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釋義》

2021-01-19 民主與法制網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格權編釋義》

  書號:978-7-5216-1162-5

  作者:王利明、程嘯、朱虎

  裝禎:平裝

  出版時間:2020-07

  定價:98元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簡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青年學者。

  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

  

  內容簡介

  本書以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的條文為基礎,全面系統、詳細深入探討了人格權編各條文所蘊含的基礎理論,深度專業解讀了其中的價值理念與疑點難點,為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民法典人格權編提供了全景式、體系化的指導。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人格權編的調整範圍】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類型】

  第九百九十一條【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請求權】

  第九百九十六條【人格權責任競合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責任時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人格權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責任方式】

  第一千零一條【自然人身份權利的保護】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法定救助義務】

  第一千零六條【人體捐獻】

  第一千零七條【禁止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第一千零八條【人體臨床試驗】

  第一千零九條【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條【性騷擾】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非法剝奪、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姓氏的選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決定、變更姓名、名稱及轉讓名稱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的保護】

  第一千零二十條【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姓名、聲音等的許可使用參照肖像許可使用】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及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新聞報導、輿論監督與保護名譽權關係問題】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認定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考慮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名譽權人更正權】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信用評價】

  第一千零三十條【處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適用】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及隱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的法定義務】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序言

  人格權獨立成編的時代意義

  王利明

  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初心,也是新時代的奮鬥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特別強調了對人格權的保護。由於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人格利益享有的排斥他人幹涉的權利,關乎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人格權編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沈春耀作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載《人民日報》2018年8月28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回應社會關切,順應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總結現有人格權立法以及實踐經驗,對人格權制度作出詳細的、科學合理的規定,全面確認和保護人格權。同時,人格權編也對現行民事法律規範進行了系統整合,為司法實踐中處理人格權糾紛提供了較為明確的裁判依據,從而實現民法典編纂的時代性和體系化目標。

  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落實了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任務,改變了傳統民法存在的「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這既是民法典回應時代需求的集中體現,也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也為世界各國有效應對人格權保護問題提供了中國經驗和中國方案。人格權獨立成編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需要

  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人的地位是最高的。馬克思主義倡導人的解放,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歸根結底都是為了人。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了新時代,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深刻分析我國經濟社會現實的基礎上明確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發展,我國持續穩定地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總體上實現了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廣泛,廣大人民群眾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提高,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強烈。

  人格權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各項人格權都體現了人格尊嚴的保護要求。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在民法典分則中獨立成編,實質上就是為了全面保護人格權,使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嚮往。《民法典》強化了對生命、健康、身體的保護,並將其列入各項權利之首予以確認。《民法典》將生命尊嚴作為生命權的重要內容加以保護,這是人格尊嚴在生命權中的具體體現。《民法典》第一次規定了性騷擾的概念和認定條件,並對防範性騷擾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次確認了私生活安寧的權利,並明確將個人私人生活安寧規定在隱私權之中,《民法典》第一次確認了隱私的概念,並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非法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第1033條),從而維護個人尊嚴,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有序。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簡訊、垃圾郵件侵擾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民法典》確認和完善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總之,人格權獨立成編為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充分回應網際網路、高科技進步發展的需要

  首先,人格權獨立成編是適應網際網路時代的需要。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給人格權特別是隱私權、個人信息的保護帶來了巨大挑戰。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時代,隱私等人格權益面臨嚴重的威脅,網絡侵害人格權的事件頻發,各種「人肉搜索」泛濫,網絡謠言、網絡暴力、非法侵入郵箱盜取信息、藉助APP非法竊聽他人通話等時有發生,通過網絡非法披露他人簡訊、微信記錄等行為更是屢見不鮮,此類行為不僅汙染了網絡空間,更是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由於網際網路登錄和使用的自由性,使得通過網絡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具有易發性。同時,網際網路受眾的無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使得網絡侵害人格權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也就是說,相關的侵權信息一旦發布,即可能在瞬間實現世界範圍的傳播,相關的損害後果也將被無限放大,損害一旦發生就會覆水難收。因此,在網際網路時代,如何預防和遏制網絡侵權行為,是現代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嚴峻挑戰。我國《民法典》不僅確認和保障各項人格權,而且設置禁令、刪除、更正等規則,強化了對損害的預防,並有效制止和遏制網絡侵權行為,這些方式也成為依法治網的重要形式。

  其次,人格權獨立成編是適應高科技和信息社會發展的需要。21世紀是高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時代,現代科技是價值中立的。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其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福祉,極大地改變了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組織方式。另一方面,科學技術一旦被濫用,反過來也可能損害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生命健康等,從而損害人類的福祉。例如,隨著生物科技的發展,人類基因編輯、器官移植、代孕、DNA鑑定中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針對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對個人隱私等人格權帶來現實威脅,美國學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隱權」(zero privacy ,意思是隱私權已經不存在)的概念,認為各種高科技、網際網路的發明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福祉的同時,也都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即對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帶來了巨大威脅。例如,網際網路、衛星技術、生物辨識技術、監控技術等越來越多地成為個人信息收集的工具。科幻小說中設想的通過蒼蠅攜帶相機到他人家中偷拍,已隨著無人機技術的發展逐漸變成現實。各種高科技的發明已經使得人類無處藏身,如何強化對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的保護,成為現代法律制度所面臨的最嚴峻的挑戰。為應對這些挑戰,人格權編的許多條款都作出了相應規定,例如,《民法典》第1009條設定了關於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相關科研的底線規則,第1019條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第1023條第2款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以及民法典擴大了個人信息的範圍,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物識別信息、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都是對網際網路、高科技時代人格權保護需求的回應。

  三、人格權獨立成編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模式的改變以及網絡營銷的發展,在深刻改變我們消費方式的同時,也對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隱私權保護等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利用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網絡購物早已進入每一個家庭,成為人們日常生活消費的重要方式。電子商務也帶來了諸多的新型廣告模式,例如,針對特定消費者個人消費癖好的分析,商家投放具有明確針對性和個性化的廣告。這實際上就是在電子商務過程中商家對消費者大量信息進行收集和利用所致,會給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帶來巨大的挑戰。一些商家違規收集個人信息,或者違反約定利用個人信息,實際上都構成對個人信息權利的侵害。此外,徵信制度、黑名單制度的建立也都給個人信息的保護帶來了挑戰。各種名目繁多的評級、企業自己建立的黑名單制度,因信息失真導致評價不準確,不僅會導致對他人名譽、信用等的損害,也會影響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乃至日常的生活。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保護人格尊嚴的需要,《民法典》第993條確立了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規則。人格權具有專屬性,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格利益不可由他人進行利用。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也稱為人格利益的經濟利用,是指人格權的某些權能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授權他人使用,以及在其遭受侵害以後可以通過財產損害賠償的方式獲得救濟。人格利益許可使用規則的重要意義在於:一方面,有利於回應社會發展需求。傳統社會中,社會形態比較簡單,普遍更側重人格權的靜態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肖像、聲音、個人信息等的利用層面凸顯出來,各種利用現象層出,尤其是個人信息的利用十分普遍,我國民法典關於人格權許可利用的規定適應了人格權行使的發展趨勢,有效地協調了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關係,有利於促進我國數據產業的發展和國家整體戰略的推進。另一方面,有利於保護個人人格尊嚴。利用和保護並非截然對立的兩個層面,人格尊嚴也包括通過自己的意志對人格利益進行自主利用,並排除他人未經許可的利用,這也是對人格尊嚴的動態保護。民法典也基於人格尊嚴保護的要求,規定了不得許可使用的情形,這為人格權的許可使用設置了界限,更有利於推進對人格尊嚴的保護,避免因利用而損害人格尊嚴。對於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可能導致的衝突,人格權編通過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以及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等問題,均作出了特殊規定。這些規定更加注重對於人格利益的保護,同時注重與財產利益的平衡,能夠更好地實現保護人格尊嚴的憲法要求。

  四、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全面保護人格權的需要

  人格權獨立成編就是要構建完整的人格權體系,這既順應了域外的立法趨勢,也可以滿足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從而為全面保護人格權奠定製度基礎。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

  第一,為依法行政提供根本的遵循。民法典全面確認各項人格權,將為規範行政執法提供依據,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得以侵害人格權為代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隨意減損公民依據民法典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還應當保護公民的各項人格權不受侵害,如《民法典》第1005條規定國家機關法定救助義務的履行,也有利於維護公民的人格權。

  第二,為公正司法提供基本依據。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也要遵循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保護規則,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人格權糾紛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的數量呈逐漸增長趨勢。自《民法通則》確立人身權制度以來,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格權案件數量每年都在快速增長,大量涉及了名譽、肖像、隱私、姓名、名稱、個人信用、人身自由等人格權。實踐中,侵害人格權的事件大量發生,尤其是隨著網際網路、高科技的發展,網絡暴力、網絡謠言、人肉搜索、網絡誹謗、信息洩露等時有發生,這就尤其需要立法作出應對並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而相對於世界發展趨勢和現實社會需要,我國《民法總則》的幾個條文過於原則、簡單,遠不能達到全面保護人格權益的立法目的。同時,《民法總則》第110條雖然對各項具體人格權進行了列舉,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人格權類型的確認,但並沒有規定各項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尤其是義務人應當承擔的各項行為義務、尊重人格權應當遵循的各項具體規則、權利行使中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協調關係,以及在侵害人格權情形下的保護規則等。因此,需要通過《民法典》人格權編構建科學合理且系統全面的人格權體系。

  第三,人格權獨立成編將為未來人格權的確認和保護提供空間。人格權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體系,隨著科學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會出現許多新的人格利益需要保護,這些權利出現之後,只有人格權獨立成編,才有足夠的空間容納這些新型的人格權益。人格權獨立成編也凸顯了人格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可以和物權、債權一樣,成為重要的民事權利,這也有利於強化公民的權利意識。同時,人格權的體系具有開放性,其類型和內容也是在不斷發展的,通過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可以為將來人格權制度的發展預留足夠的空間。尤其是考慮到現代社會生活的複雜性,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持續給人與社會的關係帶來影響,而人對自身發展的訴求也將隨之發展,人的主體性意識和訴求也將增強。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格權的類型和內容都會不斷發展,法律在未來還會有必要確認新型的人格權益。民法典中關於人格權的類型在未來還可能會增加。人格權這種與時俱進的開放性特點,在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立法模式下更具有可能性。在獨立的人格權編中,法官可以通過對既有人格權範式的參照和類推適用,發現和確認新型的人格權法益,從而更好地確認和保護新型的人格權益。

  五、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完善民法典體系的需要

  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具有足夠的理論支持和重大的實踐意義,而且從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看,完全符合民法典體系的發展規律,並對民法典體系的豐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人格權獨立成編符合民法典體系結構的內在邏輯。人格權獨立成編凸顯了民法作為「人法」的本質,有助於改變傳統民法「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人格權獨立成編形成對各種人格權益的周延保護,並彌補了傳統民法典體系的不足。另一方面,人格權獨立成編也與我國《民法典》總則編所明確的調整對象是相吻合的。我國《民法典》第2條在規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時,將人身關係規定在財產關係之前,凸顯了對人身關係的重視。這實際上表明,我國《民法典》要求進一步強化對人身權益的保護,這一精神應當在民法典分則中得到體現。《民法典》第109條、第110條採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列舉了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並沒有規定,這就需要在民法典分則中對其作出規定。同時,總則編所規定的民事權利實際上都需要通過各個分編以及特別法作出細化規定。例如,物權、債權等都有分編保護,身份權有婚姻家庭法保護,其他投資性權利通過公司法等特別法予以保護,但人格權迄今為止仍缺乏細化的保護規則,這就難以實現《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總之,「現代民法的發展顯然是以人格權法的發展而展開的」。加強和完善人格權法律制度,代表了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民法典是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權利法典」,而人格權編尊重人民的意願,反映人民的需求,謀求人民的福祉,符合人民的利益,且充滿了新時代的氣息,彰顯了時代的精神,因此堪稱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學習好、實踐好這部法典,才能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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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更好的在基層社區踐行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保障人民權益,12月7日下午,潯陽區甘棠街道22個社區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傳系列活動。活動中,社區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者向居民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撰的意義和與居民息息相關新增的各類條文,例如人格權、居住權、離婚冷靜期、繼承人寬恕制度、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等等。
  • 《民法典》基本原則
    《民法典》基本原則 2020-07-01 02: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