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11: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眾所周知,
我國對槍枝實行嚴格的管制
因為槍枝可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
健康安全
所以我國對槍枝的製造、
配售實行特別的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非法持有、製造、買賣槍枝
持有一把裝修用的普通射釘槍,
沒有任何問題
但如果將其改裝成一把「槍枝」,
哪怕用來打獵
也屬於違法犯罪
雖法律已明文規定
但還有人心存僥倖,
不惜以身試法
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速遞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A在五金店購買了一把射釘槍和50發射釘彈用於裝修房屋。因看到同村有人使用火藥槍及改造後的射釘槍,被告人王A便通過網際網路學習了改造方法,欲將其購買的射釘槍改造後用於打獵。
後被告人王A相繼購買了鋼管、鋼珠等配件,在王B位於豐都縣雙路鎮的家中改造了前述用於裝修房屋的射釘槍,並攜帶改造後的射釘槍前往「下生丫」等地進行打獵,但未打到獵物。後被告人王A將上述改造後的射釘槍藏於王B家外的柴堆中。
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上述柴堆中搜出被告人王A製造的槍枝,並予以扣押。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該改造後的射釘槍認定為槍枝,具備致傷力。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A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製造槍枝1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枝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決:被告人王A犯非法製造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A製造的槍枝1支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槍枝管理法》規定,「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
該案中王A將射釘槍改裝後,具備了致傷力,雖未對人產生傷害,但該行為已經對社會安全產生了威脅,所以該案改裝射釘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枝罪。
法官寄語
槍枝殺傷力很大,如果肆意「讓子彈飛」,必定對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產生潛在的危險。
嚴格控槍是我們國家治安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每一個公民共同的責任。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非法製作、加工、組裝、改裝槍枝的行為,均違反法律法規。
所以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對槍枝、彈藥的管理規定,身有所正,行有所止,一定不能觸及法律的「紅線」。
END
承辦法官丨王世敏
文字丨陳聞宇
編輯丨黃文藝
審核丨王權
原標題:《法官說法‖改裝「裝修射釘槍」來打獵?到底獵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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