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一直高度重視對人權、人格權的保護。
早在1987年《民法通則》就專門對若干重要人格權作出了規定;2009年《侵權責任法》又進一步對侵害人格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並擴充了人格權體系;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國穩定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總體上實現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
在基本的物質生活得到充分保障的背景下,人民群眾有了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加體面的生活。十九大報告專門提出對人格權的保護,彰顯了黨對人民的新期待的高度重視,而民法典人格權編從無到有、單獨成編,正是回應了這一時代要求。
有專家認為,人格權單獨成編,是民法典最大的亮點,不僅彌補了傳統民法典「見物不見人」的缺漏,而且為人格權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於美好生活的追求。
人格權編的設置,以更高規格的獨立姿態印證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體現了民法典注重人的精神追求的更深層次的人文關懷,將更有助於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格權利。
【本文來源於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應知應會的100個民法典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