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成的基礎條件
法律是人類歷史步入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標誌,而當人類進入到國家政權的社會形態之後,法律作為國家政權暴力機關統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也在穩定國家上層和基層社會的治安,約束社會成員的普遍行為,不斷加強中央專制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人類社會經過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以及今天的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無論哪個時代,似乎法律都會在人類長期的社會生活和交往中不斷產生和更新。
也有人說,國家政權時期的法律,實際上是統治階級意志利益的體現,這種說法並沒有錯,但是法律如若指定並且付諸實踐的話,也必然需要考慮各自時代的現實環境,以及民眾認同基礎。
倘若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條文,完全是維護統治集團利益,保障統治集團專制統治,充滿了剝削和壓迫內容的話,那麼廣大民眾必然也不會接受這種所謂的法律。
因此,只有統治集團在廣泛接受民意,並且依據自身所處的歷史環境,並在長期社會實踐中總結出合理、有效、全面且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夠發揮其制約民眾行為,保障國家政權有序運行的作用。
古希臘、古羅馬時期,民主法律體系正在形成
古往今來,不論是中國還是世界各國,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法律一直都是起到潛移默化和強制性的雙重作用的。
在中國古代,雖然被稱為是人治時代,但是封建法律也並不是一紙空文,儘管它所覆蓋的社會群體,主要集中於中下層民眾,但是這也凸顯了法律的約束作用。
而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我們會看到一種頗為民主的法律體系在不斷形成當中,這似乎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古希臘進入城邦時代之時,大約是在公元前8世紀以後了,此時的中國也正處於禮樂崩壞,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變革時代。
中國此時的百家比較有影響力的當為儒家、道家、墨家以及法家,其中法家提倡的就是加強中央集權,等級有序,上行下效,制定嚴格且全面的法律條文,來約束民眾的行為,由此才能夠塑造一個穩定的、快速發展的政權。
可以說法家思想,實際上代表了中國古代真正意義上成文法律的先驅,而我們再看古希臘城邦是器的法治思想發展,同樣也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醞釀,才最終慢慢成形的。
古希臘早期立法制度的基礎
古希臘城邦時代是一個民主政治快速建立,並且不斷發展的關鍵時期,而這種早期民主政治的出現,催生了當時城邦政治發展所需要的法治約束體系,這有助於將民主政治推向法治規定的高度。
從當時的社會經濟基礎來看,古希臘仍屬於奴隸制時代,而中國則屬於奴隸制走向瓦解,封建制逐漸建立的變革時代。那麼是否可以說古希臘的法律思想成形的要比中國更早呢?筆者認為這樣不妥。
畢竟中國在進入春秋戰國之前,已經經歷了早期國家文明高度發達的夏商周三代了,而且周朝時期逐漸建立的周禮體系,實際上就是一種經過社會道德的長期積累中,形成的一種類似於法的規定。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的禮法似乎要比古希臘更早。城邦時代固然也是古希臘智者輩出的時代,這些古希臘先賢們在哲學、文學、藝術等領域,創造了不朽的成績的同時,他們也有了早期的法律思想,而這種法律思想其實為古希臘的立法制度,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礎。
評價
法律作為國家政權建立之後,政權有效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承擔的任務遠遠不止於此,因為在人們的思想領悟,完善的法律思想似乎所起到的作用要更大。
眾所周知,即便到現在我們依然在強調建設法治國家,由此可見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的建立過程是長期的。
而法律又是一個有著非常明顯歷史階段性的要素,只是片面強調法律的推行,而不注重法律的內容是不是符合時代特徵,是不是符合民眾心理需要的話,只會適得其反。
古希臘時期的法律思想嬗變過程,同樣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城邦初期,城邦民主政治確立之後,分別出現了不同的法律思想潮流和原則。
早期的神學思想支配法律思想,隨後理性思維影響法律思想,再到自然平等原則成為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這無不說明,古希臘是有些豐富且不斷完善的法治思維的。
與此同時,古希臘先哲們對於法律思想的探索和宣揚,直接影響了後來的古羅馬,這使得羅馬成為頗為重視法律的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