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披露入刑!這家上市公司4名責任人判了,投資者可索賠

2020-12-14 大河財立方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信披違規責任人接受行政處罰交個罰款就完事了嗎?不!

4月10日晚間,上海高院官方公眾號《浦江天平》發布了一則「上海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的一審判決結果,引起資本圈關注。

據悉,4月10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對一起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林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元;對直接責任人員盛某和秦某某均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上海三中院審判現場(圖片來自浦江天平公眾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海某股份公司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嚴重情節;被告人任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四名被告人犯罪後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

經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確認,本案中涉及的上海某股份公司為上市公司中毅達(現*ST毅達 600610),任某某為任鴻虎,時任公司代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林某某為林旭楠,時任公司董秘兼財務總監;獲刑四人目前均未在公司任職。

曾虛增利潤佔比超80%

從具體案情來看,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廈門公司與江西某公司籤訂了《項目施工合同》,後因未支付保證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應由廈門公司完成的項目未實際開展。

2015年10月,上市公司為虛增業績,由時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任某某決定將該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體項目的80%工程量收入違規計入上市公司三季度報表,由廈門公司副總經理盛某安排廈門公司提供虛假的工程、財務數據,上市公司財務經理秦某某依據上述數據編制三季度財務報表,交該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林某某籤字確認。

2015年10月28日,上市公司將三季度財務報表對外披露。經鑑定,上市公司共虛增主營收入7267萬元,佔同期披露主營收入總額的50.24%;虛增利潤1063萬餘元,佔同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1.35%;虛增淨利潤797萬餘元,將虧損披露為盈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盛某、秦某某、林某某分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法院另查明,任某某、林某某均向中國證監會繳納過行政罰款20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盛某和秦某某均向法院繳納了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任某某、林某某在本案前均已繳納過行政罰款,應折抵罰金。四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且均已繳納了罰款或罰金,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作出前述判決。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獲悉,上海三中院提及的任某某、林某某已向證監會繳納過行政罰款20萬元事由,來自於2018年4月13日公司披露的由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處罰了包括任某某、林某某在內的10多位相關責任人,決定書還披露了上述違法事實的更多細節:2015年7月至9月,中毅達全資子公司廈門中毅達在未實施任何工程的情況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計確認了井岡山國際山地自行車賽道景觀配套項目的工程收入7267萬元、成本5958.94萬元和營業稅金244.17萬元,導致中毅達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7267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063.89萬元,佔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81.35%等。

「本案中公司虛增利潤佔比超過80%,已遠超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智斌向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30%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

據介紹,該案系上海市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據上海高院1月31日下發的《關於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依法審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本案檢察官認為,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交易的前提和基礎,上市公司違規披露信息會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動搖證券投資市場的根基。當前,註冊制改革正在穩步推進,新《證券法》剛剛實施,證券監管部門正著力構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制度規則體系。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懲治信息披露違法犯罪,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民事賠償案件進行中

據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了解,*ST毅達前身是滬市上市公司中紡機;之後大申集團注入園林資產中毅達100%股權後,公司更名為中毅達,主營業務變為園林業務。自2017年11月開始,*ST毅達總部及子公司陸續出現資金鍊斷裂、無力支付員工工資、員工辭職潮爆發等情況,上市公司主業逐步處於停滯狀態;後因*ST毅達2017年、2018年連續兩年財務報告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9日起被暫停上市至今。

眼下,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除了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相關民事賠償案件也在進行中。就在3月初,投資者訴上市公司*ST毅達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也有了最新進展。

*ST毅達2019年半年報顯示,截至報告出具日,*ST毅達接獲通知的被訴證券虛假陳虎責任糾紛案件共133起,涉及金額合計人民幣1631.31萬元。

據證券維權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介紹,這133名投資者對中毅達提起索賠訴訟,主要針對*ST毅達相同的違法事實:即在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

「我們代理的首批6位*ST毅達投資者索賠案,被上海金融法院選為示範案例。」 臧小麗說,3月3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以網絡庭審的方式進行了這6件示範案件的庭審活動,出席庭審的不僅有原告、被告方面的律師,還有法院委託的兩名專家證人——來自上海交通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的專業人士。在以往所有的投資者索賠系列案件中,這是首次出現由法院委派的金融研究人員來擔任獨立第三方專家證人。

談及*ST毅達民事賠償案,同樣為投資者代理的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峰告訴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針對此次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因為跟之前證監會曾作出的處罰內容大致一致,所以目前判斷,在2015年10月28日到2016年4月16日之間買入中毅達股票,並在 2016 年 4 月 16 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另外,因為中毅達2018年4月13日公告被證監會處罰,實際目前訴訟時效已過了兩年,僅僅剩下最後一年了,需要提示投資者特別注意。

王智斌向記者表示,在*ST毅達之前,已有綠大地、博元投資、雅百特相關責任人因財務造假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面臨的違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責任,二是行政法律責任,三是民事賠償責任。加大違法人的違法成本,應當在以上三個方面進行「三位一體」的制度設計。新《證券法》顯著增加了針對信息披露違法的行政處罰力度,同時明確了保護受損投資者的代表人民事訴訟機制,包括新型的集體訴訟模式等。未來《公司法》和《刑法》的聯動修改,還有望繼續加大證券違法的處罰力度。

來源:證券時報e公司

責編: 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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