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6月29日訊 見習記者 買園園)6月23日「海南自貿區(港)國際仲裁高端論壇」在海口順利召開。論壇以「國際仲裁在海南自貿區(港)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主題,就海南自貿區(港)建設背景下國際仲裁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進行研討,為海南建立一流的國際化仲裁機構建言獻策並提供理論支撐。
郭修江在演講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認識到法院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更多地應該發揮仲裁等各類法定機構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秉持著審慎地審查仲裁裁決、審慎地撤銷仲裁裁決、審慎地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保障仲裁裁決的效力和執行力。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長期以來堅持的基本觀點。2017年12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連續發布了幾個支持仲裁的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保障仲裁裁決順利施行的態度。司法與仲裁之間應該加強溝通交流,為構建一流的營商環境作出共同努力。
結合我自己的一些認識和看法,針對今天的仲裁國際化的主題,談談三方面的意見:
第一個意見,仲裁國際化首先要注重仲裁內涵的發展,一定要把公平、公正、高效作為仲裁發展最根本的方向。剛才聽了黃進老師的報告,他也專門講到了這一點,要向內涵式發展。過去我們追求的是仲裁的數量,將來我們要贏得國際仲裁市場,沒有高質量、公平、公正、高效的仲裁裁決,我們是難以贏得社會支持的。其實司法也是一樣的,我們可以看到司法的權威來源於哪兒,它不僅僅是來源於法律的授權,如果司法僅僅靠訴訟法賦予了法院對案件的裁判權力,那麼你就取得了司法權力,這是不可能的。現在中國正在進行的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就證明了這一點,多少年來很多案件由於我們的一些裁判不公造成了老百姓對司法的不信任,甚至於司法腐敗等等一系列問題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核心的問題在於司法沒有把公平、公正、高效作為自己最終的追求目標。所以我們推進司法改革,尤其是現在要保護產權等等一系列重大決策,通過公平、公正、高效的裁判來讓司法在老百姓心中樹立起真正的權威。司法如此,仲裁也是如此,或者說仲裁更是如此,因為仲裁和司法比較,仲裁不是一種法定的救濟方式,它不是一種法律上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選擇的救濟方式,只有當事人對我們仲裁機構有了足夠的信任,通過雙方當事人選擇仲裁,有了有效的仲裁條款,我們才可能獲得仲裁的權力。仲裁的前提是老百姓的接受,是要仲裁在社會、在老百姓心中樹立起一種權威,這種權威最終來自於我們仲裁裁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如何實現仲裁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一個是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剛才黃進老師也講到這個問題,這是一個前提,在課堂上、在學校,有些教師體現了學校的素質;在法庭上也是一樣,優秀的法官才能體現法院的水平;仲裁也是一樣,優秀的仲裁員隊伍才能體現優質、高效的仲裁水平。所以說一支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可能才是我們實現仲裁公平、公正、高效最關鍵的因素。
現在海仲在仲裁員的選擇方面有了很多突破,人員的範圍、學歷、水平、能力,還有仲裁員的管理制度,現在海仲的仲裁員每年都要進行一次註冊,可能很多的仲裁機構都沒有這個規定,這些制度、這些篩選機制保障了仲裁員隊伍的高素質。當然,可能下一步還要繼續發展,尤其是涉外仲裁需要更多的外籍仲裁員參與其中。我們還要考慮如何把國外高水平專家型的人員納入到我們的仲裁隊伍當中,這可能也是需要仲裁繼續做好的工作。
第二,要實現仲裁公平、公正、高效可能還需要好的仲裁規則。仲裁和法院的司法可能有所不同,我們所有的司法訴訟程序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仲裁法只是給仲裁程序做了一個大概的規定,仲裁規則是由各個仲裁委自行制定的。仲裁規則如果適應社會的發展,尤其社會國際化仲裁機構發展的需要,它就會把我們的仲裁質量進一步提高。所以下一步要做好仲裁的公平、公正、高效,必須要對仲裁規則做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第三,仲裁機構的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海南仲裁委機構的發展由過去的事業單位逐步在2000年後脫離財政的撥款,現在逐步在往一個市場化的方向發展,這種仲裁機構的發展模式也是很重要的,因為只有好的仲裁模式才能體現仲裁的獨立性和公平、公正性,如果仲裁機構仍然屬於一個行政機關的模式,那麼它想做到完全獨立、公平、公正審理案件還是有一定難度的。所以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是仲裁的必然之路。
以上是第一個方面,我們要走向國際仲裁,首先要打造自己的品牌。這個品牌怎麼打?要在仲裁過程中實現公平、公正、高效,通過公平、公正、高效的裁判,實現我們仲裁的權威,在市場中贏得社會的信任。
第二個問題,結合我的工作談談司法對仲裁的態度。剛剛黃老師對司法也作了充分的肯定,認為司法在支持仲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確實,如大家所看到的,最高法院多年來一直秉持著支持仲裁、維護仲裁權威的基本方向,最高法通過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釋來支持仲裁。2017年12月至今最高法又連續發布了幾個支持仲裁的司法解釋,一個是《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個是《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三個是《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和精神,充分體現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保障仲裁裁決順利施行的態度,充分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執行活動、規範相關審查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的決心。三個司法解釋共同的基調,最高法院原第一巡迴法庭的庭長劉貴祥專委在講話當中明確體現了這樣一個基調:對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要採取嚴格把握的態度,強調作出仲裁裁決的否定性結論時要極其慎重,慎之又慎。這是其就三個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的原話,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在支持仲裁方面一直不遺餘力地做好工作,不僅僅是要從司法解釋的角度保障仲裁裁決的執行,同時在個案的處理當中也要求下級法院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慎重地處理仲裁案件的撤銷與不予執行,這就是最高法院的基本態度,也是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一直秉持的基本原則。最高法院為什麼要有這樣一種態度?其實最高法院充分認識到了仲裁制度本身是幫助人民法院減少工作負擔的重要程序。大家可以看到這些年來人民法院的案件量井噴式增長,過去三四百萬、四五百萬件民事案件,現在一審的民事案件達到七八百萬件,一些地方法官一年辦理的案件達到上千件,現在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幾乎是這樣的程度。以一巡為例,2015年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是800件,2016年是1300件,2017年是1800件,今年到現在為止已經達到了1500多件,今年年底達到3000件左右是很有可能的。我們第一巡迴法庭的法官人數,加我2個副庭長和10個主審法官,今年要承擔接近3000件案件,每個法官幾百件案件,最高法院成為了辦案的機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讓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發揮、解決社會矛盾、化解爭議,人民法院是不堪重負的。
所以我們說,人民法院是糾紛解決的最後一道屏障,最後一道屏障前面應該有很多解決糾紛的機制,才能保障人民法院是最後一道屏障。我們現在很多時候是把人民法院當成糾紛解決的唯一渠道,很多時候宣傳也好,其他政策性文件也好,還是我們行政機關的一些引導也好,很多時候都說有問題找法院,其實這是錯誤的。仲裁機構和其他的一些法定的爭議解決機構、調解機制等等這些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後,才能保障人民法院有精力把那些疑難的案件處理好,把那些有規則異議的案件處理好,人民法院最後解決的是社會規則的確定。法律法規有規定了,有些規定可能不是那麼精細,或者法律方面有漏洞,社會矛盾出現了,需要最後確定一個有效的規則讓老百姓來執行,那這個規則的確定是需要司法判決來確定的,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的案件都要最終放到人民法院處理,或者一律放到人民法院處理。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認識到法院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更多地應該發揮仲裁等各類法定機構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秉持著現在這種審慎地審查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保障仲裁裁決的效力和執行力。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長期以來堅持的基本觀點。
當然,剛才黃進老師也專門講到,仲裁和司法的關係,除了支持之外還有監督的問題。因為畢竟訴訟法、仲裁法都賦予了人民法院要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和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進行審查的義務,人民法院如果不盡這些義務也是有問題的。所以有些情況下仲裁出現了問題,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而進行裁決,或者仲裁程序嚴重違法侵犯當事人的權益,這時候我們可能會作出一些撤銷仲裁的決定,或者作出不予執行裁決的決定,或者作出否定仲裁條款的裁定等等。但是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案件的時候,一直秉持著審慎的態度。
簡單談談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釋,即關於先予仲裁不予執行的問題。廣東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了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下發了司法解釋,對先予仲裁問題持否定態度,基本的理由是仲裁應當是以糾紛為前提的,沒有糾紛,不能形成裁決。
其實這個問題要兩面看,本身最高法院制定這個司法解釋,作為有效的司法解釋,各級仲裁機構也好,人民法院也好,是必須要執行的。先予仲裁最早是海仲創立的,我認為先予仲裁本身可能沒有太大的問題,當事人就某一個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達成了協議,達成了協議之後發生糾紛時根據有效的仲裁去申請執行,這就類似於人民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已經沒有糾紛了,這時無論法院還是仲裁機構都可以將調解協議做一個確認,確認之後如果將來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就可以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解決矛盾了。
如果我們先予仲裁把握得好,做得恰當,把可能出現的糾紛矛盾充分地考慮進去,進行先予仲裁,實際上也是事先化解矛盾。剛才黃進校長專門講到,仲裁不僅僅是要解決糾紛、解決矛盾,還要提前預防糾紛。其實先予仲裁某種角度上講就是預防糾紛,把它做好了,有個裁決在那兒放著,將來它就不可能不執行。當然,要保證將來是有可能執行的。海仲我聽說一年大概有100多件先予仲裁案件,基本沒有發生什麼爭議,原因是我們在先予仲裁過程中把擔保的物品全部做好了,實際上要到發生糾紛的時候不需要去申請強制執行,因為有擔保在那兒押著,如果不履行的話到法院就會執行,他就會自動地履行裁決內容,不需要申請法院執行。
而現在有些仲裁機構做得不好的是沒有執行的保障,單純做先予仲裁,等發生問題的時候都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現在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尤其今年周強院長提出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個時候你給法院弄大量難以執行的執行案件,法院的壓力是巨大的。我個人認為司法解釋本身是沒有錯誤的,但是司法解釋的理解當中我們仲裁機構應當要正確理解,先予仲裁前面要設立一些基本的條件,這些條件設立好了,它起到預防糾紛發生的作用,絕大部分案件不會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先予仲裁就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起到事先防範糾紛發生的作用,而不是一個完全不正確的東西,需要看我們實踐當中如何把握好、運用好。這是我想說的第二個問題,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基本態度。
第三個問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之間的合作和交流。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法律給它們連接點之後必然會產生很多聯繫,這些聯繫需要相互溝通、相互理解。法院要幫助仲裁解決問題,實現仲裁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目的。另一方面,仲裁機構也要與法院積極溝通,把自己的想法充分地向法院表達出來,這時候雙方就能夠有一個很好的溝通協作機制。其實我們現在看電視劇也好,看小說也好,往往很多時候雙方發生矛盾糾紛,產生劇烈的衝突對立,不是說兩家之間有根本性的衝突和矛盾,而往往是信息不暢通。由於信息不暢通造成雙方之間的誤解,產生了很多對立和衝突。其實仲裁和司法也是這樣一種關係,如果兩個方面都能夠很好地站在對方的立場上理解對方,把自己的想法告訴對方,保證信息的暢通,促進雙方的交流,我想司法和仲裁之間就會有一個很好的溝通和協商,然後達成共識。
尤其是我們現在要建立國際化的仲裁機構,可能將來需要解決的新問題會更多,更需要雙方之間的協作。這裡我可以透露一個消息,也不是什麼秘密,最高人民法院現在也在積極籌備國際商事仲裁庭,可能最高法院的民四庭會加掛一塊「國際商事法庭」的牌子。另外可能在第一巡迴法庭和第六巡迴法庭加掛「國際商事第一法庭」和「國際商事第二法庭」的牌子,目前國際商事法庭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我們現在第一巡迴法庭的庭長張永健同時又是民四庭的庭長,他在主管這塊事情。根據原定的計劃,應該是在6月底掛牌,當然,現在準備工作是不是完全就緒,能不能掛牌,最後還要看最高法院和中央的決定。在國際商事法庭和國際商事第一法庭將來設立的情況下,國際商事第一法庭和將來的海南國際仲裁院之間的聯繫會更加緊密。很多的問題需要司法和仲裁之間達成共識,需要雙方之間建立更多制度化的安排,經常性地加強溝通交流,相互借鑑、相互學習,甚至一些資源可能要共享。將來我們國際仲裁庭可能有一個諮詢機構,這個機構的資源可能可以和我們的海仲等仲裁機構共享,包括深圳國際仲裁院等等機構,我們也願意去採納。只有我們雙方之間相互溝通協調,把各自的優勢充分地向對方表達出來,我們才有可能相互借鑑、利用相互的資源,共同促進仲裁事業和人民司法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