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簡訊、垃圾郵件、午夜來電
有木有人管?
網絡暴力、惡搞他人肖像、聲音
是否超越法律紅線?
遭遇性騷擾、私人生活安寧被侵犯
應該怎麼辦?
他人違約行為導致人格受損
可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快跟德州中院法官一起
在手繪民法典之人格權編中
了解一下
手
繪
民
法
典
(現在,請大家把手機橫過來欣賞哦)
目錄
⊙亮點一:獨立成編凸顯「人的價值」
⊙亮點二:增加「兜底條款」,創設人格權「開放」保護模式
⊙亮點三:明確規定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亮點四:新增人格權訴前禁令制度
⊙亮點五:明確了認定及防止性騷擾的規則
⊙亮點六:肖像權「獨立成章」
⊙亮點七:「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侵犯
亮點1
獨立成編凸顯「人的價值」
法官解析——古語有云:「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嚮往需要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雙重保證。所謂「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的重大創新,彰顯了對人的全面保護,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突出人格權受尊重、受保護的法治理念。
亮點2
增加「兜底條款」,創設人格權「開放」保護模式
法官解析——民法典不止規定了諸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隱私權等這些現行法律已經涵蓋的人格權類型,還增加了兜底條款,即「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新的人格權益保持開放性、靈活性的態度,有助於實現人格權保護的與時俱進。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亮點3
明確規定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法官解析——該條規定彌補了現行法律中僅對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予以保護的不足,與合同編之間就這個問題形成了順暢的邏輯關係,不僅補充了合同編存在的問題,而且也符合世界民法立法潮流,簡化了訴訟關係,更加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民事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亮點4
新增人格權訴前禁令制度
法官解析——現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針對實施家庭暴力侵犯人格權的行為規定了專門的行為禁令制度,而民法典的該條規定則是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吸收與升級,對被侵權人申請行為禁令作出了明確規定,擴大了可以申請禁令的違法行為的範圍,即不再僅僅局限為家庭暴力,延伸了可以申請的時間節點,即「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從而有利於將人格權益的司法保護的時間提前,有效防止損害的產生和擴大。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亮點5
明確了認定及防止性騷擾的規則
法官解析——該條彌補了現行規定過於原則化的不足,對性騷擾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明確,更有利於審判實踐。本條規定的行為並不局限於工作場所,並且細化了單位的預防和制止義務,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義務,對於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行為更具有針對性。
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亮點6
肖像權「獨立成章」
法官解析——人格權編中將肖像權獨立成章,對肖像的內涵作出了明確的認定標準,對肖像權予以擴張性保護,即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再以「商業目的」為要件,並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深度偽造他人肖像。
亮點7
「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侵犯
法官解析——民法典明確了隱私的內涵,首次引入了「私人生活安寧」的概念。私人生活安寧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定與寧靜免受他人不當侵擾和妨害的狀態,包括日常生活安寧、住宅安寧、通信安寧等。把隱私空間界定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更加符合「讓人活的更有尊嚴」這一立法目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 THE END —
繪圖:馬麗華
原標題:《凸顯人的價值,保護人的尊嚴——德州中院手繪《民法典 • 人格權編》》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