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遺囑應體現遺囑人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從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角度出發,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使公證遺囑效力不再處於遺囑「金字塔」的頂端。
●案例
楊某1與楊某2均系蔡某與楊某的兒子。早年前,楊某因病去世,留下蔡某與兩個兒子相依為命,現兩兒子已成家立業。蔡某去世前兩年,曾到某公證處設立了公證遺囑,內容是將其名下一套自住房產留給楊某1,將存款留給楊某2。後蔡某生病時,楊某1對其不聞不問,楊某2照顧蔡某的起居。之後,蔡某又立一份自書遺囑,將自己名下的自住房產留給楊某2,但沒有去公證機構撤銷公證遺囑。現蔡某已去世,楊某1與楊某2因遺產繼承而發生爭議,楊某1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的遺囑有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兩種形式,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自書遺囑的效力,後訂立的自書遺囑沒有變更、撤銷公證遺囑,故楊某1與楊某2應以公證遺囑的內容繼承蔡某的遺產。而民法典若生效後,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先,楊某2可以依據蔡某最後的自書遺囑繼承遺產。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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