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錯了!我跟警察很親的!」北京,一女子臨時將鍋放在了菜店託老闆看管,哪知一年後才去取。因為時間太久,老闆也想不起來鍋去了哪裡!女子就報了警!然而警察了解情況時,讓女子拿出證據,女子竟覺得不公,瘋狂辱罵警察是條狗!
隨後警察欲拘留女子,女子態度來個一個180度大轉彎!
[安律說法]
1、咋就管不住嘴呢?逞一時的口舌之快,換來7日行政拘留!這樣的結果,可真是令人極度舒適!我們來說一說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2、女子能不能找菜店老闆要鍋?鍋丟了能不能找老闆索賠?
女子將鍋放到菜店,委託菜店老闆看管,雖然是口頭約定,但兩者之間仍建立起了保管合同關係。一般情況下寄存人應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但是像本案,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約定,則視為無償保管。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女子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將鍋放在菜店託老闆照看,女子是有權要回鍋,無論是多久之後。保管期限內,如果鍋丟失了,菜店老闆需要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能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你看,無償保管中保管人的責任還是蠻大的,不能要錢、沒有期限、還有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3、從民警的角度來看,讓女子拿出將鍋放在菜店的證據並無不當。也符合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反觀本案女子,蠻不講理,肆意辱罵警察,不僅侮辱人民警察而且涉嫌阻礙到民警的正常執法。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因而公安機關對其處以7日行政拘留的決定亦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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