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債權人請求法院判令連帶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提交了由該連帶保證人籤名的擔保書,已完成了初步證明責任;保證人否認擔保書上簽名的真實性,依法需要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必要時可通過申請司法鑑定方式予以佐證。
2.再審申請人在《民事再審申請書》中強調「因無錢繳納鑑定費用,不得已撤回鑑定申請」,並認為一、二審法院「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進行變通,由具有深厚經濟實力的被申請人繳納鑑定費用,推進司法鑑定程序,如鑑定結果對申請人不利,再判令申請人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於法無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584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恆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北小營宏大工業開發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超,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王廣豹。
被申請人(—審被告):賀娟。
再審申請人王強因與被申請人中恆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租賃公司)、王廣豹、賀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8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王強申請再審稱:(一)王強對案涉債務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注重意思自治及誠信原則,王強與中恆租賃公司應對合同擔保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後,由王強在合同擔保條款上簽字確認。然而,整個庭審過程中,王強一再表明並未為王廣豹提供任何擔保,對案涉合同並不知曉,更未在案涉合同上簽字確認自願提供擔保。並且,一審法院在詢問中恆租賃公司能否落實「王強」的籤字是否是王強所籤時,其回答是不清楚,明顯有悖常理。王強與王廣豹雖然相識,但並不能表示王強就一定會為王廣豹提供擔保。根據案涉合同內容,融資金額為238萬元,王廣豹僅支付了首付款42萬元及保證金14萬元。作為從事小本生意的王強,面對一百多萬的巨額擔保,不可能僅僅因為和王廣豹相識,就貿然作出決定願意為其提供擔保。一、二審判決僅以中恆租賃公司持有王強身份證複印件及王強與王廣豹相識為由判決王強承擔保證責任,無法自圓其說,不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二)王強對2011年2月18日《擔保書》上「王強」的籤名是否是本人所籤申請進行司法鑑定,雖然在一審庭審中王強已提出鑑定申請,但因無錢繳納鑑定費用,不得已撤回鑑定申請。然而,一、二審法院不應因此機械的將舉證責任強加給王強,並由王強承擔不利後果。為查明案件事實,平息糾紛,一、二審法院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進行變通,由具有深厚經濟實力的中恆租賃公司繳納鑑定費用,推進司法鑑定程序,如鑑定結果對王強不利,再判令王強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為維護王強的合法權益,王強願再次申請進行司法鑑定。綜上,王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為:王強是否應對案涉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就本案而言,中恆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請求判令王強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向法院提交了王強籤名的《擔保書》、王強的身份證複印件,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證明責任;王強否認《擔保書》上「王強」籤名的真實性,依法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必要時可以通過申請司法鑑定的方式予以佐證。
基於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在一審過程中,王強曾就此申請鑑定,但隨後又撤回鑑定申請;後經一審法院釋明,王強再次申請鑑定,但在法院準許後又拒不到庭選擇鑑定機構,後鑑定被退回;二審中王強仍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擔保書》上的籤名非其本人所籤。一、二審判決基於前述事實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認定王強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並無不當。王強在《民事再審申請書》中強調「因無錢繳納鑑定費用,不得已撤回鑑定申請」,認為一、二審法院「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進行變通,由具有深厚經濟實力的被申請人(即中恆租賃公司)繳納鑑定費用,推進司法鑑定程序,如鑑定結果對申請人(王強)不利,再判令申請人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於法無據。王強在一、二審訴訟中漠視自己的訴訟權利,推卸自己依法應承擔的訴訟義務,拒不配合法院基於其申請進行的司法鑑定工作,明顯有違訴訟誠信。對於王強在《民事再審申請書》中又提出「為維護王強的合法權益,願再次申請進行司法鑑定」的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九條關於「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的規定,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王強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強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賈清林
審 判 員 楊 春
審 判 員 張 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傳植
書 記 員 盛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