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惠合純債 : 平安惠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12-14 中國財經信息網

平安惠合純債 : 平安惠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1日 10:56:16&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平安惠合

純債 :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據

2019

3

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中國證

監會

《關於

準予

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註冊

的批覆》(證監許可

[

2019

]

429

)進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

1

2

18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

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

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3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

的風險收益特徵,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認購(或申購)

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

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

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4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

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

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投資者投資於

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

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

上市

中小企業

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

一般情況下,交

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業

私募債

,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

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5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

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

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

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

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

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7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

5%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

淨值可能低於初始面值,本

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9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

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1

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11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巨額

贖回情形下的流

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十

部分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期為

2020

11

16

日,其中投資組合報告與基

金業績截止日期為

2020

9

30

日。有關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本基金託管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11

24

日對本招募

說明書進行了覆核。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4

第二部分

釋義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22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3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8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

121

第一部分 緒言

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招募說明書

本招募說明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

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以及《

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

細閱讀本招

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

基金

本基金

)是根

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詞語

或簡稱

具有以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平安

惠合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平安

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8

28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

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7

26

日頒布

、同

9

1

日實施的

,並經

2020

3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

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

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20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21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

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

、基金銷售業務:

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帳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

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及提供基金交易帳戶信息查詢等活動

24

、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5

、直銷機構:指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7

、登記業務:指基

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4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為自然數

38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

交易

的時間段

40

、《業務規則》:指《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

定期定額投資

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

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

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8

、元:指人民幣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

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2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4

規定媒介

符合

中國證監會

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

符合《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

、合格境外投資者:

指符合《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

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5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辦公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

證監許可【

2010

1917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日期:

2011

1

7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

人民幣

130,000

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

馬傑

聯繫電話:

0755

-

22623179

2

、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88,647

68.19%

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亞盈灣旅業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計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3

、客服電話:

400

-

800

-

4800

(免長途話費)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

)董事會成員

羅春風先生,董事長,博士,高級經濟師。

1966

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

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

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董事,學士,

1970

年生。曾任職於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寧先生,董事,碩士,

1973

年生。曾任職於

中國銀行

、中銀香港和德勤

公司。現任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企劃中心資金部總經理,兼

任平安不動產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平安

保險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

金融科技

諮詢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

安國際智慧城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財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馬琳女士,董事,碩士,

1982

年生。曾任職於普華永道、香港匯發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歷任集團內控

管理中心銀行風險管理崗、銀行風險管理室經理及集團首席投資官辦公室資產策

略經理,自

2018

5

月起至今,擔任集團資產管控中心高級資產策略經理,兼

任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楊玉萍女士,董事,學士,

1983

年生。曾於平安數據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從事運營規劃,現任

中國平安

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薪酬規

劃管理部高級人力資源經理。

葉楊詩明:碩士,

1963

年生。曾任職於澳新銀行、渣打銀行、滙豐銀行並

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2011

年加入大華銀行集團,現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

經理兼香港區總裁兼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同時兼任崇僑託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數碼通電訊集團獨立非執行董事、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

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

United Pte Equity

Invest

ments (Cayman) Ltd

董事、大華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張文杰先生,董事,學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現任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長,新加坡投資管理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歷任新加坡政

府投資公司「特別投資部門」首席投資員,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組合經理,國

際股票和全球科技團隊主管。

薛世峰先生,獨立董事,碩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學院老師、深

圳市龍崗鎮投資管理公司投資部部長、龍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

人、深圳市鑫德萊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房地產部部長、監事會

主席、法律

顧問,後加入廣東萬乘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現任廣東宏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

夥人、專職律師。

李娟娟女士,獨立董事,學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教

師、深圳興粵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系教師、會計專業

主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計財處處長;現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學院副院長。

劉雪生先生,獨立董事,碩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員、深圳華僑城集團會計師、財務經理、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深

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部門臨時負責人、秘書長助理;現任深圳市註冊會計師

協會

秘書長。

潘漢騰先生,獨立董事,學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樂財務有限公司助

理經理、新加坡花旗銀行副總裁、新加坡大華銀行高級執行副總裁;現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一合環保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速美建築集團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業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

)監事會成員

巢傲文先生,監事

會主席

,碩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車廠科室助理工

程師;深圳市龍崗區投資管理公司經濟研究部科員;

平安銀行

(原深圳發展銀

行)營業部櫃員、副主任、支行會計部副主任、總行電腦部規劃室經理、總行

零售銀行部綜合室經理

、總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總行稽核部總經理助理;

廣東南粵銀行總行稽核監察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惠州分行籌建辦主任、分行行長、總行稽核部總經理;現任職於

中國平安

保險

(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總經理室,兼任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監事會主席。

馮方女士,監事,碩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職於淡馬錫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畢盛資產公司、鼎崴資本管理公司。於

2013

年加入大華資產管理,現任區域總辦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監事,碩士,

1979

年生。曾任廣東溢達集團研發總

監助理

、僑

鑫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室

經理。

李崢女士,監事,碩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

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財務部會計主管,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

高級經

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羅春風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

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

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

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於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國防部職員,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電子渠道負責人、

個人金融部投資產品銷售主管、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大華資產管理公司大中

華區業務開發主管,高級董事。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特正先生,督察長,學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發展銀行龍崗支行行長助

理,龍華支行副行長、龍崗支行副行長、布吉支行行長、深圳分行信貸風控部總

經理、

平安銀行

深圳分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

平安銀行

總行公司授信審批部高級

審批師、

平安銀行

瀋陽分行行長助理兼風控總監。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長。

2

、基金經理

張恆先生,西南財經大學碩士。曾先後任職於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摩根

士丹利華鑫基金、景順長城基金,

2015

年起在

第一創業

證券歷任投資經理、高

級投資經理、投資主辦人。

2017

11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

定收益投資部投資經理。現任

平安合正

定期開

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02

-

02

至今)、

平安惠安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06

-

04

至今)、

平安

0

-

3

年期政策性金融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2

-

25

至今)、平安季添

盈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3

-

05

至今)、

平安惠添

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6

-

21

至今)、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12

-

18

至今)、平安元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

08

-

03

至今)

基金經理。

張恆曾管理的基金及管理時間: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

2018

-

02

-

08

2019

-

02

-

14

)、平安鑫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01

-

08

2019

-

01

-

22

)、平安大華惠益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01

-

08

2018

-

07

-

25

)、平安安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2

-

15

2019

-

03

-

13

)、平安安心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02

-

08

2019

-

01

-

17

)、

平安大華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02

-

08

2018

-

10

-

29

)、

平安靈活

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10

-

30

2019

-

0

3

-

13

)、

平安惠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2018

-

08

-

02

2019

-

09

-

12

)、

平安惠融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01

-

08

2020

-

01

-

17

)、

平安惠錦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

10

-

17

2020

-

03

-

09

)、

平安惠誠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1

-

31

2020

-

03

-

09

)、

平安惠聚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1

-

22

2020

-

03

-

09

)、

平安安心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1

-

18

2020

-

05

-

25

)、

平安合盛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5

-

10

2020

-

09

-

04

)、平安

高等級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

05

-

29

2020

-

09

-

04

)。

3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固定收益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張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投資副總

監周恩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基金經理高勇標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基金

經理田元強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中心基金經理

張恆

先生。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

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

、按

《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20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

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

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

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

券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的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便利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

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它股票投資;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1

)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

)以不正當手段謀

求業務發展;

14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

、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

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5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敬業、誠信和謹慎的原則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

等信息;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

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

勉盡責;

5

)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

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有效性原則:各

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

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

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

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

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8

)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基金投資研究、決策

、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適當隔離。

3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

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

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綱要和總攬;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

急應變制度;第三個層面是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

門的主

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第四個層面是業

務操作手冊,是各項具體業務和管理工作的運行辦法,是對業務各個細節、流程

進行的描述和約束。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

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

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

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

、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

)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

須充分履行各

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

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

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

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

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

)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

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

研究部門根據投資

產品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

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

定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

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

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

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

)交易業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

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

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

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

評價體系。

5

)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

的會計系統,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

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

記載每一

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

案真實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設立了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

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

)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根據公

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

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

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

議。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監察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法律合規監察部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法律合規監察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

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法律合規監察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

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本基金託管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稱: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鄭楊

成立時間:

1992

10

19

經營範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主營業

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

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

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業

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

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

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

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基

金託管業務;經中

國人民銀行和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93.52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3]105

聯繫人:胡波

聯繫電話:(

021

61618888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自

2003

年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是較早開展銀行資產託管

服務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經過二十年來的穩健經營和業務開拓,各項業務發

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各項經營指標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處於較好水平。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於

2003

設立基金託管部,

2005

年更名為資產託管

部,

2013

年更名為資產託管與養老金業務部,

2016

年進行組織架構優化調整,

並更名為資產託管部,目前下設證券託管處、客戶資產託管處、內控管理處、業

務保障處、總行資產託管運營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個職能處室。

目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擁有客戶資金託管、資金信託保管、證券投資基

金託管、全球資產託管、保險資金託管、基金專戶理財託管、

證券公司

客戶資產

託管、期貨公司客戶資產託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私募股權託管、銀行理

財產品託管、企業年金託管等多項託管產品,形成完備的產品體系

,可滿足多領

域客戶、境內外市場的資產託管需求。

(二)主要人員情況

鄭楊,男,

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

經貿委經濟法規司調研處副處長;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開發處處長、第七招標

業務處處長;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黨委委

員、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黨委委

員、副主任兼外匯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副書記、市金融辦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金融辦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地方金融

監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長

。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潘衛東,男,

1966

年出生,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寧波

證券公司

業務一部副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寧波分行資財部總經理兼任北侖辦事處主

任、寧波分行副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產品開發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昆明分行行長、黨組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掛職並任金融機構處處長;上

海國際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上海國際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上海國

際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

行長、財務總監。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

長、行長,上海國

際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

孔建,男,

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歷任

工商銀行

山東省分行資金營運

處副處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行信管處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

行行長助理、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金融市場業

務工作黨委委員,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

2020

9

30

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規模為

9066.66

億元,比去年末

增加

50.53%

託管證券投資基金共二百六十一隻,分別為國泰

金龍行業精選基金、國泰金龍債券基金、

天治財富

增長

基金、廣發

小盤成長

基金、

添富貨幣

基金、

長信金利

趨勢基金、

嘉實優質

企業基金、國聯安貨幣基金、長

信利眾債券基金(

LOF

)、博時安豐

18

個月基金(

LOF

)、

易方達裕豐

回報基金、

鵬華豐泰定期開放基金、匯添富雙利增強債券基金、華富恆財定開債券基金、匯

添富和聚寶貨幣基金、工銀目標收益一年定開債券基金、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基

金、中海醫藥健康產業基金、

華富國泰

民安靈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動態策略靈

活配置基金、

東方紅

穩健精選基金、國聯安鑫享混合基金、長安鑫利優選混合基

金、工銀瑞信生態環境基金、

天弘新價值

混合基金、嘉實機構快線貨

幣基金、鵬

REITs

封閉式基金、

華富健康文娛

基金、

金鷹改革

紅利基金、

易方達裕祥

回報

債券基金、中銀瑞利靈活配置混合基金、華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匯利

債券型

基金、

南方轉型驅動

靈活配置基金、

銀華遠景

債券基金、

富安達長盈

靈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

睿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恆享純債基金、長信利

發債券基金、

博時景發

純債基金、

鑫元得利

債券型基金、

東方紅

戰略滬港深混合

基金、

博時富發

純債基金、

博時利發

純債基金、銀河君信混合基金、興業啟元一

年定開債券基金、工銀瑞信瑞盈

18

個月定開債券基金、

中信建投

穩裕定開債券

基金、招

商招怡純債債券基金、

中加豐享

純債債券基金、長安泓澤純債債券基金、

銀河君耀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廣發匯瑞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匯安嘉匯純債債券基金、南方宣利定開債券基金、招商興福靈活配置混合基

金、博時鑫潤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興業裕華

債券基金、易方達瑞通靈活配置混合

基金、招商招祥純債債券基金、易方達瑞程混合基金、

中歐駿泰貨幣

基金、招商

招華純債債券基金、匯安豐融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匯安嘉源

純債債券基金、國泰

普益混合基金、匯添富鑫瑞債券基金、鑫元合豐純債債券基金、博時鑫惠混合基

金、

國泰潤利

純債基金、華富天益

貨幣基金、匯安豐華混合基金、匯安滬深

3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匯安豐恆混合基金、景順長城中證

500

指數基金、鵬

華豐康債券基金、興業安潤貨幣基金、

興業瑞豐

6

個月定開債券基金、

興業裕豐

債券基金、易方達瑞弘混合基金、

長安鑫富

領先混合基金、萬家現金增利貨幣基

金、

上銀慧增利

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瑞富靈活配置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富騰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工業

4.0

主題滬港深精選混合基金、萬家天添寶貨

幣基金、中歐瑾泰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銀證券

安弘債券基金、鑫元鑫趨勢靈

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紅

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基金、廣發高端製造股票型

發起式基金、永贏永益債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銀證券

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

紅利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基金、富榮富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聯安安

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前海開源弘澤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前

海開源弘豐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滬港深多策略

靈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

中銀證券

祥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前海開源盛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鑫元行業輪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業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安浦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南方澤元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揚淳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泳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

贏盈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加頤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穩達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中債

3

-

5

年期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核心優選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惠錦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華夏鼎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鑫元全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中融

恆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嘉實致盈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贏消費主題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工銀瑞信瑞福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景智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東興品牌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中

1

-

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融通通捷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恆

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中證

1000

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匯安嘉鑫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安豐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博

時中債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銀河家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

博時富永

純債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暢利

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中加瑞利純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中證

5

年恆定久期國開債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永贏合益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中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港股通優質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長安泓灃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信息產業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民生加銀恆裕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尊益信用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平安惠泰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建投

景和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工銀瑞信添慧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富安鑫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

添富中債

1

-

3

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南方旭元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大成中債

3

-

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基金、

永贏眾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

夏中債

3

-

5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中證

長三角

一體化發展主題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新疆前海聯合科技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

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博時頤澤平衡

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農銀養老目標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匯添富匯鑫浮動淨值貨幣市場基金、

泰康安欣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恒生前海港股通

精選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鵬華豐鑫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證

長三角

一體化發展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匯添富保鑫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安興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融睿享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基金、南

方夢元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開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寶寶惠

純債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

MSCI

中國

A

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

資基金、農銀匯理金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穩欣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同泰慧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

中證紅利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

金、

嘉實致祿

3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永贏

久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安元

39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交銀施洛德裕泰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嘉鑫兩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浦利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深證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鵬華

0

-

5

年利率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景順長城弘利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泰頤三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

鑫浦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安

嘉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安鑫甄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西藏東財中證通信技術主題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財通裕惠

63

個月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尊利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國泰

中證全指

家用電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尊裕

一年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鵬揚淳悅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

興業鼎泰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安信豐澤

39

個月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

新能源

汽車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廣發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

中證信用

主體

50

債券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大成彭博巴克萊政策性銀行債券

3

-

5

年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中證全指

家用電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國泰中證新

能源汽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海富通富澤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華富中債

-

0

-

5

年中高等級信用債收益平衡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匯添

富穩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南方譽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農銀匯理永樂

3

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鵬揚景

恆六個

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合興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融通中債

1

-

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基金、太平中債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天弘永裕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中

歐真益穩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南華中證杭州灣區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金信核心競爭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泰

紫金中債

1

-

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價值

臻選兩年持有期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益豐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鑫泰

66

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鼎元

3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富國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工銀瑞信深證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

廣發匯浦

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聯安增泰

一年定期開放純

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華安中債

1

-

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寶中債

1

-

3

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安鑫回報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景順長城電子

信息產業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中債

3

-

5

年政策性金

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瑞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

鵬華錦潤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創新

未來

18

個月封閉

運作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安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融

通通恆

6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上銀聚遠盈

42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淳豐純債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業穩泰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業睿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易方達悅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達

創新未來

18

個月封閉運作混合型基

金、銀華匯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永贏瑞寧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長信浦瑞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商添盛

78

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建投

穩豐

6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保誠景裕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中證申萬績優策略指數增強

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樂盈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創金合

信泰博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淳厚安裕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西部利得尊泰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西部利得

聚禾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德邦銳澤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德

邦惠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蜂巢添禧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金惠豐

39

個月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九泰科新優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泰保興

久盈

6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等。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內部控制目標為:確保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

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本行規章制度,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確保經

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業務活動信息的真實、準

確、完整,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本行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為:總行法律合規部是全行內部控制的牽頭管理

部門,指導業務部門建立並維護資產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總行風險監控部

是全行操作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指導業務部門開展資產託管業務的操作風險管

控工作。總行資產託管部下設內控管理處。內控管理處是全行託管業務條線的內

部控制具體管理實施機構,並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

作,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責。

3

、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行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控制度貫穿

資產託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滲透到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覆

蓋到從事資產託管各級組織結構、崗位及人員。內部控制以防範風險、合規經營

為出發點,各項業務流程體現「內控優先」要求。

具體內控措施包括:培育員工樹立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全員化風險控制的

風險管理理念,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使風險意識貫穿到組織架構、業務崗

位、人員的各個環節。制定權責清晰的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各項

操作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範、業務數據備份和保密等在內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建立嚴格

完善的資產隔離和資產保管制度,託管資產與託管人資產及不同託管資

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備有效的應急

方案,定期組織災備演練,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基金運作辦公區域建立健

全安全監控系統,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實現風險控制;定期對業務情況進

行自查、內部稽核等措施進行監控,通過專項

/

全面審計等措施實施業務監控,

排查風險隱患。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監督依據

託管人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等進行監督。監督

依據具體包括: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4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5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6

)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2

、監督內容

我行根據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後所託管基金的

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風險。

3

、監督方法

1

)資產託管部設置核算監督崗位,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在授權範圍內

獨立行使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職責,規

範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

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幹預;

2

)在日常運作中,凡可量化的監督指標,由核算監督崗通過託管業務的

自動處理程序進行監督,實現系統的自動跟蹤和預警;

3

)對非量化指標、投資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種報表和報告等,採取人

工監督的方法。

4

、監督結果的處理方式

1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結果,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報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監控周報等。不定期

報告包括提示函、臨時日報、其他臨時報告等;

2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違法操作,

以電話、郵件、書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違規事項,明確糾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基金

託管人再對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進行複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對違規事項未予糾

正,基金託管人將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有重大違規行

為時,基金託管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

)針對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的檢查,應

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電話:0755-22627627

傳真:0755-23990088

聯繫人:鄭權

網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銷售機構

(1)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聯繫人:鄧炯鵬

聯繫電話: 0755-83077278

客服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2)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

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一路騰訊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明軍

聯繫人:譚廣鋒

聯繫電話:0755-86013388 轉 80618

客服電話:95017(撥通後轉1轉8)

網址:https://www.txfund.com/

二、登記機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電話:0755-22624581

傳真:0755-23990088

聯繫人:張平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 8666

傳真:021-3135 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繫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2323 8888

傳真電話:(021)2323 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郭素宏、鄧昭君

聯繫人:鄧昭君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募集本基金,並於

2019

3

19

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9]429號文準

募集

註冊

2019

09

17

日至

2019

12

16

,本基金面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

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同時發售,共募集

200,024,665.73

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2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1

9

12

1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將終止並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時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相關的監管報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網點

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

並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

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

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於2020年2月12日開放辦理日常申購、贖回等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基金管理人規定,投資者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申購,單個基金帳戶單筆最

低申購金額起點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1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

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

構的相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接受首次申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5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20,000元(含申購

費)。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申購

最低金額的限制,首次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

的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

2、每個交易帳戶最低持有基金份額餘額為5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

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5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若某筆贖回

將導致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5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

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3、本基金目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單一投資者持

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

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

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限制,具體規定見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5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

份額餘額不足5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申請贖回。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

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5 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

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5、基金轉換的限制

基金轉換分為轉換轉入和轉換轉出。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轉換的,轉出的基

金份額不得低於5份。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轉換的,每次轉出份額不

得低於5份。留存份額不足5份的,只能一次性贖回,不能進行轉換。

6、投資者投資平安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每期扣款金額最低不少

於人民幣10元。實際操作中,在不低於前述最低限額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

具體規定為準。

7、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前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

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規定時間前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

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

理。

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

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

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

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

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六、

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率

本基金採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

本基金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投

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2

:本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

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0.60%

100萬≤M<300萬

0.40%

300萬≤M<500萬

0.20%

M≥500萬

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

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投

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收取贖回費用,該費用隨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間遞減。

3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

持有期間(N為日曆

日)

贖回費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

投資人,將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7日(含)的投資人,

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若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關於贖回費的要求,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

金依照新的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具體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且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金額的計算方式:

(1)若基金投資人申購本基金份額,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2)若基金投資人申購本基金份額,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元,某投資人本次申購本基金份額

40萬元,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0.60%,該投資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400,000/(1+0.60%)=397,614.31元

申購費用=400,000-397,614.31=2,385.69元

申購份額=397,614.31/1.0560=376,528.70份

即:投資人投資40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60元,可得到基金份額376,528.70份。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元,某投資人投資600萬元申購本

基金份額,其對應的申購費用為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元

淨申購金額=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購份額=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資人投資600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60元,可得到基金份額5,680,871.21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5: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時間為三年,對應的贖回費率

為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500=12,500.00 元

贖回費用=12,500.00×0%=0.00 元

淨贖回金額=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時間為三年,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並履行適當程序,可

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

例上限、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7、8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

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

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

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或延緩支付。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

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

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

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基金管理人有權採取具體措施對其進行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2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

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20%以內(含20%)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根據前段「(1)全部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

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

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

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

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由基金銷售機構通知

等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依據相

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媒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

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

規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若暫停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

其他

1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2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

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

3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4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

定期定

額投資

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6

基金份額的凍結

解凍

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

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履行相關程序後,如相關

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在謹慎控制組合淨值波動率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基金產品的長期、持續增

值,並力爭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

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支持

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

5%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周期、行業前景預測和發債主體公司研究的綜合運

用,主要採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在嚴格控制流動

性風險、利率風險以及信用風險的基礎上,深入挖掘價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資

品種,構建及調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

本基金將靈活應用組合久期配置策略、類屬資產配置策略、個

券選擇策略、

息差策略、現金頭寸管理策略等,在合理管理並控制組合風險的前提下,獲得債

券市場的整體回報率及超額收益。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資產配置層面主要通過對宏觀經濟變量(包括

GDP

增長率、

CPI

勢、

M2

的絕對水平和增長率、利率水平與走勢等)、債券市場整體收益率曲線變

化、申購贖回現金流情況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和判斷。在此基礎上,確定資產在非

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現金、國家債券、中央銀行票據等)和信用類固定收益

類證券之間的配置比例,整體組合的久期範圍以及槓桿率水平。

同時,本基金將根據市場收益率曲線的

定位情況和個券的市場收益率情況,

綜合判斷個券的投資價值,選擇風險收益特徵最匹配的品種,構建具體的個券組

合,以期增強基金資產的獲利能力。

2

、債券投資策略

1

)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當收

益率曲線走勢難以判斷時,參考基準指數的樣本券久期構建組合久期,

力爭

組合

收益超過基準收益。根據操作,具體包括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於收益

率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槓鈴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標久期的執行過程中,將特別注意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類屬資產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

組合的各種風險在控制範圍之內。

2

)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不同債券資產類品種收益與風險的估計和判斷,通過分析各類屬資產的

相對收益和風險因素,確定不同債券種類的配置比例。主要決策依據包括未來的

宏觀經濟和利率環境研究和預測,利差變動情況、市場容量、信用等級情況和流

動性情況等。通過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斷各個債券類屬的預期持有期回報,在不

同債券品種之間進行配置。

在類屬資產配置層面上,本基金根據市場和類屬資產的信用水平,在判斷各

類屬的利率期限結構與國債利率期限結構應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礎上,將市場

細分為交易所國債、

交易所企業債、銀行間國債、銀行間金融債等子市場。結合

各類屬資產的市場容量、信用等級和流動性特點,在目標久期管理的基礎上,運

用修正的均值

-

方差等模型,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最優化配置和調整,

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同時,本基金針對債券市場所涉及行業在同樣宏觀周期背景下不同行業的景

氣度的情況,通過分散化投資和行業預判進行,具體表現為:

1

)分散化投資:

發行人涉及眾多行業,本組合將保持在各行業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結構,避免過

度集中配置在產業鏈高度相關的上中下遊行業。

2

)行業投資:本組合將依據對

下一階段各行業景氣

度特徵的研判,確定在下一階段在各行業的配置比例,賣出

景氣度降低行業的債券,提前布局景氣度提升行業的債券。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於回購成本的債券,適當運用槓桿

息差方式來獲取主動管理回報,選取具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作為槓桿買入品種,

靈活控制槓桿組合倉位,降低組合波動率。

4

)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過程中,本基金將根據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定位情況和個券的市場

收益率情況,綜合判斷個券的投資價值,選擇風險收益特徵最匹配的品種,構建

具體的個券組合。

1

)信用債投資策略

在信用債的選擇方面,

本基金將通過對行業經濟周期、發行主體內外部評級

和市場利差分析等判斷,並結合稅收差異和信用風險溢價綜合判斷個券的投資價

值,加強對企業債、

公司債

等品種的投資,通過對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獲取

超額收益。

本基金還將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銀行間兩個投資市場的利差不同,密切關注

兩個市場之間的利差波動情況,積極尋找跨市場中現券和回購操作的套利機會。

2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針對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獲得本金和票息收入為主要投

資策略,同時,密切關注債券的信用風險變化,力爭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獲得

較高收益。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

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

批准,以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3

、現金頭寸管理

由於法律法規限制和開放式基金正常運作的需要,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主要用途包

括:支付潛在贖回金額、計提管理費和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費用

等行為。為有效控制現金留存的影響,基金管理人將採用積極的現金頭寸管理手

段。具體採用手段包括:

1

)合理控制現金

頭寸:根據對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和相關費用提留

的預判,結合標的指數走勢和成份股流動性進行合理的現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

現金的持有比例;

2

)提升現金頭寸收益:在法律法規或市場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通過現金

權益化的方式降低現金拖累的影響。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

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

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

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採用蒙特卡羅方法等

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

價值,並結合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的市場特點,進行此類品種的投資。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進行

債券回購

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

)本基金投資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比例合計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10%

12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

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3

)、(

14

)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

綜合指數

(總財富)收益率×

90%+1

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稅後)×

10

%

本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為本基金是通過債券資產的配置和個

券的選擇來增強債券投資的收益。中債

綜合指數

(總財富)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指數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

指數涵蓋了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市場債

券投資收益的衡量標準;由於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採用

90%

作為業績比較基準中債券投資所代表的權重,

10%

作為現金資產所對應的權重可

以較好的反映本基

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準

停止發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

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

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

載數據截至

2020

9

30

日,本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695,484,000.00

84.50

其中:債券

1,695,484,000.00

84.50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279,839

,579.76

13.95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8,245,996.05

0.41

8

其他資產

22,838,449.13

1.14

9

合計

2,006,408,024.94

100.00

1.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

1

國家債券

59,538,000.00

2.97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635,946,000.00

81.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536,376,000.00

76.61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695,484,000.00

84.54

1.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200201

20

國開

01

6,600,000

659,604,000.00

32.89

2

200306

20

進出

06

3,100,000

308,326,000.00

15.37

3

200304

20

進出

04

1,500,000

149,535,000.00

7.46

4

190307

19

進出

07

1,400,000

140,042,000.00

6.98

5

207706

20

貼現國開

06

1,300,000

128,973,000.00

6.43

1.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1.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權證投資。

1.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無國債期貨投資。

1.9.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無國債期貨投資。

1.9.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無國債期貨投資。

1.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0.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

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1.10.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2,838,449.13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22,838,449.13

1.10.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

債券。

1.10.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

201

9

12

18

日)至

2020

9

30

日基金

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份額淨

值增長

率①

份額淨值

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①-③

②-④

2019.

12

.

18

-

2019.12.31

0.19%

0.02%

0.43%

0.03%

-

0.24%

-

0.01%

2020.1.1

-

2020.9.30

0.88%

0.03%

1.65%

0.10%

-

0.77%

-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1.07%

0.03%

2.09%

0.09%

-

1.02%

-

0.0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

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

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image

註:

1

、本基金合同於

2019

12

18

日生效,截至本報告期末基金成立未滿

一年;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個月內使基金的

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截至報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倉,建倉期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

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 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

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

整,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中小企業

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

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進行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

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

錯且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

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

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

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場地費、會計師費、律師費和

公證費);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

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之間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

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定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連續四十個工作日、五十個工作日、五十五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

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後2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

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基金管理人應在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

險,說明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十一)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製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

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決定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有: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

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

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變化。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4)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

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

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

致信用評級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

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投資

人可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支持

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均為標準化金融工具,資產的流動性較好。

綜上所述,本基金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

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並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後,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

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1)延期辦理部分巨額贖回申請;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九、巨

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以及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

的申購與贖回」中「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於: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擺動定價;

5)暫停估值;

6)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4、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

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資操作出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7、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為純債債券型基金,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該類債

券的特定風險即成為本基金及投資者主要面對的特定投資風險。債券的投資收益

會受到宏觀經濟、政府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市場需求變化、行業波動等因素的

影響,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的成長性與市場一致預期不符而造成個券價格表現

低於預期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

上市

中小企業

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

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

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

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

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

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

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

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

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將終止並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且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故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可能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的風險。

8、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二、聲明

1、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

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

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轉託管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20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

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的其

他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

年以

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

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

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

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

作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增設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

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6

)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

規定媒介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

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

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

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

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

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

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

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

並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

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

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法律法規增加新的持有人大會機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

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

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證券法》

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託管協議

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時間:

2011

1

7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

證監許可【

2010

1917

註冊資本:人民幣

1

30

,

000

萬元

組織形式:中外合資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755

-

22623179

(二)基金託管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成立日期:

1992

10

19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批准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

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3]105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

293.52

億元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聯繫人:朱萍

聯繫電話:(

021

61618888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支持

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合同》已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

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

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

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

)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

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

整投資範圍。

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進行

債券回購

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

)本基金投資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比例合計不高於

基金資產的

10%

12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

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託管協議生效

之日起開始。

3

)法律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

10

)、

13

)、

14

)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4

)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託管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

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4.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

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

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

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如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於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

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並加蓋業務章並書面提交,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真

實、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關聯交易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5.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

)基金託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的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

手庫由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及

時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據以對基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2

)基金託管人對銀行間交易市場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

評估,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

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力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

起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6.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單予以更新和調整,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存款銀行的資信控制,並對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包

括但不限於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進行評估。對於基金

投資的銀行存款,由於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可先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

7.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證券」與本協議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動性受限資產」

定義存在不同。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

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

)本基金投資的流

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在發行時明確一

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

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

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

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

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出現困難時,基金

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

的流動性風險,基金

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

現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8.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中期票據的監督責任僅限於依

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

2

項對投資比例和投資限制進行事後監督;除此外,

無其它監督責任。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

券、中期票據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在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

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中期

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管理人在此承諾將嚴格執行該風險

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

法》、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

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

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

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

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

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

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是否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

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

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

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

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

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託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金託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除外)。

基金託管人不對處於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帳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為託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

所需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

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

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

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

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募集專戶。該帳戶由

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

聘請

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

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驗

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

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託管人收

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帳情況,並及時將資金到帳憑證傳真

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帳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並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託管行的

相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資料並提供其他必要協助。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託管

人辦理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本基金銀行帳戶無需預留印鑑,

具體按基金託管人要求辦理。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的

資產託管專戶進

行。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

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託管人保管證券帳戶卡原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基金託管人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

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規定和基金託管人為履行結算參與人的義務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執行。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託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

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

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

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帳

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負責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帳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為基金

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的規定,就本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籤訂書面協議。

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帳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帳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鑑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明

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對帳方式、支取方式、帳戶管理等細

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

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

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

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

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對應的財產

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5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20

年以上。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

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

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

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

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

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

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規

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

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

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首次公開發行未

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活

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

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

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

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

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

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

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

中小企業

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

成本估值。

6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三)估值差錯處理

1.

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

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

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當發

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

追償,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

當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

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

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

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

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的,在基金份

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對於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

等),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仍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帳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

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

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

兩個月

內完成

中期

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

度結束後

三個月

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公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復

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內完成

中期

報告,在

中期報告

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30

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45

日內覆核,並將覆核

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鑑或者出具加

託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

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30

日、

1

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少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目

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

管期限為

20

年。

在基金託管人編制

中期報告

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託管人,文件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

式並且保證其的真實、準確、完整。基金託管人應妥善

保管,不得將持有人名冊

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相關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

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相關雙

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託管協議的

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並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籤字(或蓋章)

確認。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

)《基金合同》終

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

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

,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8.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證券法》

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

承諾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同時,基金管理人

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對以下主要服務內容進行增加或

變更。

一、網上開戶與交易服務

客戶持有指定銀行的帳戶,通過平安基金官網交易平臺,可以實現在線開戶

交易。

平安基金網址:

www.fund.pingan.com

二、資料的寄送服務

1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戶關於需要寄送紙質對帳單的明確表示下,將發

送電子對帳單。客戶可根據個人需要,通過平安基金客戶服務熱

線或者平安基金

客服郵箱定製紙質對帳單寄送服務。客戶無需額外承擔紙質或電子對帳單的服務

費用。

2

、由於交易對帳單記錄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如果客戶選擇郵寄方式,請務

必預留正確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並及時進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料

郵寄服務原則上採用順豐快遞郵寄方式,並不對郵寄資料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

證;也不對因郵寄資料出現遺漏、洩露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

任。

3

、電子郵件對帳單經網際網路傳送,可能因郵件伺服器解析等問題無法正常

顯示原發送內容,也無法完全保證其安全性與及時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

對電

子郵件或簡訊息電子化帳單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對因網際網路或通訊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洩露等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

、根據客戶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資產證明書等其它形式的帳戶

信息資料。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銷銷售機構網點和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

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的定期定額投資服務目前僅對個人

投資者開通)。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

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見有關公告。

四、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

人通過基金帳號

/

開戶證件號碼及登錄密碼登錄平安基金網

站,可享有帳戶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寄送方式或頻率設置、修改查詢密

碼等多項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網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資資訊、理財刊物、基金常識等各種信

息供投資人查詢。

公司網址:

www.fund.pingan.com

電子信箱:

fundservice@pingan.com

.cn

五、客戶服務中心(

CALL

-

CENTER

)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

7

×

24

小時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

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每個交易日

9

00

-

17

00

為投資人提供服務,投資人

可以通過該客服中心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投訴建議、信息定製和資料修改

等專項服務。

客服電話:

400

-

800

-

4800

(免長途話費)

直銷電話:

0755

-

22627627

直銷傳真:

0755

-

23990088

六、投訴受理

投資人可以撥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以書信、

電子郵

件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提所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於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基金公司將在承諾的時限內進行處理。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將在順延的工

作日當日進行處理。

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本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

2019

12

18

日至

2020

11

16

日發布的公告:

2019年12月1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年1月23日

關於旗下3隻基金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辦法》修訂相關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年1月23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0年1月23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2020年1月23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1月23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2020年2月12日

關於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轉換

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年2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年4月18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接受個人投資者申購、

轉換轉入業務和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第1季度報告

2020年5月29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基金恢復接受個人投資者申購、轉換轉入

業務和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2020年7月17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

2020年8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部分銷售機構辦理相關銷售業

務的公告

2020年8月19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接受個人投資者申購、

轉換轉入業務和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2020年8月26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中期報告

2020年8月27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年10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警惕冒用本公司名稱虛

假宣傳的提示公告

2020年10月28日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

2020年11月1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騰安基金銷售

(深圳)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註:

其他披露事項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本招募說明書進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一

部分

緒言

3、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二部分

釋義。

4、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四部分

金託管人」。

6、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7、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六

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8、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9、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八

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10、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11、 根據最新資料,

增加

了「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12、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14、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5、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

財產的清算

」。

16、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7、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8、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19、 根據最新情況,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

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

明。」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公布後,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

所,供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除第(五)項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

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20

12

11

  中財網

相關焦點

  • 萬家鑫璟純債A : 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萬家鑫璟純債A : 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20年第1號) 時間:2020年01月15日 10:30:54&nbsp中財網 原標題:萬家鑫璟純債A : 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 平安合瑞定開債 : 平安合瑞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平安合瑞定開債 : 平安合瑞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時間:2020年05月08日 13:15:56&nbsp中財網 原標題:平安合瑞定開債 : 平安合瑞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 長盛盛裕A : 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基金管理人: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二部分、釋義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 瑞利純債 : 上投摩根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瑞利純債 : 上投摩根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時間:2020年04月15日 14:56:07&nbsp中財網 原標題:瑞利純債 : 上投摩根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中歐天禧債券 : 中歐天禧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在交易和持有存託憑證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中歐天禧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屬於較低風險/收益的產品。
  • 中加瑞享純債債券A : 中加瑞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中加瑞享純債債券A : 中加瑞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021年1月14日更新) 時間:2021年01月14日 10:56:09&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加瑞享純債債券A : 中加瑞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021年1月14日更新)
  • 寶盈盈沛純債債券C : 寶盈盈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寶盈盈沛純債債券C : 寶盈盈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時間:2020年12月10日 18:51:33&nbsp中財網 原標題:寶盈盈沛純債債券C : 寶盈盈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C :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C :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惠利純債C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0:11:06&nbsp中財網 原標題:方正富邦惠利純債
  • 財通資管鴻達純債A : 財通資管鴻達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財通資管鴻達純債A : 財通資管鴻達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4日 09:55:26&nbsp中財網 原標題:財通資管鴻達純債A : 財通資管鴻達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 富國澤利純債債券 : 富國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富國澤利純債債券 : 富國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一號) 時間:2020年12月09日 13:55:45&nbsp中財網 原標題:富國澤利純債債券: 富國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一號)
  • 平安合信定開債 : 平安合信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平安合信定開債 : 平安合信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1日 10:56:10&nbsp中財網 原標題:平安合信定開債 :平安合信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 易方達裕豐 : 易方達裕豐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泳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贏盈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加頤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穩達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中債3-5年期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東方紅
  • 平安基金張文平獲第七屆英華獎「五年期純債投資最佳基金經理」殊榮
    張文平曾在2019年獲評三年期純債投資最佳基金經理獎,此次獲評五年期純債投資最佳基金經理獎,也進一步認可了其長期投資能力。張文平是趨勢及情緒把握高手、確定性面前敢於重配、重風控。截至2020年2季度末,公司債券類基金管理規模1696億元,行業排名第4位。 數據來源:平安基金,經託管行覆核,截至2020年10月21日。平安基金固收投資投資總監張文平自2018年8月起任平安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後)。
  •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 :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 :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第1次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8日 09:01:15&nbsp中財網 原標題: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
  • 易方達豐惠混合 :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豐惠混合型
  •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A : 關於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A : 關於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3:26:01&nbsp中財網 原標題:方正富邦惠利純債A: 關於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
  • 平安價值成長混合A : 關於平安價值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
    )   57.平安惠金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C類,基金代碼 006717)   58.平安惠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基金代碼 003286)   59.平安惠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C類,基金代碼 009404)   60.平安惠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基金代碼 003486
  •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A :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A :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0:11:05&nbsp中財網 原標題:方正富邦睿利純債A : 方正富邦睿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易方達裕祥 : 易方達裕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純債1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高等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 長信利發債 : 長信利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長信利發債 : 長信利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1年01月06日 10:01:30&nbsp中財網 原標題:長信利發債 : 長信利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安信工業 4.0主題滬港深精選混合基金、萬家天添寶貨幣基金、21長信利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中歐瑾泰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證券安弘債券基金、鑫元鑫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紅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基金、廣發高端製造股票型發起式基金、永贏永益債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