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有一個段子很流行,段子內容是「彩禮和嫁妝是兩個家庭幫助一個新的家庭,而不是一個家庭給另外一個家庭的扶貧」。其實,關於「扶貧」這個話題,需承認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不僅是體現在剛締結婚姻時的彩禮或嫁妝,還體現在婚後一方頻頻扶持原生家庭的成員,比如女方為弟弟結婚出資買房買車等。這種日久積累的不正常的「扶貧」,自然而然地成為了雙方離婚時較大的爭議點之一。
梁聰律師團隊接待過成千上百個的離婚諮詢,時不時會遇到客戶問,另一方配偶在結婚後經常私下給自己父母或者兄弟姐妹錢,長年積累下來這筆錢數目都不小,關鍵這筆錢沒經過我的同意,離婚了我能追回一半嗎?另一方甚至借外債貼錢給他們,這個外債我還需要一起承擔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後所得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點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夫或妻都有平等的處理決定權,無需就每一筆開銷使用都要先得到另一方配偶的同意才能使用。
但是,對於婚後一方私下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父母或者贈與扶助其他兄弟姐妹的行為,是否必然會涉及到侵犯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以及其對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問題,甚至是否會涉及到一方涉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呢?團隊林律師認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具體研究其給付原因、給付對象、給付項目或給付金額等因素。
1.婚後一方給父母的生活費/贍養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和道德上的風俗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因此,一方婚後給父母的生活費等贍養性質的費用,如果給付金額未明顯超出當地的生活消費水平和贍養人的負擔能力,即使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因另一方也負有協助贍養的義務的,另一方一般也不得要求追回或要求配偶賠償一半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發生的高額醫療費,另一方配偶有權拒絕給付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父母發生的醫療費用,首先由醫保或其他商業保險資金支付後,剩餘部分若父母無能力負擔的,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應該提供醫療費用。在日常的贍養費上,贍養人的配偶有協助給付的義務,但是涉及到高額的醫療費用時,另一方配偶也必須協助支付嗎?團隊林律師認為,法律雖規定了另一方配偶的協助贍養義務,但是基於合理支出範圍和具備的承擔能力是哪個,至於超出合理承擔能力的高額費用,另一方配偶在法律層面無須傾盡所有來協助承擔。但是,若是贍養人的配偶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的,贍養人只能眼看父母有病而不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以上規定,若是贍養人的配偶不同意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贍養人可以在婚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將屬於自己的一半財產用於支付父母的醫療費用。但是在支付醫療費用非常著急的情況下,團隊林律師認為,即使未正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也可以先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父母的醫療費,其行為也不會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對於超出夫妻兩人合理應負擔範圍的費用,雙方後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直接抵扣或者返還。
3.一方婚後私下贈與其兄弟姐妹的錢,另一方配偶能要回來嗎
在道德上,兄弟姐妹相互扶持是傳統美德,但在法律規定上,對於兄弟姐妹間負有扶助義務的情形僅限如下: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除去以上規定的情形,對於正常的成年兄弟姐妹之間,各自均並不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此,一方在婚後私底下經常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兄弟姐妹的,一般會視為侵犯另一方配偶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另一方配偶可要求對方賠償一半損失,或者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產。一方私下對不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贈與財產的,也有可能涉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另一方配偶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轉移方少分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定義大額贈與?團隊林律師結合實戰經驗認為,單筆支出超過一萬的或者短時間累計支出超過1萬,則視為大額支出。
4.婚後因扶助家人而造成的對外債務,夫妻兩人需要一起承擔嗎
婚後因扶助家人而造成的對外債務,需要具體區分債務的來源或組成,判斷其中是源於贍養父母的日常費用,還是支付父母大額的醫療費用,還是贈與不負有扶養關係的兄弟姐妹的費用,最後還要判斷是否為夫妻合意的債務。
根據前文三個小點的分析,團隊林律師認為:
(1)關於贍養父母的日常費用,因贍養人的配偶也負有協助贍養的義務,因此並非明顯不合理的費用或債務,夫妻兩人需要共同承擔,但如果是雙方感情明顯破裂或分居期間再對外借債贍養父母的,該筆債務可不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2)涉及父母的大額醫療費用或者贈與不負有扶養關係的兄弟姐妹的費用,且未取得另一方配偶的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因此而導致的對外債務,另一方配偶無需承擔,屬於舉債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