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日,富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對其被扣押的射釘器改制槍予以沒收。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於四五年前將一支射釘器從玉溪帶回家焊接為射釘槍,放置於富源縣墨紅鎮某村委會的家中。後經群眾舉報,2019年11月19日富源縣公安局墨紅派出所民警在蔡某某家中二樓床下現場提取可疑槍枝一把。
經鑑定,該可疑槍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枝。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法定和酌定的良性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根據國家槍枝管理的有關規定,除了法律允許可配置槍枝的單位和個人外,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持有、製造(包括編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枝。一些特殊行業需要配置槍枝的,須經公安機關批准並發給持槍證,否者可認定為非法持槍。根據刑法規定,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槍枝彈藥是國家明令實施嚴格管制的物品,不得私自製造、持有,否則會觸犯法律。非法製造、改裝槍枝的群眾切勿有僥倖心理,應及時上繳,只要槍枝能正常擊發,具有殺傷力,就能認定為槍枝。同時,廣大群眾也應積極檢舉、提供涉槍涉爆的線索,共同構建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供稿:陳夢碧
來源:富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