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層次分為基層人民法院(含判處法庭)、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每一個訴訟案件的一審必須對應一個級別的法院,一旦確立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同時也確立了,當然,不是每個案件會進入二審程序。確定級別管轄的的原則:與案情複雜度、影響大小等因素相關。
上下級法院的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僅僅是業務上指導關係,每個法院獨自審理案件,不被任何團體、個人幹涉。
我國大部分案件(約99%)一審在基層人民法院(含判處法庭)(縣區級)審判,二審在中級法院審理(市級)。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就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提出上訴可以向一審法院提交,也可向中級法院提交。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按照情形分別處理: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在現實中,為何中級法院總是喜歡把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而自己不直接改判?
二審法院把案件發回重審,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那就說明這個案件一審法官搞錯了,二審法官把案件退回,讓一審法官自己糾正錯案,既然糾正了,就不屬於錯案。如果二審法官依法改判,那也說明這個案件一審法官搞錯,這個案件定性為一個錯案,既然是錯案,那就要追究原審相關人員的責任。目前,法官對自己所審的案件,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法院系統的同志,不是同學,就是熟人。現實中,中級法院總是喜歡把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而自己不直接改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也就是說,發回重審的案件,最多發回1次,不能退回2次,要依法改判。用江湖中的話來說,只給你一次面子,人不能兩次犯同樣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