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迴避的適用對象
參與本案審理的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檢察人員、執行人員。
提示:訴訟代理人、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
2、迴避的方式
自行迴避+依申請迴避+決定迴避
3、迴避的法定事由
(1)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④是本案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⑤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⑥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2)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法定情形
①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②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③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④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⑤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⑥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3)審判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4)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例外: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上述限制。
4、迴避的決定權
(1)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的迴避:法院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的迴避:審判長決定;
(4)檢察人員的迴避:檢察長的迴避,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
5、迴避的法律效力
(1)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對迴避申請應在3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在申請被駁回後,可以申請本院複議一次,但在複議審查期間,被申請迴避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提示:法院作出迴避的決定後,不影響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