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天津市寧河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官網8月20日消息,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被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案件名稱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營業執照註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處罰決定書文號
主要違法事實
處罰種類
處罰依據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備註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案
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
91120221600583983K
焦愛麗
津市場監管寧稽罰〔2018〕14號
生產銷售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包裝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主動履行,15日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08-16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場監管寧稽罰〔2018〕14 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營業執照 91120221600583983K
經營場所: 天津市寧河區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 焦愛麗
違法事實: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2017年生產的52%vol高粱酒共504瓶(500ml/瓶)使用的包裝材料存在使用外文,但沒有與其對應的中文;生產日期標於盒內, 消費者購買時不易於辨認和識讀;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及未標示其他警示語的行為。上述外包裝材料共500套,使用了89套,剩餘411套。
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5年2017年生產的49%vol高粱酒351瓶(500ml/ 瓶),使用的包裝材料存在使用外文,但沒有與其對應的中文;生產日期標於盒內, 消費者購買時不易於辨認和識讀;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及未標示其他警示語的行為.上述外包裝材料共490套,使用了63套,剩餘427套。上述兩種白酒均銷售給了天津食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成本價格為10873.68元,銷售價格為12002.08元,獲利1128.4元。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項:1.全國12315網際網路平臺消費舉報單等材料,證明案件來源;2.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焦愛麗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3.被授權人趙鋼身份證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各一份證明授權關係;4.「金星牌」、「義聚永記」中華老字號證書複印件各一份,證明其獲證情況;5.「義聚永記1326」商標註冊材料兩份,證明其商標註冊情況;6.「金星牌」商標註冊材料一份,證明其商標註冊情況;7.情況說明材料三份,證明被授權人趙鋼因公外出,在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4日、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間,暫不能配合調查;8.包裝說明材料一份,2012年包裝進貨臺帳複印件一份,證明涉案包裝的數量;9.線上試行銷售企劃情況說明一份、2012年至2015年天津食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計劃複印件一份、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入庫單複印件3份、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出庫單複印件3份、整裝通知單複印件三份等材料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情況;10.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銷售及獲利的單據材料兩份,證明涉案白酒的銷售及獲利情況;11.承諾書一份,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承諾已經停止使用涉案包裝;12.取證照片27張,證明對天津義聚永酒業釀造有限公司成品庫(1號庫、2號庫、3號庫)、生產車間、包裝材料庫房進行現場檢查的情況及涉案白酒的外包裝;13. 2018年5月24日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14. 2018年5月30日及2018年7月16日對當事人的授權委託人趙鋼所做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的行為的事實、情節;15.天津食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其經營資質;16.中英文翻譯材料一份,證明相關英文內容。
上述有關材料均經過當事人籤字蓋章確認。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無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情節。
當事人生產經營白酒所用的標籤使用了外文,但沒有與其對應的中文;生產日期標於盒內, 消費者購買時不易於辨認和識讀;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及未標示其他警示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90015.6元;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28.4元;3.沒收尚未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包裝材料共838套。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