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案明法】原告舉證不足導致訴訟失敗

2020-12-17 澎湃新聞

【讀案明法】原告舉證不足導致訴訟失敗

2020-12-15 20: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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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舉證不足導致訴訟失敗

基本案情

原告某輪胎經營部訴稱,2015年11月1日,被告張某向其購買23.5-25-20型號的工程輪胎20套,每套單價3500元,共計7萬元,但事後被告一直未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於2016年12月8日通過轉帳方式支付了5000元貨款,剩餘6.5萬元至今未付,故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剩餘6.5萬元貨款。

審判結果

仁和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4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某輪胎經營部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在本案中,被告在答辯期間未提交答辯意見,且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仁和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銷售明細、物流公司運單及提貨單等證據,但為何其會敗訴導致未拿到貨款?

首先,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沒有舉證證明其與被告籤訂有書面買賣合同。其次,原告提交的銷售明細單顯示,是將銷售主體由某經貿公司修改為了原告某輪胎經營部後加蓋原告印章,且該份明細單中記載購貨方僅有「張某」姓名、訟爭價款,並未記載「張某」電話,也無「張某」籤名等。再次,原告提交的物流公司運單、提貨單中均未記載發貨人信息、貨物價款。以上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不能支撐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第九十一條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故本案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原告舉出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鎖鏈,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隨著社會的發展,不籤訂買賣合同、購銷合同、採購合同,而通過物流建立買賣合同關係的現象普遍存在,但由此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比比皆是。如本案,原告與被告屬首次合作,訂貨單僅填寫姓名,不預留身份信息或者電話號碼,導致購貨主體無法確定,導致了原告最終損失幾萬元的結果。建議不論是銷售貨物方還是購買貨物方,一定要與對方籤訂書面合同,如果是通過傳真、微信、QQ等方式聯繫,必須要求對方在合同上註明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傳真件,圖片效力等同於原件,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僅有送貨單證的,送貨單上一定要詳細完整載明發貨人、收貨人信息及產品名稱、數量、價款等,物流公司在送件時必須核對收貨人身份信息,並如實記載於物流清單中,以便於各方隨時查詢。

來源:仁和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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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讀案明法】原告舉證不足導致訴訟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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