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冒名頂替兒子上班在崗身亡能否確認勞動關係?法院:不予支持...

2021-01-19 澎湃新聞

資訊

01

廣東開通根治欠薪線索反映平臺

據廣東省人社廳11日消息,為進一步暢通欠薪維權渠道,方便勞動者理性維權,廣東省根治欠薪線索反映平臺正式開通。據介紹,勞動者既可以實名登記反映欠薪線索,也可以用匿名方式反映欠薪線索。

02

APP出現模擬健康碼軟體,警方介入調查

11日,有網友爆料稱,有APP應用出現仿造健康碼的軟體,該軟體能根據個人所需,隨意生成各地健康碼,並切換顏色。信息顯示,軟體開發者地址位於杭州市上城區。12日,杭州市公安局稱,經民警核實,該地址為虛假地址。目前該APP已下架,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

03

四川一副校長被舉報性騷擾猥褻多名學生,一審獲刑14年

據澎湃新聞報導,2020年4月,一女士在網上實名舉報綿陽東辰國際學校初中部副校長吳某某,在10餘年前當班主任時性騷擾多名女學生。2021年1月13日,法院對吳某某猥褻學生案一審宣判,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14年;禁止吳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職業。

04

武漢通報「小學生排隊被老師打手心」

近日,一則湖北武漢小學生排隊被老師用竹板打手心的視頻引發關注。13日,武漢市江漢區教育局通報稱,經核實,北湖小學六年級(8)班班主任夏某,因臨近期末考試學生上課不遵守課堂紀律等原因,在教室內對近10名學生進行懲戒。目前,已責成涉事老師停課反省,並向學生和家長致歉。

05

四川明確輔警可填寫交通違法告知單

據《成都商報》報導,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四川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自今年3月1日施行。辦法明確了輔警的身份及工作性質,並對一些以前未明確的界限予以明確,如賦予輔警填寫交通違法告知單、協助駕駛警用交通工具等權限。

說案

父親冒名頂替兒子上班在崗身亡能否確認勞動關係?法院:駁回!

據《人民法院報》報導,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面對原告的失信行為,法院駁回了「確認李某與某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

1

基本案情

家住焦作市馬村區的李某已經60多歲。2019年10月的一天,李某聽說某保安公司招聘保安,便想應聘當保安為家裡掙點錢。可李某早已超出了保安公司要求的年齡範圍。於是,李某和兒子小亮合計,由小亮去申請體檢,等入職後再由李某代替小亮上班。

小亮申請入職該保安公司,並進行了審查。經體檢和政審合格後,保安公司與小亮籤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內容為保安服務,每月工資1600元。勞動合同書籤訂後,保安公司向小亮發放了工作證。隨後,李某就以小亮的名義到保安公司派遣的一所學校當保安。李某每天都在交接登記表上填寫小亮的名字並進行打卡,工資也發放到小亮的工資卡裡。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同事在交接班時發現李某昏倒在崗位上,隨即將其送往醫院。到醫院檢查後,李某已無生命特徵。

李某家屬向焦作市解放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李某與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該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勞動仲裁,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李某家人遂提起訴訟,將保安公司訴至法院。

2

法院判決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與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李某家屬上訴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說法

冒名頂替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人應該做到的最起碼的道德標準。只有誠實守信才能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主審法官張莉介紹,本案中,保安公司並未招用李某,李某以小亮的名義到保安公司上班亦未徵得保安公司的同意,雙方之間不存在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如僅以李某實際提供了勞動這一結果即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係,則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保安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用工需求對勞動者進行選擇的經營自主權,對用人單位而言有失公允,亦有悖履行合同應當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

一裁二審,都駁回了李某家屬請求確認勞動關係的訴求,法官在釋法時提到關鍵詞:誠信。

職場誠信已不再是個陌生的話題。某些用人單位虛假招聘;試用期滿便裁人;不支付加班費等,讓勞動者「很受傷」。與此同時也應看到,某些勞動者的不誠信行為頻頻被單位「吐槽」——簡歷造假,入職後才發現能力根本不勝任;開假病假條泡病假,甚至「閃辭」後惡意起訴,玩起「職業勞務碰瓷」……這些都給職場環境籠罩上一層「霧霾」。

去年11月,湖北襄陽中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中,同樣涉及職場誠信問題。該案中,員工稱用人單位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法院在審查中發現「驚人秘密」。

來看這起案件↓

12年提起勞動爭議訴訟12次,原來是……

2018年4月初,張某到襄陽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2月22日,張某離開某保安公司。張某於2019年10月24日申請勞動仲裁,襄陽市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張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某保安公司支付張某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7800元。某保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襄陽中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時,襄陽中院查明,張某到某保安公司工作時,為繼續享受低保待遇,主動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將工資打入其弟弟銀行卡中。在此情形下,某保安公司也不能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及辦理社會保險。

襄陽中院還查明,張某自2008年以來,頻繁在襄陽市多家民營企業應聘工作,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後,就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理由,向用人單位索要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頻率達每年一次,有的年份甚至達到兩次。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來,張某累計在襄陽市轄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民事訴訟12起(包括本案在內)。

襄陽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勞動關係履行過程中,某保安公司無違反約定的行為,也無其他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張某自動離職,然後以某保安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差額,有違誠信原則。

在該案判決中法院指出,從已經查明張某涉訴的事實看,張某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得長期穩定的就業保障,而是為了獲得除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正當權益以外,諸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賠償金、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額外利益」,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自然也不應得到法律的保障。

一周關鍵詞

工傷賠償最大難點是勞動關係難確定

外賣員說

「可能和大家討論的不一樣,我和我周圍大部分快遞員都不太在意工傷保險。我們最在意的是一單能掙多少?今天能掙多少?因為沒有發生的事情對我們來說太遙遠了。」

「我的一個兄弟被平臺拉黑了,他幹了三年的外賣員,說不讓幹就不讓幹了,可是他已經習慣當外賣員,於是用別人帳號註冊,繼續跑單,上個月他出車禍差點被截肢,治療花了20萬元,保險不給賠。」

「我們連職業保障都沒有,工傷保障更不敢奢求。」

43歲的餓了麼騎手韓某偉在配送了33單外賣後,倒在了第34單外賣配送途中。一時間,外賣員、快遞員等從業者的工傷保障問題再次引發熱議。而不久前在一場關於非正規就業工傷保障問題研討會上,外賣員對於工傷保障「不敢奢求」的態度,更是引人深思。

據北京義聯發起的《北京地區網約配送員職業傷害調查報告(2020)》調查顯示,外賣騎手在與平臺籤約時根本不知道合約內容,不了解合約性質。關於工傷保險,只有平臺給報的意外險,發生事故時平臺不會賠償,而意外險發揮的實際作用十分有限,騎手對理賠條款的規則不理解,許多情況下騎手根本無法獲得損失賠償。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只有與特定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職工才能享受工傷保險。而非正規就業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因為勞動關係模糊不清,導致這一群體不能納入現有的強制性工傷保險體系。

專家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天玉認為,直接將非正規就業者納入現有工傷保險制度中,會打破《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邊界,沒辦法完全適應新就業形態的種類和發展趨勢。應該根據職業風險建立有針對性的、具體行業的一個個小的職業保障制度,比如針對外賣配送的職業風險就可以制定專門的職業保障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處楊榕表示,人社部關於對新業態人員參加職業傷害保險工作一直在進展之中,並分析比較了將新業態群體納入現有工傷保險制度和為新業態群體新工傷保險制度這兩種做法各自的優勢和劣勢,提出在進行抉擇時應當考慮該群體的實際需求和意願。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翁仁木建議,新業態群體的職業傷害保障應當在借鑑地方和域外經驗的基礎上創新,並落實平臺和代理商的職業保障責任。

法問

部門沒了,解除合同就不用給補償金嗎

讀者來信

(向上滑動查看內容)

編輯您好:

2008年1月,我入職現在的公司,一直很穩定,企業經濟效益也特別好。今年,公司領導開會說,因業務發展需要,要把我所在的部門單獨分立出來,成立一個新公司,但我不想去新公司,還想繼續留在現在的公司。

對此,公司領導表示,我必須去新公司,因為我原有的崗位和業務內容都已經轉由新公司做,原公司已經調整了經營範圍。如果我不同意,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也不支付我經濟補償金,這讓我很苦惱。

請問,公司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長春 王先生

為您釋疑

王先生您好!

《勞動法》第十六條對勞動合同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按照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的具體協議內容,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並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須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也明確了合同解除的規定。

根據您所提供的信息內容來看,公司的確是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經營範圍,原來籤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應當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非過失性解除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您的公司應當屬於本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額外支付您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您的公司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不對的,應當根據此條規定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

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 王雨琦

原標題:《父親冒名頂替兒子上班在崗身亡能否確認勞動關係?法院:不予支持!APP出現模擬健康碼軟體,警方介入調查》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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