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面對「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袖手旁觀」不得!

2020-12-23 澎湃新聞

【法官說法】面對「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袖手旁觀」不得!

2020-10-16 17: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職場「性騷擾」

-用人單位該如何履職盡責-

單位女職員遇到性騷擾時,用人單位該如何履職盡責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簡介〗

張某在某餐飲公司擔任炊事員。2015年11月10日,張某同事鄭某在食堂過道觸碰到其胸部,張某遂向公司項目經理反映,鄭某不僅摸過她的胸部,還摸過她的腿,要求不和鄭某一個班組。當月17日,因「不和鄭某一起上夜班」三次要求被拒,張某遂報警,並自18日起未再上班。

當月23日,張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同月25日,餐飲公司作出《責令上班通知書》後,餐飲公司以曠工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仲裁裁決後,餐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解除了與餐飲公司的勞動關係,但無證據證明鄭某確實對其進行性騷擾,判決公司無需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張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餐飲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餐飲公司支付張某1.1萬餘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更是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無論從上述規定,還是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中應當履行的管理者義務,用人單位均應當積極防止和制止職場性騷擾。

案件中,雖事發處無監控,無其他人目睹張某所述的性騷擾行為,出警記錄亦對該事沒有認定,但鄭某認可其觸碰到張某胸部的事實,餐飲公司項目經理亦稱鄭某平時還對女員工說過「誰要生二胎,找他」這種熟人間「玩笑話」,張某考慮自身安全,提出不和鄭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本應積極與張某協商工作安排,預防類似事情的再發生。但餐飲公司卻對張某的請求不予理會,還責令其到崗,並以曠工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未盡到管理者的義務。

��〖法官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

一、營造積極健康的工作環境。加強宣傳培訓,對員工在工作場所的穿衣打扮、言行舉止提出合理要求,要求員工在工作中注意保持距離與空間、避免涉性騷擾的「玩笑話題」。

二、制定全面詳實的規章制度。根據法律的最新規定,依法及時對規章制度中有關性騷擾的行為及處罰予以明確,並告知員工。

三、建立及時暢通的處理機制。接到性騷擾投訴時,及時向投訴人了解情況,與被投訴人談話,調取保存證據,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並注意保護員工的隱私。

【END】

封面&配圖&素材|部分來源網絡

供稿|王豐倫、董和平

編輯|蒲寶英

原標題:《【法官說法】面對「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袖手旁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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