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華池縣,一男子在自家羊場擺弄其父親改裝的射釘槍時走火,擊中剛結婚才60餘天妻子的頭部太陽穴,致其當場死亡。目前男子及其父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行政措施。(來源:瀟湘晨報)
[安律說法]
雖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此事系丈夫誤傷」,仍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1、先說一下男子的父親改裝射釘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枝、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枝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枝、彈藥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滿足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一支的、手榴彈一枚以上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等條件之一,即滿足立案條件!
2、那射釘槍算不算非法持有槍枝中的「槍」呢?
根據我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即為槍枝。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改裝的射釘槍,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滿足了槍枝的條件,且造成了人員死亡的嚴重後果,其這名男人的父親,大概率會因「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刑。
3、而男子「誤殺」妻子的行為,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要看男子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
在男子對該槍枝有一定的了解下,如果以為是沒有子彈,在未確定槍枝內是否有子彈的情況,持槍對著妻子的頭部射擊,造成妻子死亡,這種情況下表現為對妻子的死亡呈放任狀態,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特徵。
如果男子擺弄子彈,沒有看見妻子過來,不小心擊中了妻子的頭部,致其死亡,或者是男子對準的是妻子旁邊的西瓜,認為自己可以打中西瓜,結果不小心打中了妻子的頭部致其死亡,這兩種情況下,主觀上過失,前者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後者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兩種情況下,男子都不希望妻子死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特徵。
無論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男子不僅親手殺害了自己剛剛娶的妻子,而且把自己和父親親手送進了監獄,如果是出於故意,重罰無可厚非,但如果只是過失,男子該有多麼懊悔!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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