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內的籃球比賽中受傷,學校應該擔責嗎?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某中學賠償比賽中受傷的學生張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共13萬餘元。
中學生張某系某學校高二學生,2018年5月,張某在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中受傷,當天被送往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傷情為右踝關節骨折,醫院為張某行「右踝關節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原告於2018年5月25日出院。2019年7月11日張某又至該院行「內固定取出術」,7月16日出院。兩次住院及出院、複查的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均系自行墊付,因與學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該學校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31萬餘元。
庭審中,關於受傷的原因,張某方訴稱,籃球比賽是在學校的籃球館中進行,張某是在爭搶籃球落地的時候受傷,沒有和其他同學碰撞,可能是籃球館場地滑以及學生運動出汗沒有及時清理地面造成張某受傷。
校方辯稱。籃球比賽是學校組織的,比賽本應在室外進行,因天氣原因改為在籃球館進行,籃球館場地是新裝修的,確實有些滑,比賽過程中未安排專人負責清理比賽場地。但張某是在籃球比賽中因意外事故導致損傷,原告作為高三學生具有識別風險的能力,學校並無過錯。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該案中,某中學在案涉籃球比賽的安排組織上存在一些問題,諸如臨時更換比賽場地、新比賽場地地板滑、未安排專人清理場地,該相應問題與張某受傷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故某中學應對張某受傷承擔一定責任。同時,籃球比賽作為一項較為激烈的運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和危險性,張某對此也應知曉,其對該次受傷亦應自擔一定風險和責任。此外,某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籃球比賽,也是為了增進學生友誼,增強學生體質,應當得到鼓勵和支持。基於上述分析,法院對某中學在張某受傷問題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酌定為60%。最終,判決某中學賠償張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輔助器具費共13萬餘元。
通訊員 張雲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強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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