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案件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2021-01-19 大河網

  濮陽林生生來電諮詢:

  2011年5月份,我騎自行車正常行駛,王某駕駛一輛轎車突然轉彎,將我撞翻,導致我右臂、右腿等處骨折。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勘驗現場,最後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我在醫院住院治療57天,花去醫療費7萬餘元。因賠償事宜與王某協商不成,我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將案件發回重審。案件發回重審後,我要求增加一審、二審訴訟期間再次住院支出的醫療費用,王某的代理律師說,發回重審案件不能變更訴訟請求。請問,發回重審案件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天之權鄭州律師事務所陳波解答:發回重審是指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情形,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被發回重審後,原審人民法院應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既然法律規定發回重審案件按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那麼,當事人在發回重審後享有的訴訟權利就應該與原一審時享有的權利一致。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但是,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階段,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告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增加訴訟請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決定合併審理。也就是說,二審法院撤消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需要重新開始一審程序,重新進行送達、確定舉證期限、開庭。當事人有權提起反訴,請求法院追加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第一次審理沒有出示的證據,發表第一次審理中沒有提及的辯論意見,也可以增減、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你介紹的案件情況來看,二審法院以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審。你在案件發回重審後增加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屬於在訴訟期間所發生的治療費用,案件發還後的原、被告雙方的身份和地位並沒有改變,案由沒有變化,訴訟請求的變更並沒有導致案件性質的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賠償,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綜上,你有權在案件發回重審後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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