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夢瑤 記者 李偉豪)徐州一名初中生在校運動會比賽中不慎摔倒,造成右尺橈骨骨折,為此花去數萬元醫療費,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這起校園傷害案件中,銅山法院一審判決校方承擔90%的賠償責任,學生自己承擔10%的責任,目前判決已生效。
運動會上不慎摔倒骨折
2019年10月,初中生小陳(化名)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接力項目時不慎摔倒,身體壓到右手,造成右尺橈骨骨折。小陳受傷後,校長和老師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治療期間,學校墊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用共計75000餘元。
校方認為自己在舉辦此次運動會過程中已盡到管理義務,在小陳受傷後也履行了相應的職責,本次事故屬於意外事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陳家長則認為,孩子是在學校和老師統一安排下參與的學校運動會,小陳沒有任何過錯,而是校方沒有盡到相關的職責和義務,從而造成學生的傷害,故校方要求返還醫藥費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校方一紙訴狀將小陳家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返還校方墊付的醫藥費75000餘元。
法院判決:校方承擔90%責任
銅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陳事發時已年滿12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組織的體育比賽項目中受傷,學校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方能免責。
小陳參加的「螃蟹行」項目,是該學校第一次組織學生參加,且學校未在該項目實施之前對學生進行事先練習,便直接進行比賽,故其教育、管理職責存在瑕疵。
另查明,參加該項目共有170人參加,共有三人受傷,其中一人到醫院檢查未作治療,一人外固定,小陳受傷較重,住院治療。故認定學校未能盡到妥善的管理、保護職責,應對小陳受傷承擔主要責任。
小陳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在運動中應當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現未有證據證明小陳受傷系外力作用所導致,小陳自身在無外力作用的情況下摔倒,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疏忽,故對於其受傷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銅山法院權衡雙方的過錯和原因力大小,酌定校方對小陳承擔90%的賠償責任,小陳自負10%的賠償責任。校方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徐州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教育機構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據主審法官王會收介紹,這是一起校園傷害事故的典型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很多體育運動較為激烈,存在一定風險性,因此,妥善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對於保證學校體育活動正常開展、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尤為重要。
對於學校組織的校內體育活動,由學校安排場地、提供設施、設置規則要求,因此學校在該類情形中承擔更高的教育、管理、督導和保護責任。
校方應通過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全面、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健全學校體育安全工作責任制,建立傷害事故應急處理機制等方面防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
(編輯 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