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確認勞動關係後可否申請之前的工傷

2021-01-12 瀟湘晨報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85277的網友留言諮詢:您好,我於2018年4月份在單位上班,手受傷,單位未給繳納社會保險,也沒籤訂合同,手受傷後,單位和我一直未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請問,我現在與單位確認勞動關係,能否要求單位按照工傷標準補償?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此回覆:您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如您未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麼就超過了申請時限,我局已無法受理您的申請。如您現在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可向仲裁或法院提出申請。

【來源:膠東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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