婧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並經

201

6

10

8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

6

2280

號《關於準予方正富邦

睿利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

的批覆》

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按每份基金份額

初始

面值人民幣

1.00

元進行發售。

本基金自

201

6

12

9

起向全社會公開募集,截至

201

6

12

12

日募

集工作順利結束。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共募集

200,126,279.20

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6

30

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1

6

12

16

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說明書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或其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

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

售機構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

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6年12月20日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基金轉換及與定期定額投資

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轉換

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

或轉換

的價格。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

各類

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內

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

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

的先後

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

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有關限制

1

、基金申購的限制

原則上,投資者通過

基金管理人

之外

銷售機構

每筆申購本基金的最低

金額為

10

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

元(含申購費);

通過本基金管理

人直銷

櫃檯

申購,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

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

1

元(含申購費)

。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

、基金贖回的限制

通過各銷售機構贖回的,每次贖回基金份額不得低於

100

份,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0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

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如遇巨額贖回等情況發

生而導致延期贖回時,贖回辦理和款項支付的辦法將參

照基金合同有關巨額贖回或連續巨額贖回的條款處理。

3

、基金轉換的限制

基金轉換分為轉換轉入和轉換轉出。通過各銷售機構轉換的,轉出的基金份額

不得低於

100

份。

留存份額不足

100

份的,只能一次性贖回,不能進行轉換。

4

、投資者投資

方正富邦

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每期扣款金額最低不

少於人民幣

100

元。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5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

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

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

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

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

不成立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

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

在規定時間內

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人交付申

款項,申購

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

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帳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

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

生效

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包括該日

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

基金合同載明的暫停贖回或其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項劃

付時間相應

順延。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

開放日

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

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T+

2

日後

包括該日

及時

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若申購不成功或

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則依規定執行。

基金

銷售機構對申購

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

已經接收到申購、贖回

申請。申購

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

內、在

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造成損害

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的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則

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費用

1、申購費用

本基金申購A類基金份額需繳納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基

金採用金額申購方式,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

多筆申購,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80%

100萬元≤M<300萬元

0.50%

300萬元≤M<500萬元

0.3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於基金

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2

、贖回

本基金贖回費率隨贖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具體費率如下表:

連續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天

1.50%

N≥7天

0%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如法律法規對贖回費的強制性規

定發生變動,本基金將依新法規進行修改,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

3

、轉換費用

1

)各基金間轉換的總

費用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申購補差費兩部分。

2

)每筆轉換申請的轉出基金端,收取轉出基金的贖回費,贖回費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收取。

3

)每筆轉換申請的轉入基金端,從申購費率(費用)低向高的基金轉換時,

收取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用差額;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入基金金額所對應

的申購費率(費用)檔次進行補差計算。從申購費率(費用)高向低的基金轉換時,

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

4

)基金轉換採取單筆計算法,投資者當日多次轉換的,單筆計算轉換費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

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持

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最新的申購費

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相關公告中列示。費率或收費方

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開始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

銷售費用,

進行公告

七、

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

採用

金額

申購

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某類基金份額的淨申購金

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

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且該申購申請被全額

確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80%,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元,則可得

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1+0.80%)=9,920.63元

申購費用=10,000-9,920.63 =79.37元

申購份額=9,920.63 /1.0500=9,448.22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對應申購費率為0.80%,

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9,448.22份A類基金份額。

(2)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認投資10,000 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0%,假定申

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500=9,523.81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 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

額淨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9,523.81份C類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某類基金份額的有

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

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天,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

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0500=10,500.00元

贖回費用=10,500

.00×0%=0.00元

贖回金額=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投資人贖回10,000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20天,假設贖回

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500.00元。

3、T日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某類基金份額淨值=T日該類基金資產淨值/T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

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

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發生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

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50%

以上的情形。

8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

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9

、當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當日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

定的當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使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

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上限時,或使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

的單個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上限時。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10

項暫停

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發生上述第

7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

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

繼續接受贖回申請

可能會影響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時。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

述情形

之一

基金管理人

決定

拒絕接受或

暫停

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

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

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

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

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

的前提下,

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

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

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

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如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前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4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40%

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

1

)全額贖回」或「(

2

)部

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

日以上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

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

、公告

通過銷售機構告知

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

方法,

2

日內在

指定媒

上刊登公告。

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

回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

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

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三、

基金的非交易

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

等情形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

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

構要求提供的

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

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四、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五、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

申購

金額,每期

申購

金額

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

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

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基金的凍結

解凍

和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

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

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並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辦理基金份額的其他基金業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力爭長期內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國債、金融債、企

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

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

投資

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

投資

於可轉換債券(

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除外

)、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

比例

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基金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債券、現金各自的長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徵和風

偏好而確定。本基金定位為債券型基金,其資產配置以債券為主,並不因市場的中

短期變化而改變。在不同的市場條件下,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宏觀環境、市場利率、

債券供求、申購贖回現金流情況等因素,在一定的範圍內對資產配置調整,以降低

系統性風險對基金收益的影響。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債券、現金各自的長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徵和風險

偏好而確定。本基金定位為債券型基金,其資產配置以債券為主,並不因市場的中

短期變化而改變。在不同的市場條件下,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宏觀環境、市場利率、

債券供求、申購贖回現金流情況等因素

,在一定的範圍內對資產配置調整,以降低

系統性風險對基金收益的影響。

2、債券投資策略

(1)類屬資產配置

本基金通過主動跟蹤分析國內外宏觀經濟數據,包括

OECD

領先指標

PMI

國內生產總值、工業增長、固定資產投資、

CPI

PPI

、進出口貿易等,判斷宏觀經

濟運行趨勢及在經濟周期中所處的位置,預測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走向,據此

判定組合久期和信用資產的戰略配置取向。

同時密切跟蹤、關注貨幣金融指標(包括貨幣供應量 M1/M2,新增貸款、新增

存款、準備金率等),資金和債券的短期供求變化、市場預期等,對於戰略配置相

應的進行戰術性調整。

(2)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形勢、財政及貨幣政策、利率環境、債券市場資金供求

等因素的分析,主動判斷利率和收益曲線可能移動的方向和方式,並據此確定收益

投資產組合的平均久期。原則上,利率處於上行通道時,縮短目標久期;利率處於

下降通道時,則延長目標久期。當利率上升至長期頂部區域時,擇機延長久期,當

利率下降至長期底部區域時,擇機降低久期。

(3)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確定固定收益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

行分析,考慮封閉期內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的相對投資價值,並比較期間的總回

報率和波動率,擇機採用包括採用子彈策略、啞鈴策略和梯形策略等方式,在長期、

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調整,以從收益曲線的變形和不同期限債券價格的相對變化

中獲利,在最大化騎乘收益的同時,控制組合的波動率和集中度。

(4)信用債券配置策略

信用品種的投資收益的主要可分解為利率品種基準收益與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產品相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產品獲取較高收益的來源。信用利差主要受

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為債券所對應的行業和信用等級的市場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為發行人本身的信用狀況。信用品種投資策略具體為:

①在經濟上行周期,信用利差通常會縮小;反之在下行階段,信用利差通常會

擴大,利差的變動會帶來趨勢性的信用產品投資機會;同時,研究不同行業在經濟

周期和政策變動中所受的影響,以確定不同行業總體信用風險的利差水平的變動情

況,投資具有積極因素的行業,規避具有潛在風險的行業;

②信用產品發行人的資信水平和評級調整變化會使產品的信用利差擴大或縮

小,本基金選擇評級有上調可能的信用債;規避有下調可能的信用債,以獲取因信

用利差下降帶來的價差收益;

③對信用利差期限結構進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債利差水平相當歷史平均水

平所處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間利差的相當水平,發現更具投資價值的期限進行

投資;

④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評級債券的相對利差水平,發現偏離均值較

多,相對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債券。

5

)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在

風險可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投資操作。

6

)個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強調公司價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業周期特徵、公司基本面風險特

徵基礎上制定絕對收益率目標策略,甄別具有估值優勢、基本面改善的

公司,採取

高度分散策略,重點布局優勢債券,爭取提高組合超額收益空間。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它產品,本基金將以謹慎為原則,

在充分評估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後進行投資風險管理。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10

%

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不展期;

6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7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7

)、(

8

)項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

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是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

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

的跨市場債券指數,指數樣本由銀行間市場

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

等組成。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客觀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

基準推出,

或者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

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

基準不再適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基金,屬於

低風險的

產品

七、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

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

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1

9

12

3

1

本報

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785,933,000.00

97.74

其中:債券

785,933,000.00

97.74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

金合計

1

,266,956.78

0.16

8

其他資產

16,877,235.83

2.10

9

合計

804,077,192.61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資。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資。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785,933,000.00

111.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503,151,000.00

71.52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785,933,000.00

111.72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180204

18

國開

04

900,000

94,617,000.00

13.45

2

190208

19

國開

08

900,000

90,540,000.00

12.87

3

180210

18

國開

10

700,000

71,799,000.00

10.21

4

180208

18

國開

08

700,000

71,260,000.00

10.13

5

190401

19

農發

01

700,000

70,315,000.00

10.00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

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現本基

金投資的前十名

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

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

的股票。

3

)期末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6,877,235.83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6,877,235.83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資。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後實際

收益水平要低於所列數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6

12

16

,基金業績數據截至

201

9

12

3

1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A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①-③

②-④

2016/12/16-2016/12/31

0.27%

0.02%

0.76%

0.16%

-0.49%

-0.14%

2017/1/1-2017/12/31

3.13%

0.04%

-3.38%

0.06%

6.51%

-0.02%

2018/1/1-2018/12/31

8.01%

0.10%

4.79%

0.07%

3.22%

0.03%

2019/1/1-2019/12/31

2.82%

0.06%

1.31%

0.05%

1.51%

0.01%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C

階段

淨值增長率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①-③

②-④

2016/12/16-2016/12/31

0.26%

0.02%

0.76%

0.16%

-0.50%

-0.14%

2017/1/1-2017/1

3.17%

0.05%

-3.38%

0.06%

6.55%

-0.01%

2/31

2018/1/1-2018/12/31

7.95%

0.10%

4.79%

0.07%

3.16%

0.03%

2019/1/1-2019/12/31

2.66%

0.06%

1.31%

0.05%

1.35%

0.0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

擁有

的各類

有價

證券

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款項

及其他

資產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

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

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

各類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

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和其它

資產及

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活躍市

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

價進行調整,確認計

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4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

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

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

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

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

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

利息收入。

6

、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

格數據。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

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交易日

閉市後,

各類

基金

份額的基金

資產淨

值除以當日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

0

1

元,小數點後

5

位四舍

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

每個

交易

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交易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交易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

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

任一類

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4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

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

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

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

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

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

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

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

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的;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

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

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

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紅利再投資的份額

免收申購費。同一投資人在同一銷售機構持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一種

分紅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

本類

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之間由於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

C

類基金份

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

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指

定媒

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

得超過

1

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

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

等有

關事項遵循《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訴訟費

和仲裁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

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3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

0.

3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

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0.

1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2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

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計提的

計算公式如下:

H=E×0.20%÷

當年天數

H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於次月

5

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順延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4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

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

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

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以

下簡稱「指定網站」)等

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

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

,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終止

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

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媒介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開放日的

次日,

通過

指定

網站、基金

銷售機構

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

基金份

額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

各類

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

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

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

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

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

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

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

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

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

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

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業務

、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

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

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

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

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

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

本類

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

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21

、本基金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22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

3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

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

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

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

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

基金

財產

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律

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各類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

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指定

報刊

中選擇

一家報刊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不得早於指定媒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

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

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

情況。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

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受政治、經

濟、投資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基金收

益水平發生波動。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對貨幣市場產生一

定影響,從而導致投資對象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則具有周期性的特點。隨宏觀經濟

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基金所投資於證券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也會影響企業的融資成

本和利潤,進而影響基金持倉證券

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線風險

不同信用水平貨幣市場投資品種應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線結構,若收益率曲

線沒有如預期變化導致基金投資決策出現偏差將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5、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使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6、國際競爭風險

隨著中國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發展必然要受到國際市場同類技術

或同類產品公司的強有力競爭,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適用新的行業形勢而業績

下滑

存在不確定性。

7、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

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

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

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

證券

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

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

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風險

基金交易對手方發生交易違約或者基金持倉債券的發行人拒絕支付債券本息,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三、

管理風險

1、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

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規模將隨著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申

購和贖回而不斷波動,若由於基金投資者的連續大量贖回,導致基金管理人的現金

支付出現困難,或被迫在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證券,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

響,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

五、

本基金特有風險

本基金為純債債券型基金,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該類債券

的特定風險即成為本基金及投資者主要面對的特定投資風

險。債券的投資收益會

受到宏觀經濟、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市場需求變化、行業波動等因素的影響,

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的成長性與市場一致預期不符而造成個券價格表現低於預

期的風險。

六、

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產生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 其他風險。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規定的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

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應當

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額持有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託管人

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

的權

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

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

或籤字

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申請轉讓或者贖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

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

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

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

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

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

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

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及其他投資所需帳

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

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

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

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

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按

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

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日

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

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

提高

銷售服務費;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低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

式;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不影響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

)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

業務或服務;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

作出書面答覆,基金託管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

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

作出書面答覆,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

權自行召

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

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

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管機

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

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

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

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

(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

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

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

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低於本條第

1

款第(

2

)項、

2

款第(

3

)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

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份額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

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

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

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

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代理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

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除本

基金

合同另有約定外,轉

換基金運作

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

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

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

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

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

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

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

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表決條

件等內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修改

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直接對該部

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調整,無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

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

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

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應當

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並由律師事務所

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

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

具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

區車公莊大街

12

號東側

8

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12

號東側

8

郵政編碼: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亞剛

成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1〕103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6.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

名稱: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3038號現代國際大廈2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鎮西

成立時間:1998年12月16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7[28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473084.989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准文號:證監許可[2014]205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匯票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

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許可

的、未獲取可不得生產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

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

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品

種,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次

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

等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

投資

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

投資

於可轉換債券(

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除外

)、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

比例

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基金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

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

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

持有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

合計

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1

0

%

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

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中的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

展期;

6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7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

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7

)、(

8

)項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

期間內,

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

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

基金合同約定

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

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

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

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

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

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

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

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

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

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

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2、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含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

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

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

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含下一個工作日)及時

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

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

數據完成託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認購款項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

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

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帳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託管產品啟始運營後,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託管資金帳戶中扣還基金管

理人。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資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

人籤署的《託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

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

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

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

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

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

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

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

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

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

年。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

價值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交易日

閉市後,

各類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

00

0

1

元,小數點後

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

交易

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

交易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交易

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

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

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

各類有價證券以及

銀行存款本息、

備付金、保證金和

其它資產及

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

估值

3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活躍

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

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

4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

對於含投資

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

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

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

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

協議或合同

利率逐日

認利息收入

6

)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

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

方,共同查

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

的意見,按照基

金管

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

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當基金資產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

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

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

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前述內容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2、當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

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

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資產淨值出

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

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資產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

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

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

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

人在覆核後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

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

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

份額持有人

名冊

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

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

基金合同

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

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

清算報告;

5

聘請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

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基金財產

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

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

清償基金債務

後,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應當

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並由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務,並

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

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主

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查詢服務

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時自助語音和網上(

www.founderff.com

)查詢服務。

每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還提供人工熱線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上方

式查詢所持有

基金份額、交易確認記錄等帳戶

信息

;持有人和

潛在投資者還可通過

以上

方式

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

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資料。

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列印確認單。

二、信息定製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撥打客服熱線電話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手

機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定製提供信息。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定製信息的條件、方式和內容。

三、資料寄送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如有需求,可致電基金

管理人客服中心索取基金

對帳單、產品宣傳推介材料等紙質資料。

四、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網點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電話、信函及電

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對基金管理人或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五、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18

-

0990

(免長途話費)

客服郵箱:

services@founderff.com

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院

5

號樓

11

02

-

11

房間

傳真:

010

-

57303716

網址:

www.founderff.com

六、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

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應披露事項

本期公告事項

: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推遲披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的公告

2020

-

03

-

26

2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

2020

-

04

-

17

3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

報告

2020

-

04

-

21

4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暫停大額申購

(

期定額投資

)

、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0

-

04

-

30

5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

報告

2020

-

07

-

18

6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中期報告

2020

-

08

-

29

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長期停

牌股票調整估值的公告

2020

-

08

-

29

8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純

A

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

-

08

-

31

9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

睿利純

C

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

-

08

-

31

1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部分代銷機構辦理

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

-

09

-

28

1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辦公地址變更的公告

2020

-

09

-

30

12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

報告

2020

-

10

-

27

1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方正富

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公告

2020

-

11

-

17

14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

式召開方正富

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

-

11

-

18

1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方正富

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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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一、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並刊登

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上。

二、

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

募說

明書的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在辦

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一、 中國證監會

註冊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方正富邦睿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

託管協議》

四、 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五、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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