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被抓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判刑!

2020-12-16 澎湃新聞

醉駕被抓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判刑!

2020-12-03 18:5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常言道,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三明一男子竟在醉駕被抓

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

如此麻木,

法律絕不輕饒!

案件詳情

2020年4月18日20時26分許,被告人鄭某酒後駕駛兩輪摩託車沿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由芙蓉新村路口往海關路口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三元區城東飯店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當日20時55分許,鄭某被送往醫院進行血樣提取。經鑑定,鄭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7.7mg /100ml。

2020年4月30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決定給予被告人鄭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被告人鄭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在取保候審期間,又於2020年6月10日20時40分許,酒後無證駕駛兩輪摩託車沿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由芙蓉新村路口往海關路口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海關路口地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當日21時11分許,鄭某被送往醫院進行血樣提取。2020年6月12日,經鑑定,鄭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94.63mg /100ml。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鄭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駕駛資格被吊銷後,在取保候審期間又違反規定,再次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時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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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醉駕被抓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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