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初資產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

2020-12-23 金融界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青島證監局近日公布的關於對青島太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15號顯示,青島太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初資產)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時情形。太初資產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南路17號附1號2棟B座12樓1號,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數為0。2020年9月3日,青島證監局赴太初資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實際經營情況與基金業協會網站所載相關信息不符,就該事項向太初資產進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監管措施出具日,基金業協會信息顯示太初資產仍未按實際經營情況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不到位。太初資產在未認定深圳太初一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兩名投資者為專業投資者的情況下,沒有對投資者風險告知、警示全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三、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太初資產一人同時擔任公司風控總監、深圳太初一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投資經理的職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二十五條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現對太初資產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太初資產成立於2018年12月,註冊資本1000萬,經營範圍包括資產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需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未經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從事向公眾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服務)。公司股東為鄧茜之、彭曉峰,持股比例分別為99%、1%。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網際網路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青島太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15號

青島太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工作安排,我局對你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檢查核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時情形。你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南路17號附1號2棟B座12樓1號,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數為0。2020年9月3日,我局赴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實際經營情況與基金業協會網站所載相關信息不符,就該事項向你公司進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監管措施出具日,基金業協會信息顯示你公司仍未按實際經營情況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不到位。你公司在未認定深圳太初一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兩名投資者為專業投資者的情況下,沒有對投資者風險告知、警示全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三、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你公司一人同時擔任公司風控總監、深圳太初一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投資經理的職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二十五條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現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於2021年1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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