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基金報
又有銀行被罰!跟基金銷售有關
中國基金報記者王建薔
又有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遭證監局責令改正。據不完全統計,這已是近一年內第三家因為基金銷售業務被施以監管措施的銀行。
紅塔銀行基金銷售業務11宗違規
證監會網站12月9日公布證監會雲南監管局對雲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紅塔銀行」)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處罰信息顯示,2020年9月14日至16 日,證監會雲南監管局對紅塔銀行基金銷售業務實施了現場檢查。
經查,紅塔銀行存在對於個別基金銷售培訓情況無留痕;未建立年度監察稽核報告制度,未在每年年度結束後對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監察稽核;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等問題。
今年8月28日,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簡稱「《規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範、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於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或者電話開展基金營銷活動的,應當通過專門的技術系統加強統一管理,實施留痕和監控,並根據投資人意願設置禁擾名單與禁擾期限,明確內部追責措施,防止因電話營銷等業務活動對投資人形成騷擾。
紅塔銀行官網資料顯示,雲南紅塔銀行前身為2006年5月26日開業的玉溪市商業銀行。2015年,在引入雲南合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菸草總公司雲南省公司等有實力的企業法人投資入股,並向在冊股東定向增發股份後,2015年12月21日,中國銀監會雲南監管局批覆同意玉溪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雲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雲南紅塔銀行」。
遭雲南證監局責令改正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雲南監管局決定對紅塔銀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顯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顯示,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1年來至少3家銀行
因基金銷售業務被施以監管措施
據不完全統計,這已經是近一年來第三家因為基金銷售業務被施以監管措施的銀行。
在去年底的12月27日,江蘇證監局公告對張家港行採取出具責令改正的的監督管理措施。據悉,江蘇證監局對張家港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的基金銷售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
發現後者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未向基金投資人公開;二、未在2016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今年4月3日,無錫銀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江蘇證監局在對無錫銀行的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現場檢查時候發現,後者的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未制定基金產品風險評價體系,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未向基金投資人公開;二、存在基金銷售業務前臺的宣傳推介和櫃面操作崗位未相互分離的情況;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帳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帳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則,保證基金銷售資金的安全和帳戶的有序管理;四、未及時更新《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
其中,第一項問題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第二、三、四項問題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同時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基金銷售「洗牌」監管趨嚴
年內多家機構遭罰
近年來,監管層對金融產品銷售環節合規要求趨嚴。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多次對基金公司宣傳推介行為下發監管文件。除銀行外,也有多家第三方機構被罰。
此前,深圳證監局明確表示,疫情防控時期大量基金業務由線下轉為線上,基金宣傳推介手段不斷翻新,部分基金產品受市場波動影響,產品淨值波動較大,引發媒體和投資者普遍關注。部分基金公司存在宣傳推介內部控制不足、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善等風險隱患。
今年7月,北京轄區基金公司發布監管情況通報,其中展示了四個基金經營機構未能強化銷售業務合規經營、市場影響較為惡劣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引起市場廣泛關注。
從案例來看,主要是針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缺失、基金宣傳推介違規、銷售業務不規範、違規宣傳預期收益率等。
據不完全統計,監管層今年已整治了9家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其中8家銷售機構被中基協叫停私募基金募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