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都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但是也存在用人單位不願意或未及時申請的情況,若是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勞動者也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當然如果發生以下情形,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會發生中斷,自下列情形結束之日繼續計算,這裡的30日和1年就要相應扣除該期限。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注意,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籤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未配合提供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的,勞動者需要先向相應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拿到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仲裁裁決書後,就可以將該仲裁裁決書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提交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社保部門的受理期限
一般而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經社保部門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多長時間能作出工傷認定
一般而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麼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