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眾投資違規遭責令改正 薦股軟體上線未經合規審查

2020-12-22 金融界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4日訊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8號)顯示,經查,廣東博眾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簡稱「博眾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薦股軟體」未按規定及時公示和備案,「薦股軟體」的上線運營未經合規部門的合規審查,「薦股軟體」中對智能推薦個股的宣傳含有不適當表述;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未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上述情形反映博眾投資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存在不足。

廣東證監局指出,博眾投資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博眾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博眾投資應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博眾投資成立於2000年7月12日,註冊資本3500萬人民幣,古攀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博眾投資的大股東為上海然譽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29%;另一股東為上海金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1%。

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必須遵守《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監管要求:

(一)在公司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稱、住所、聯繫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證號,證券投資諮詢執業人員姓名及其執業資格編碼;同時還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公示產品分類、具體功能、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信息。

(二)將「薦股軟體」銷售(服務)協議格式、營銷宣傳、產品推介等材料報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三)遵循客戶適當性原則,制定了解客戶的制度和流程,對「薦股軟體」產品進行分類分級,並向客戶揭示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

(四)公平對待客戶,不得通過誘導客戶升級付費等方式,將相同產品以不同價格銷售給不同客戶。

(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現對營銷和服務過程的客觀、完整、全面留痕,並將留痕記錄歸檔管理;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六)通過網絡、電話、簡訊方式營銷產品、提供服務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公司的聯繫方式,並提醒客戶發現營銷或者服務人員通過其他方式聯繫時,可以向本公司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七)不得對產品功能和服務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誇大、誤導性的營銷宣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八)產品銷售、協議籤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均應當自行開展,不得委託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代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18號

關於對廣東博眾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東博眾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薦股軟體」未按規定及時公示和備案,「薦股軟體」的上線運營未經合規部門的合規審查,「薦股軟體」中對智能推薦個股的宣傳含有不適當表述;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未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存在不足。

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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