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關於虛假印章的認定、舉證責任及法律後果

2021-01-10 騰訊網

導讀:

現代社會裡,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憑證,依照相關法規,用章單位刻制單位公章必須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登記。如果公司知曉「虛假印章」的存在、使用但並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的,則使用該爭議公章籤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印章確被他人私刻、偽造、冒用,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則該印章將被認定為「虛假印章」。

現代社會裡,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憑證,依照相關法規,用章單位刻制單位公章必須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登記。《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然而,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鬆懈,存在多枚印章且管理混亂的情形,導致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在涉及偽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訴訟中,有關「虛假印章」的認定、舉證責任以及法律後果等問題是最常見的爭議焦點。如果公司知曉「虛假印章」的存在、使用但並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則使用該爭議公章籤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印章確被他人私刻、偽造、冒用,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則該印章將被認定為「虛假印章」。

關於「虛假印章」的認定

「虛假印章」概念只是俗稱,從法律規範角度講,並沒有在司法案例中出現過此稱謂,法院在判決理由中也很少認定「虛假印章」,而是使用與備案印章或實際使用印章不一致印章,或爭議印章等稱謂「虛假印章」的認定,往往從與備案印章、曾經使用印章是否一致,是否被他人冒用、私刻、偽造角度來認定。

1.印章一經備案,即具有公示效力,不會被認定為「虛假印章」。

企業刻制公章時,需要在公安機關備案公章,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需要在工商部門備案公章,從這個角度講,我國實際存在印章備案制度。備案印章應具備公示效力,法律保護市場主體對備案印章的合理信賴。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48號

彭某兵與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川惠皓鼎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關於二審判決判令中十冶集團公司對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依據是否充分的問題。本案二審期間的走訪筆錄記載,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系王某生依據中十冶集團公司與陝西長嶺房地產公司籤訂的許可陝西長嶺房地產公司使用另一枚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的印章使用許可協議,用另一枚印章登記註冊。二審庭審中,中十冶集團公司表示知曉該印章使用許可協議,故中十冶集團公司應當對王某生依據授權使用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註冊設立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中十冶集團公司申請再審主張的股東名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籤名系偽造等理由,不足以否定中十冶集團公司應當對王某生依據該公司授權使用其印章註冊設立的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基於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本案債權人彭某兵沒有對中十冶重慶分公司註冊登記時使用的印章是否與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一致的審查義務。二審判決以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工商登記設立檔案中,明確記載了系中十冶集團公司申請設立,中十冶集團公司未舉示證據證明該設立行為系他人私刻或盜用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而產生,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債務應認定為中十冶集團公司分支機構的債務為由,判令中十冶集團公司對於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依據充分,並無不當。中十冶集團公司請求本院調取的西安市碑林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西)公(碑)鑑(文)字[2015]09號《鑑定文書》,雖顯示中十冶重慶分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中的印章與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不符,但不足以推翻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系依據中十冶集團公司授權使用其印章而設立的事實,不能推翻二審判決上述認定,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2.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視為該印章能夠代表所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虛假印章」的問題。

實踐中,同一單位使用多枚印章的情況較為普遍。如果能證明該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使與備案章不一致,通常也不會認定為「虛假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96號

山東興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薛某盟、陳某旺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審法院認定,興康公司作出的案涉擔保函上加蓋的公章印文雖然與該公司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經鑑定,與興康公司向相關國家機關報送的材料上加蓋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濟民五終字第648號民事判決亦認定興康公司在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款保證合同》上使用了與該公司備案公章印文不一致的公章。以上事實可說明興康公司實際使用的公章並非只有在公安部門備案的一枚,興康公司關於案涉擔保函上加蓋的該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實的主張不能成立。另外,雖然案涉擔保函上沒有時任興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籤字,但加蓋了劉某的個人名章,劉某本人對該名章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陳某旺在二審期間關於其私刻興康公司公章和劉某名章的陳述,因其本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又缺乏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採信。

3.印章確被證明被他人私刻、偽造、冒用的,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將被認定為「虛假印章」。

如各方舉證證明,或所涉刑事案件調查結果等足以證明印章確被他人私刻、偽造、冒用,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則該印章將被認定為「虛假印章」,即不代表所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

關於「虛假印章」的舉證責任

對於爭議印章是否為「虛假印章」,是否能代表所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首先面對的是舉證責任及分配問題。司法實踐中通常按照如下原則分配各方舉證責任。

1.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主張印章真實有效的一方應承擔爭議印章為對方印章或由對方加蓋的舉證責任。

在「虛假印章」爭議案件中,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一方否認所涉文件中印章是其印章及由其加蓋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應承擔爭議印章是真實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55號「唐某與程某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蓋章行為是其所為,即否認與對方成立合同關係時,應由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該枚私章為對方所有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或對方委託他人所為。就本案來說,唐某否認合同書上的私章為其所有,也否認在合同書上蓋過私章,實質是否認與程某莉訂立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在此情況下,程某莉應該舉證證明其與唐某之間成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即私章為唐某所有且蓋章行為也為唐某所為。

印章鑑定的申請問題,根據舉證責任原則,應由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申請鑑定,以證明該印章為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有效印章。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法官對鑑定申請責任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是囿於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規定的錯誤理解,另一方面是為了由真實印章所屬方申請鑑定更便於其提供檢材等,方便鑑定申請。另外,也存在法官根據原告已經提供的其他證據,基於自由心證認為印章真實的蓋度較高,而責令被告申請鑑定並承擔不利後果。

2.如已經證明爭議印章與其備案印章或正在使用印章不一致,則主張爭議印章真實一方應繼續承擔舉證責任。

如通過申請鑑定或提供其他證據,已證明爭議印章與備案印章、正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則應由主張爭議公章真實一方繼續承擔舉證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終104號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與中化國際石油(天津)有限公司等保理業務糾紛案: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中化國際公司應否向中行青島分行支付涉案應收帳款。根據二審查明事實,除和達通公司向中行青島分行提供的TJ1300931B號《採購合同》複印件外,中化國際公司與和達通公司之間還存在一份以傳真形式籤訂的編號同為TJ1300931B號的《採購合同》。該兩份合同除買賣雙方名稱、貨物單價一致外,貨物數量、結算方式等其他合同約定及合同制式皆不一致。中化國際公司二審提交的交貨憑證、付款憑證、增值稅發票中載明的貨物數量、價格及發生時間均能夠與其所持有的TJ1300931B號《採購合同》約定相吻合。中行青島分行雖然對相關證據不予認可但是未提供反駁證據,也未申請對中化國際公司持有的TJ1300931B號《採購合同》及其持有複印件的、由和達通公司提供的TJ1300931B號《採購合同》中加蓋的中化國際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真實性進行鑑定,因此,中化國際公司與和達通公司實際履行的是中化國際公司二審提交的TJ1300931B號《採購合同》,和達通公司並未使用該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向中行青島分行申請辦理涉案保理業務。另外,中行青島分行雖主張中化國際公司在辦理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高科技工業園支行的11筆保理業務中也使用過涉案印章,但是中化國際公司對於上述保理業務中加蓋的其公章真實性亦不予認可,且該案尚在再審立案審查階段,因此中行青島分行該主張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中化國際公司確認涉案應收帳款數額及轉讓的事實。因此,關於中行青島分行主張中化國際公司支付涉案應收帳款的主張,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合上述理由,被上訴人中化國際公司書面調取證據的申請已無必要,本院不予準許。

關於「虛假印章」所涉合同效力的認定

「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包括承諾、合同等效力的認定,往往是案件各方的爭議焦點問題。如果爭議印章被認定為「虛假印章」,即爭議印章與印章所屬單位的備案印章、正在使用印章不一致,且未曾被印章所屬單位使用過,則該「虛假印章」會被認定為不能視為印章所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涉合同往往被認定為無效或未成立。但「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往往與表見代表、表見代理、職務行為等連接在一起,從而致使「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並非當然無效或未成立。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虛假印章」,或同時經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籤署,一般應認定合同成立並生效。

企業法定代表人使用「虛假印章「的文件、合同,或者同時經法定代表人籤字的文件、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務行為時的籤字或蓋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此時印章真實與否已不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號

王某與陽朔一尺水實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雖然一尺水公司的印章與一尺水公司現在使用的印章樣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籤字是真實的,王某有理由相信作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某履行職務行為的真實性,丁某的行為代表了一尺水公司的行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商終字第381號

上訴人濱州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國泰租賃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濱州新天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在本案202號融資租賃合同及202號保證合同籤訂數月之前,港務公司曾向國泰公司出具委託書,授權田某全權辦理有關資金融資業務,該授權委託書未明確限定代理期限,也未明確限定辦理具體哪筆業務。田某也曾據此委託書以港務公司授權代理人身份與國泰公司籤訂過005號保證合同,為國泰公司與新天陽公司所籤005號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港務公司對該筆業務中田某的代理行為認可。005號保證合同籤訂數月之後,田某同樣也是以港務公司授權代理人身份籤署本案202號保證合同,而且在該合同籤訂時田某是港務公司的總經理,主持公司融資工作。以上事實前後連續,存在一定的關聯性,與田某及邢某的出庭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所形成的事實鏈條可以證明,田某以港務公司名義籤署202號保證合同的行為應當屬於有權代理。田某以港務公司名義籤訂202號保證合同的行為對港務公司有效,原審法院判決港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正確。退一步來說,即使田某就202號保證合同的籤訂在客觀上確實未得到港務公司的授權,本案上述事實也足以使合同相對人國泰公司有理由相信田某有籤訂202號保證合同的代理權,那麼田某的行為也構成表見代理。

2.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從事明顯屬於違反法定忠實義務的無權代表行為,具有明顯的超越代表權的外觀,相對方不構成善意的,代表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號

寧波繡豐彩印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灣汽配機電市場經營服務有限公司、慈谿逍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慈谿逍新汽配貿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本案所涉協議條款使機電公司只承擔巨額債務而不能獲得任何對價,不屬於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且孫某生同時代表公司和個人籤約,行為後果是將公司利益轉移給個人,具有明顯的超越代表權的外觀。在孫某生不能提供股東會同意證明的情形下,繡豐公司根據協議內容理應知道孫某生的行為不是為機電公司經營活動所從事的職務行為,而是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侵佔公司財產行為。繡豐公司以協議和委託書加蓋了機電公司公章為由主張善意信賴孫某生代表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3.無權代理人使用「虛假印章」,如構成表見代理,應認定所涉文件、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620號

青海華瑞物資有限公司與合肥鑫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案:鑫豐公司承包民和縣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工程安置房工程後,與劉某民籤訂《幢號承包責任制合同》,劉某民實際負責鑫豐公司該項目6號樓、7號樓、8號樓的施工。對此節事實,鑫豐公司無異議。鑫豐公司雖稱其與劉某民之間是分包關係,但劉某民個人並無工程建築的施工資質,鑫豐公司應當知曉劉某民只能以鑫豐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而對華瑞公司而言,到工商管理部門核實籤章的真實性並非籤訂合同的必要環節。華瑞公司根據「合同、付款協議以及現場勘查」,已有理由相信劉某民具有鑫豐公司的授權,華瑞公司已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劉某民以鑫豐公司6號樓、7號樓、8號樓項目部的名義籤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鑫豐公司承擔。

4.主張爭議印章真實一方證明印章所屬單位知曉該印章而未作否認,即使爭議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也應認可其效力。

實務中,企業使用多枚公章的情況並不少見。由於我國法律並未要求企業只能以備案公章籤訂合同,因此即使爭議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也不能直接否認爭議公章的效力。此時,只要證明公章所屬企業知曉或曾使用爭議公章,則表明其認可這枚公章,進而使其具有與備案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簡言之,知曉或使用行為可使公章由「假」變「真」。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號

編號為「50010218011375」的公章在重慶群洲公司的經營活動及訴訟活動中均曾使用過。2013年6月24日,重慶群洲公司使用該編號的公章與雲南省大理州漾濞縣普坪發電有限公司籤訂《大理州漾濞縣普坪電站工程施工合同》,漾濞縣普坪發電有限公司隨後支付給重慶群洲公司的工程款均進入到重慶群洲公司雲南分公司的帳戶,工程款的收款收據上均蓋有該編號的公章,重慶群洲公司並未提出異議。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188號案件中,重慶群洲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其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託書》複印件上,均蓋有編號為「50010218011375」的公章,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使用未提出異議。上述證據表明,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儘管其主張公章偽造,但其在明知該公章存在並使用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朱惠德使用編號為「50010218011375」的重慶群洲公司印章籤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重慶群洲公司的行為,原審法院未追加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及未中止審理並無不當。

(2)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37號

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洪某等民間借貸案:本案中,《擔保保證書》上加蓋的『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印文雖經青海創新公司自行委託的鑑定機構認定與其在西寧市公安局備案的印章不符,但青海創新公司確認其曾使用過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洪某難以有效識別《擔保保證書》上加蓋的『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印章是否為青海創新公司曾使用過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局備案登記的印章。本案並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因此,二審判決認定兩份《擔保保證書》均對青海創新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青海創新公司應當向洪某承擔擔保責任,並無不妥。

(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19號

湖南宏欣投資有限公司與湖南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騰福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物權保護案:案涉《房屋租賃協議》系鑫都公司與電力公司之間籤訂,對於意思表示真實各方並無異議,存在爭議的是電力公司的公章問題。由於該租賃協議上所加蓋的公章與電力公司在2000-2005年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兩枚公章從表面上看確實存在差異,但同時也證明在該協議籤訂期間,使用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宏欣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租賃協議上電力公司所加蓋的公章系偽造印章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該公章系電力公司在此段期間使用的兩枚以上的公章之一,因此宏欣公司關於公章系偽造的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48號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行與中國航空技術珠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皇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中航技公司對于衡陽案和廣州案保證合同中其非備案公章使用效力的認可,效力不應該僅僅限于衡陽案和廣州案,同樣也應當延展到本案。企業使用或者認可使用其非備案公章,其行為效力同樣具有公示效力。對於使用或者認可使用非備案公章效力的企業,無權對其非備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選擇性認可。原審判決認定中航技公司對涉案公章的效力認可只是限於特定交易行為,不涉及其它交易行為,以及景德鎮工行並未將衡陽案和廣州案中航技公司非備案公章作為籤訂本案02號保證合同的依據,與公章的公示力相違背,本院不予支持。不論本案02號保證合同與衡陽案、廣州案加蓋中航技公司非備案公章是否為中航技公司所有或者使用,中航技公司只要認可其非備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便具有公示性,從而必須為其行為承擔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號

鄒某金與陳某深、海南魯泉實業有限公司、王某英、崔某珍、陳某峰建設用地使用權案:根據本案證據顯示的內容,魯泉公司成立後,沒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章備案;魯泉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使用兩枚公章的情況。一審法院委託海南公平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可反映,魯泉公司的兩枚公章在公司年檢、經營管理中均先後使用過。魯泉公司主張合同上加蓋的該枚公章系劉某亭私刻使用、魯泉公司不認可,但就此沒有充分證據證實,且與案件證據反映的內容不相符,本院不予採信。況且,陳某深作為與魯泉公司籤訂合同的相對人,根據經濟交往常理,客觀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蓋的公章系魯泉公司使用的印章。至於魯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規範的問題,不屬於本案審查的範圍。因此,兩枚公章對外均代表魯泉公司,合同上加蓋哪一枚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6)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26號

張家口市景泰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南興隆建築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認為:興隆公司雖然提供了案涉合同的印章與其持有的印章不符的鑑定意見,但因其提交的作為比對檢材的印章亦非備案印章,考慮到張某林與興隆公司北京工程處存在掛靠約定,故原審判決以現實中企業存在兩枚以上印章的情況客觀存在這一經驗法則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基礎,並無不當。

(7)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2號

唐山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李某強等買賣合同糾紛案:南通公司、李某強、軍安公司均在該協議上加蓋了公章或者籤字。軍安公司在該協議上加蓋的公章印文確非其工商備案的帶有防偽編碼的公章形成,但一審時李某強提交的軍安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核准證以及唐山市路南區政府函等材料上加蓋的軍安公司公章均未帶有防偽編碼,而上述材料系軍安公司材料員提供給李某強;另外,軍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一審法院調查中亦證明軍安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公章。據此,原審法院認定《鋼材供應協議書》上加蓋的軍安公司公章印文是軍安公司使用的公章形成,軍安公司應當按照《鋼材供應協議書》的約定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該認定有事實及合同依據,並無不當。軍安公司再審申請主張證人鄭某棟與軍安公司有矛盾,其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印章系造假形成,無證據予以證實,不能成立。

(8)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91號

龍口市遇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龍口市復興機械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龍口市支行、煙臺紹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龍口市農技中心專用肥料試驗廠、山東復興集團公司承兌匯票墊付款、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法院以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未能提出其只有一枚印章證據,而認定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的兩枚印章均為有效印章,從而判決兩公司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不當。對此問題,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在一、二審中均已提供龍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證明機械公司自1994年至1999年,遇家公司自1988年至2000年,一直使用備案的惟一一枚公章。龍口農行主張上述兩公司在使用備案公章的同時還使用過其他公章,應依法負有舉證責任。二審期間,龍口農行委託鑑定部門對上述有爭議的遇家公司的公章進行了司法鑑定,並向法院提交了《鑑定書》。上訴人遇家公司對《鑑定書》提出異議,認為龍口農行提供鑑定部門的樣本,即1997年9月12日龍口農行與紹宇公司籤訂的《中國農業銀行承兌保證協議》承兌保證人處加蓋的遇家公司的公章,亦系他人偽造。因該協議債務人已履行了債務,未涉及到保證人的責任,故遇家公司對此以前並不知曉。故該鑑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院認為:因龍口農行提供鑑定的樣本與遇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章不一致,且由於所取樣本的合同,並沒有遇家公司履行或者認可的證據,故龍口農行以該樣本作出的鑑定結論不能證明上述4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擔保承兌協議》上遇家公司的公章系遇家公司加蓋。因龍口農行對上述問題未能再舉出有力證據,故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對上述7份蓋有有爭議公章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擔保承兌協議》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 「虛假印章」與備案印章不一致,且無證據證明「虛假印章」為當事人自己加蓋或授意他人加蓋,也不能證明明知爭議合同文本存在、在其他業務中使用過虛假印章、明知他人使用偽造公章而不否認等情形的,不能認定或推定合同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155號

建行浦東分行訴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經本院委託司法鑑定認定建行浦東分行《不可撤銷擔保書》上中基公司法定代表人籤名系偽造、公章系由其他公章變造蓋印形成的,且經當事人舉證和本院查證均不能證明該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系中基公司自己加蓋或者授意他人加蓋,不能證明中基公司明知該擔保書的存在而不作否認表示,也不能證明中基公司自己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了該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該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而不作否認表示,《不可撤銷擔保書》上的籤名和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均不能認定或者依法推定為中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不可撤銷擔保書》不成立。

轉自:新時代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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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上大量證據面前,工商東寶分局認定AB公司存在虛假宣傳,依據不足。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工商東寶分局應舉證證明AB公司的抗菌技術在國際上已不再領先的證據,但該局並無任何證據。第二種觀點,可以直接推定,在當事人不能直接證「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可以直接推定廣告宣傳內容虛假。本案中,執法機關和兩級法院均持這一觀點。
  • 淺析民事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
    這種合理的法律技術或替代方法表現為證明責任倒置、證明妨礙、擬制自認、法律推定、估算損失、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事案解明義務等。如民訴法解釋第112條和證據規定第45條、46條規定的「書證提出命令」,即屬於以證明妨礙為技術對舉證規則的調整,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持有的對待證事實具有相當證明意義的證據不提供或者毀損的,使待證事實無證據可資證明,導致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在事實認定上時,法律就對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做出對其有利的調整。
  • 證據認定、舉證責任分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裁判觀點摘要
    順鑫公司主張,慕士塔格公司起訴金額超過合同金額,鑑於雙方未籤訂書面合同,且起訴金額與順鑫公司主張的所謂「合同金額」相差尚屬合理,故本院對慕士塔格公司主張的金額予以認定。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順鑫公司主張其與慕士塔格公司約定貨款由案外人支付,但該份書面合同未經慕士塔格公司籤章。
  • 北京:落實「以案釋法」普法責任
    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論述以及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做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自覺尊崇者、模範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指示,加強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為維護國家安全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弘揚憲法精神,開展憲法宣傳和憲法日普法宣傳活動。
  • 【法律知識】經典!不當得利之債法律、舉證、案例全匯總!
    2.基於給付的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給付欠缺原因並非單純的消極事實,法院在認定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時,應予以具體化和類型化,使不當得利請求權建立在一個客觀上可供檢驗的構成要件上。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應當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負舉證責任,因為其本人是主動給付該款,是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應當由其承擔舉證困難的風險。
  • 【以案釋法】僅有單位蓋章,而無負責人及經辦人籤字的證明材料不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1800萬元。翁秀聰提交借款合同、劃款委託書、收據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原判決據此認定梁翰輝向翁秀聰歸還人民幣2505萬元借款本金並無不當。梁翰輝雖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證明及叮咚公司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帳戶的交易明細,用以證明案涉人民705萬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但民訴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籤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 以案釋法 | 籤署合同須謹慎 「白紙黑字」定責任
    ,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和中標書確定工程價款,甲工程公司訴求按照審計報告結算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對工程審計是有要求的,和本案結算沒有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 【以案釋法】七年,他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以案釋法】七年,他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2020-03-27 20: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以案釋法」被無故解僱又拿不到應有賠付怎麼辦?
    今天太平君帶你以案釋法!案件簡介楊女士於2012年3月1日入職東莞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紡織公司」)任倉庫管理員,期間,紡織公司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2018年12月28日,楊女士加班後下班就餐,被經理告知要回繼續加班。楊女士解釋稍後才能回到公司,卻被經理告知她那就不用回公司加班了。
  • 浙江出臺《關於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的疑難問題解答》
    構成委託代理、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的,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同時,在案件審理中也要加強對相關合同的真實性審查,防止部分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建築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Q2.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項目經理行為構成職務行為?
  • 以案釋法丨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時如何認定借款人?
    以案釋法丨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時如何認定借款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廖某自願向劉某借款,並向劉某出具借條,該借條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因此,劉某與廖某之間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其借款合同成立。其次,借款交付是否完成。
  • 以案說法 | 農村建房工人摔傷誰擔責巡迴審判釋法促調解!
    以案說法 | 農村建房工人摔傷誰擔責巡迴審判釋法促調解!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與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新建、翻建房屋的數量不斷增加,因此引發的材料買賣、裝修承攬以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等各類糾紛不斷增長,為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日前,安溪法院湖頭法庭到湖上鄉飛新村社區服務站巡迴審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 極草被工商部門認定不構成虛假宣傳
    此前,2014年12月初,打假名人王海曾向工商部門舉報極草涉嫌虛假宣傳。  青海春天提供給法治周末記者的《關於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虛假宣傳一案調查情況函告書》(以下簡稱函告書,該函告書由海東市互助縣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22日下發給青海春天)顯示,海東市互助縣工商局經過調查認定青海春天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予以銷案,不予行政處罰」。
  • 非常全面 關於建設工程司法鑑定常見法律問題的辨析
    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鑑定,雖申請鑑定但未支付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委託鑑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生效)第1條規定,當事人就建設工程造價、建設工程工期及停窩工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專門性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據此,只有涉及專門性問題才能啟動司法鑑定程序。
  • 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裁判口徑與舉證責任分配
    但是,如何認定「家庭生活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仍然是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問題。本文將通過一則案例,對前述問題進行分析。
  • 四個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
    近年來挑戰司法權威、幹擾法官依法履職的現象時有發生蘄春法院選取四個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向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堅決說蘄春法院劉河法庭在審理汪某訴陳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證據不足,汪某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