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走私並售賣巨蜥的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曲某犯走私珍貴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7萬元;犯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9萬元。
曲某,男,31歲,山東人,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曲某夥同楊某(已判)於2015年期間 向馬來西亞賣家TEN郵購巨蜥入境並銷售牟利。三人經商議後,由TEN負責在境外組織貨源,採用偽裝封包、偽報品名方式郵寄至境內,由楊某負責提供假名字、假地址、非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用於收取該包裹,並通過楊某的工商銀行帳戶向TEN支付貨款,收到後由曲某和楊某共同在國內尋找買家進行銷售。
2015年9月
曲某與楊某向TEN購買5隻巨蜥,並要求TEN以上述包裝方式將巨蜥通過EMS郵寄入境,該郵包於同年9月30日被溫州海關查獲。經鑑定,這5隻活體蜥蜴均為澤巨蜥,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嚴禁貿易的物種。
2015年10月
曲某與楊某再次向TEN購買1隻嚴禁貿易的瀕危活體薩氏巨蜥。
2015年9月
曲某和買家孫某通過微信商定,於同年9月28日將一隻瀕危的蘇門答臘巨蜥以1300元的價格賣給孫某,並通過跑腿將巨蜥送給孫某。
2015年10月
楊某通過微信和買家顧某聯繫,以人民幣2600元的價格將一隻瀕危的藍尾巨蜥出售給顧某,並通過快遞發貨。
2019年9月18日
曲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藍尾巨蜥(資料圖)
法院認為,被告人曲某結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又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應予並罰。曲某繫纍犯,應從重處罰。鑑於曲某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可予減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溫商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