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訴訟活動中,有些當事人並不熟識和了解在法律上作為代理人的資格和委託程序,很多時候只從自己對於道德的認識,狹隘的認識代理人的地位。尤其在基層的工作實踐中,對於代理人的認識常常存在困惑。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託,代表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它有幾個明顯的特徵:首先,訴訟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其參加訴訟活動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訴訟代理人必須在法律或當事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超越代理權限實施的行為,必須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再次,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參與訴訟的能力,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最後,訴訟代理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只能代理一方進行訴訟維護其合法權利。
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分開來看。
何為法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直接來源於法律規定,並不是基於當事人委託而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均對監護人的認定做出了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情形主要有:第一,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二,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訴訟行為能力;第三,法定訴訟代理人失去監護權。
何為委託,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指基於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託,而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的人。這類人有幾個突出的特徵:首先,代理權是基於當事人、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委託而產生;其次,代理權限、範圍和事項均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最後,在訴訟過程中,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要有相關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直接依據,只有向法院提交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籤名或蓋章的委託書才能進入訴訟活動中。授權權限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其主要針對訴訟中的非重大事項,比如收集證據,提供證據,申請迴避,法庭辯論等程序性事項進行代理,不涉及實體權利;另一種是特別授權,其通常涉及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或實體利益,比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請,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對實體權利進行處分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為具體寫明授權事項的,均視為一般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不得代為承認、放棄、變更當事人訴請,不得代為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在司法實踐中,委託訴訟代理權會因下列情形而消失:第一,訴訟終結;第二,當事人解除委託;第三,委託訴訟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或訴訟代理任務完成;第四,委託訴訟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裡,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河。希望通過法律一角這種形式,將法律一點一滴的融入到我們的生活中去,走好法治宣傳每一步。
(旬邑法院 宇文陽)
作者/來源:旬邑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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