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工具機,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0萬元。由於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後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於甲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