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11: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就業
歧視
勞動者如果遭遇到就業歧視
應該如何維權
今天
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
孫某在某網際網路公司擔任技術部產品總監。2018年6月27日,孫某通過微信向領導請病假,於當日進行了男轉女性別重置手術,並在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間進行持續治療。某網際網路公司認為其未按照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以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孫某認為其已經履行請假手續,不構成曠工,公司將其解除的實質原因系就業歧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網際網路公司則以孫某工作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身體條件不能適應工作強度等原因主張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請休病假的審批應進行個案考慮,基於孫某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其履行的請假手續雖有瑕疵但並未給公司工作和管理秩序造成混亂,故認定公司解除行為違法,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基於性別置換手術的私密性和難以抉擇性,孫某於手術當天向領導口頭請假,並於事後申請線上審批的行為符合一般人的邏輯和認知。公司以孫某未按照要求請假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此外,孫某是否勝任原崗位與性別無關,其亦提交出院小結證實其身體條件可以正常開展工作。綜上,北京二中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在「一般人格權糾紛」項下增加了「平等就業權糾紛」。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跨性別勞動者同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性別認知、性別表達及轉變性別而受歧視,用人單位不得基於就業歧視的原因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該案中,網際網路公司的解除理由雖為曠工,但其發給孫某的郵件中存在「精神病人發作、如廁問題、身體條件無法勝任高強度工作」等描述,孫某據此主張「公司解除及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實質原因系性別歧視」「違反平等就業的要求」。
法官建議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應加強合規管理,營造公平和諧的工作環境。用人單位不應基於某些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或個人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諸如民族、地域、性別、婚姻等),而在勞動報酬、職級晉升、崗位安排、福利待遇、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對勞動者實行差別對待,否則即構成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就業歧視,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於勞動者而言,入職時應與用人單位就入職崗位、勞動報酬等協商一致,並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若遇到就業歧視,可以撥打12333、12338、12351等熱線進行投訴,由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亦可通過勞動仲裁及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轉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法官說法】對就業歧視勇敢說不!》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