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年32號文規定:從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由此帶來了很多關於5.1後發票抵扣、開具、補辦、衝紅等疑問,今天統一回復一下。
先強調一下:
5月1日之後取得的17%,11%的專票可以繼續抵扣認證,不受稅率調整影響。
網傳的讓5月1日之前把17%、11%進項稅發票全部抵扣,否則之後不允許抵扣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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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2018年5月1日前在申報時按照17/11%稅率填入「未開具發票」欄。5月1日以後,購貨方舉報未開具發票,該單位接受處罰後需補開具發票,問開票稅率應是多少?如何申報?
答: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申報時,可將「未開具發票」衝減後,按照17%/11%稅率申報。
2
調整增值稅稅率後,對於2018年5月1日前已開具17/11%的發票,在5月1日後發生開票有誤衝紅重開、銷售退回、作廢重開的情況,應按照什麼稅率開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後發生開票有誤衝紅重開、銷售退回、作廢重開的情況,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適用的稅率開具發票,即對於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應按照17%/11%稅率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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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業務,5月1日之後怎麼開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報確認銷售(納稅義務發生)尚未開票的,仍可按17%/11%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其餘按16%/10%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申明:參考13%減並稅率為11%的各地稅務機關實務操作,如出新總局公告或者新文件,以新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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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開票收入申報,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按什麼稅率啊?
答:也應該開17%、11%。
比如,會計網公司2018年4月發生了一筆應稅收入,金額100,稅率17%,稅額17,由於無法取得對方開票信息,暫未開票,會計在5月申報表進行了未開票收入的申報。
2018年5月,客戶提供了開票信息,這個時候應該給客戶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開16%。
因為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經按照17%申報過了增值稅。
申報表填寫如下:
當然,這種情況需要去稅務局大廳進行申報,網上申報涉及比對無法通過的情況。
5
如果你是強勢的購買方,可以讓供應商提前開票。
同樣的含稅價格,當然取得17%的專票會比16%的划算,因為抵扣進項稅會多。如果你足夠強勢,你完全可以讓銷售方提前給你開票。
比如,會計網公司向供應商採購了一套設備,2018年4月預付了50%的貨款含稅價100給供應商,約定2018年5月發貨並安裝,正常情況下,供應商預收貨款是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用開票和申報增值稅的。
但是會計網公司很強勢,讓對方把票都開了,那麼可抵扣進項稅100/1.17*0.17=14.53,如果5月1日後開票,可抵扣進項稅只有100/1.16*0.16=13.79。
6
如果你是強勢的銷售方,切不可拖延開票。
銷售方足夠強勢,你也不能不按納稅義務時間開票,別想著現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後開具再申報,如果故意拖延,滯納金是逃不掉的。
稅款不是想什麼繳,就什麼時候繳。一切都得嚴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來。
會計網公司向供應商採購了一批貨物,2018年4月15日就付款了,貨物也收到了,向供應商索取發票,供應商說5月1日再開,這顯然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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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雙方應該協商好,互利共贏。
比如:會計網公司和供應商2018年2月籤訂了一份銷售合同,約定含稅價100萬,開17%增值稅發票,由於貨物要2018年6月才生產完畢並發貨安裝,供應商說到時候只能開16%的發票了。
會計網公司覺得開16%發票有點虧,需要調整合同價格。經過協商不含稅合同價不變,相應調整了稅金。
不含稅合同價=100/1.17=85.47
調整後的含稅合同價=85.47*1.16=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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