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1: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下旬,洪某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販賣生活物資從中謀利,多次打電話拜託某店新冠肺炎隔離點後勤負責人劉某為其辦理疫情防控期間車輛通行證及代購證,在得知無法辦理後,洪某先後提出要劉某複印某店隔離點的車輛通行證、代購證及某農貿市場通行證供其使用。
劉某在明知上述證件應屬有權製作的國家機關頒發,且只能由固定的隔離點、車輛、人員用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情況下,仍答應了洪某的要求。劉某利將該隔離點的《荊州市疫情防控車輛通行證》《荊州開發區疫情防控期間臨時代購員代購證》《荊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農貿市場生活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各彩印了一份交給洪某,後因交通事故,交警當場查獲上述三張證件。經鑑定所查獲的證件上加蓋的印文均不是蓋印形成。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某、洪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劉某、洪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分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劉某、洪某願意接受處罰,對二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辯護人合理的辯護意見,本院已予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疫情期間,本應是萬眾一心、齊心協力,攜手戰勝困難的時期,但本案中洪某為販賣生活物資謀利,請託劉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違反了疫情管控期間的明文規定,觸犯了法律法規,理應受到法律嚴懲。
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大家,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應引以為戒,切勿心存僥倖,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行為,一旦實施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律釋明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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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林翠雲
核稿:楊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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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疫情期間偽造通行證、代購證,兩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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