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迎來「新禁令」?明年起5類住房不能出租,房東租客都需留意

2020-12-23 財經前瞻

買房還是租房,是每個剛踏上社會的年輕人都要面臨的選擇題。

選擇買房,則意味著做下這個決定的這一刻,就需要開始省吃儉用,為將來的首付做準備,為未來幾十年房貸漫長之路做打算。選擇租房,生活雖然沒必要那麼節儉,但也意味著以後要過上居無定所的日子,隨時做好搬家的準備,自己也真正難以安定下來,結婚更是遙遙無期。

而近些年房價的飆升,仿佛給當下的年輕人澆了一盆冷水,因為除了有條件的家庭外,剩下的全部都只能選擇租房,並且還要祈禱房價不要上升過快,不然只會發現手裡的錢能買到的房子面積越來越小。而與之相對應的是,近些年租賃市場的逐漸擴大,根據《2020中國青年租住生活藍皮書》顯示,超過60%的租客已經租房3年以上,超過20%的租客表示願意一直租房。

而根據艾媒數據中心發布的數據來看,2020年全國住房租賃人口數量可能會突破2.25億,預計2022年租賃人口將達到2.4億。並且相關數據顯示,僅僅兩年,就有大約400億資本湧入租房市場。不得不說租房已逐漸成為當下年輕人的主要生活方式之一。

而隨著租賃市場的不斷壯大,各種房東與租客、二房東與租客、房東租客中介三者之間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糾紛。其中,圍繞著房屋問題的糾紛最為突出,很多房東都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因此想怎麼租就怎麼租,甚至很多租客都是這樣認為的,於是在很多糾紛中都吃了啞巴虧。但事實真是如此嗎?前不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兩個部門聯合公布了《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了有4類房子將不能對外出租。

一般來說,意見徵求從發布到落地需要收集、整理群眾意見,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經過3~6個月左右的時間就能落地。目前為止也沒有相關的修改通告,因此《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落地已經八九不離十了,簡而言之,明年起將有4類房屋不能出租,房東租客都需留意。

一、不符合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

有過裝修經驗的戶主都知道,房屋裝修後,一般需要放置半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夠住人。不然空氣中會殘留很多有害的物質,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甲醛了,甲醛吸入過多可能引發癌症、白血病、呼吸道疾病、妊娠症候群以及不孕不育等問題。

而一些唯利是圖的人,往往沒有達到相應的靜止期,就用於出租了。主要是「以租養貸」的炒房客以及中介,對於他們來說,或許僅僅靠室內「沒有刺激性」氣味當作評判標準。對於炒房客來說,一般到手的房子會經過簡單的裝修就出手,對於中介來說則是單純為了將房子快點賣出去。

因此對於租客來說,租房同樣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剛裝修的房子,一定要仔細檢查,有條件的話可以帶上專業的檢測人員或者檢測設備來測量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裡的老人和小孩負責,一定不要僅僅靠聞氣味這種簡單的方式來判斷。而一旦發現有害物質超標,租客也有權利退租,哪怕是已經籤署了合同。這點需要牢記。

二、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能用於出租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指的是包含設備、設計、防火、節能、勘察和地基基礎、結構和抗震設計等十個方面的要求,住房需要達到對應的標準,否則就屬於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一般來說,開發商新建的房源都會經過一系列嚴格審批,因此基本上符合相應標準。不符合相應標準常見於下列兩類住房:

違建房:顧名思義,違建房就是違規建造的房子,大多數都沒有相對應的監管以及驗收環節,無論是建造材質還是整體結構等多個方面都難以符合相應標準。房齡比較大的老舊住房:早期的住房建設中,由於相應的安全標準還沒有普及,加上當時的建築水平有限,因此很多老舊住房都是不符合現在的標準的。因此房子老化後各種問題也會出現。上述的兩種住房或多或少會存在一定問題,輕則財產面臨損失,重則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新規中這類住房也是不能用於出租的,因此租客在租這類房屋時也需要小心謹慎,不要為了便宜而忽略了潛在的危險。

三、住宅劃分出的非居住空間,不能用於出租

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房東會將房子進行一定的隔斷改造,將一套房子拆分為多個房間的布局,這樣就能多「塞」進來一些人,自己也能多收取一些房租,也就是所謂的「群租房」現象。

為什麼要禁止群租房現象呢?原因很簡單,表面上是減少了租客的資金壓力,實際上產生的後果卻更加嚴重。對於周邊鄰居而言,由於群租房上下班時間不固定,加上室內人數過多,因此避免不了會產生很多噪音,十分擾民。而另一方面,群租房的用電、火災隱患更是不容忽視,群眾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因此,《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了:

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不得出租的房屋

在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租客有權利要求房東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比如房產證、身份證,核驗房東真實情況。而如果遇到以下三類房屋,租客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1、二房東:所謂二房東,指的是原本的租客將房子又租出去了一次,如果未經原房東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出租,則違背了相應條約。2、被抵押的房屋不得進行出租。3、被查封的房屋不得進行出租。

除了上述四類不能出租的房屋外,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也有一類房屋不得用於出租。

五、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不得用於出租

明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首次引入了「居住權」的概念,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但不能進行相應的買賣、租賃交易。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家裡的老人、婦女等弱勢群體。一般來說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也是不能用於出租的,除非事先已經約定好的除外。

除了上述5類不能出租的住房以外,《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還設立了其他保護租客的規定。對於剛踏入社會、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來說,同樣屬於「弱勢群體」,容易遭受社會的「毒打」,比如前陣子不斷爆雷的「長租公寓」,給予他們的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是心靈的傷害。因此,對於租客來說,應該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知道哪些房子不能出租,對於房東來說也同樣應該了解不能出租的房子,避免以後由於違規面臨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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