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 2020-12-22 10:41:08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於近日公示的《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店經營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酸梅湯料(代用茶)案》(津市監和罰〔2020〕440號)顯示,經查,2020年9月5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檢測機構對當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店當日經營的酸梅湯料(代用茶)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標籤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0月1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相關抽檢文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檢要求。
調查中,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店出具情況說明,表示這批酸梅湯料(代用茶)都是由總部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同義中藥飲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進,再配送至當事人店內;同時,當事人表示,願意將店內剩餘的16袋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酸梅湯料(代用茶)上交依法進行處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涉案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16袋酸梅湯料(代用茶)的行政處罰。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店成立於2006年12月14日。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10月28日,註冊資本1億人民幣,為深圳市海王星辰醫藥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醫藥有限公司大股東為深圳市海王星辰商業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深圳市海王星辰商業發展有限公司為CHINANEPSTARCHAINDRUGSTORELTD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為原文: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和罰〔2020〕440號
當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1797255421F;
住所(住址):天津市和平區宜昌道41號;
負責人:石穎;
2020年9月5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檢測機構對當事人當日經營的酸梅湯料(代用茶)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標籤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10月16日,我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相關抽檢文書,告知當事人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檢要求,逾期不予受理。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檢要求。
調查中,當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店出具情況說明,表示這批酸梅湯料(代用茶)都是由總部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同義中藥飲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進,再配送至當事人店內的,當事人可提供總部購買時銷售單據,以及銷售方天津市同義中藥飲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證照資質,以及酸梅湯料(代用茶)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單。同時,當事人表示,願意將店內剩餘的16袋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酸梅湯料(代用茶)交至我局依法進行處理。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共5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被委託人處理此案的資格;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區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SC20120000001833052)《檢驗報告》(N0:TFI-06631-2020/TFI-06632-2020)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酸梅湯料(代用茶)的事實情節;
3、2020年10月16日,現場筆錄1份、送達回證1份,證明當事人收到了相關抽檢檢驗材料事實情節;
4、2020年11月13日,對被委託人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以及經營經營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酸梅湯料(代用茶)的事實情節;
5、當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店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材料,證明這批次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酸梅湯料(代用茶)的合法來源;
6、與本案相關的情況證據材料。
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告知後,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第(九)項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4.1.2食品名稱4.1.2.1「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4.1.2.2「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規定的名稱」4.1.2.2.1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標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16袋酸梅湯料(代用茶)。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記者馬先震 孫辰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