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 20: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腳踏實地,勤能補拙,財富是靠自我奮鬥獲得,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的錢財,不過是水月鏡花,這種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贛州就有這樣一男子,與他人合夥騙錢後,抱著僥倖心理,一直潛逃,自以為可以逃避處罰,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七年後,終究是含淚鐵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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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3年8月,鄧某(已判刑)因賭博等揮霍需要,找到犯罪嫌疑人刁某,與刁某一起以承包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他人借款,由於沒有合適的擔保人,於是又找到謝某(已判刑),讓謝某冒充他人家具廠的經營者,並用謝某的名字偽造家具廠營業執照,在他人來廠內考察時,通過虛構事實,騙取了他人信任,後謝某、鄧某分別作為借款人、擔保人與他人籤訂借款合同,共騙取錢款17萬餘元,刁某個人實際分得2萬餘元。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對刁某決定批准逮捕,隨後南康區公安局將其列為網上逃犯,直至將刁某抓獲歸案。後刁某家屬主動退賠,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通過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事實,與他人籤訂借款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後經法院依法審理,判處刁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條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籤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檢察官提醒
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詐騙花樣翻新,越來越具隱蔽性、欺騙性和複雜性,讓人防不勝防。受害者由於對詐騙行為認識不足,又缺乏對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掌握,很容易上當受騙。為此,檢察官溫馨提示,在您與他人籤訂合同前一定要仔細核對手續印章,並通過銀行、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或專業性諮詢機構了解到對方的基本情況,這樣才可以儘可能避免落入合同詐騙的陷阱。
發財致富,要走正道;違法犯罪的事情千萬不要去做。當然,如果有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在此,檢察官也奉勸,還是儘快到公安司法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交待違法犯罪問題,爭取依法從寬處理,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須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來源:贛州南康檢察
原標題:《【以案釋法】七年,他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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