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盜」女兒屍骨配陰婚:應尊重死者反對陋俗| 沸騰

2021-02-07 沸騰


 ▲資料圖,圖文無關。圖源新京報網。

文 | 維傑

「女子去世12年後屍骨被娘家人盜走,8萬元賣給別人配陰婚」的新聞,今天上了熱搜。 

    

據《東方今報》報導,11月26日,河北省黃驊市市民李清山反映,其兄弟媳婦康菲菲的墳墓在深夜被人盜挖,屍骨及陪葬的「三金」下落不明。經公安偵查發現,「罪魁禍首」正是康菲菲的親生父母。李家稱,康家將其女兒屍骨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別人配了陰婚。

 

關注屍骨歸屬權是為了釐清責任問題

    

在國人看重慎終追遠、入土為安的語境中,女子去世12年後墳墓被盜挖,掘墓者還是其親生父母,確實來得夠離奇。而離奇情節背後連著的,又是「配陰婚」的劇情,這更是讓人唏噓感慨。

    

單就此事看,涉事女子父母為其配陰婚的原委確實挺曲折:12年前她在婆家喝農藥自殺,被康家認為女兒在婆家受了委屈,是非正常死亡。死因娘家和婆家各執一詞,12年後,娘家人發現男方祖墳被遷走、獨留女兒「孤墳」,心疼女兒,打算「遷墳」為女兒找個好歸宿,才有了現在「配陰婚」的情況。

    

雖然談不上是「被嫌棄的一生」,但結婚半年就自殺,死後12年又被「配陰婚」,康菲菲的遭遇令人感慨。而在人們看來,她如今顯然是「雖入土,猶難安」——屍骨已寒還被拿來配陰婚,也是對逝者的折騰。

    

在網上,很多人由此展開討論: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親屬取走屍骨,算不算「倒賣屍骨」?女子生前嫁人,死後是屍體權屬歸娘家人,還是歸已經將其埋進祖墳的婆家人? 

    

《刑法》第302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外人「盜屍」比較容易認定,近親屬「遷墳」卻鮮有受到追究的。主要原因就在於,法律對於配陰婚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屍體的所有權也沒有明確規定。而能否構成盜竊屍體罪,主要看屍骨的合法所有者和佔有者屬於哪一方,只有侵犯他人合法的佔有權才構成盜竊罪。

    

不少律師認為,如果約定屍骨埋在婆家這邊,其合法佔有者就是婆家,未經婆家人同意就掘走屍骨的行為,屬於盜竊屍骨行為,涉嫌犯罪。而「三金」是雙方約定下葬時隨死者入葬的,佔有權應當跟屍骨佔有權保持一致。也有律師認為,在沒有孩子的情況下,隨著女方離世,姻親關係就消失了,屍體管理權就歸屬於有血緣關係的父母。

    

目前看,嫁出去的女子屍體管理權歸誰,處於法律空白地帶。這一法律空白地帶長期以來被不同地區所謂的地方「規矩」填補。這裡面不少地方「規矩」,長期以來都助長了配陰婚的陋習。

 ▲資料圖,圖文無關。圖源新京報網。

配陰婚的陋習需要早日摒棄

    

關注屍骨歸屬權是為了釐清責任問題,但無論責任在誰,配陰婚的陋習都需要摒棄。

父母心疼女兒很正常,可收8萬塊「彩禮」配陰婚,很難不給人榨乾女兒死後價值的觀感——如果真的「心疼」女兒,怕女兒「孤墳」難捱,將其遷回家恐怕也不會招致這麼多非議。

    

死者家屬為了彩禮錢為死者配陰婚早已不離奇。不久之前,被輿論關注的德州被夫家虐待致死的女子方洋洋,也因死後被家人配陰婚收彩禮費,儼然實現了「物」盡其用而被網友評價:幾萬元的彩禮,幾千元的喪葬費是她一生的價格。

    

但人不是「物」,死後豈能被這樣物化?

    

在提倡禮制的3000年前,禁陰婚就被寫進書裡。陰婚發軔於漢代之前的陋習,從《周禮》開始就「禁遷葬與嫁殤者」。只不過,配陰魂及至宋代仍蔚然成風。可陋習還是陋習,不能因為是傳統就對其坐視不理。

      

時至今日,盜竊屍骨配陰婚的新聞仍不時見諸報端,有些配陰婚陋習根深蒂固的地區,還專門衍生出盜竊屍骨、配陰婚的產業鏈。

    

由配陰婚引發的盜賣年輕女性屍體、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一次次挑戰社會的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線。新京報此前就報導,陝西宜川男子周某夥同兩名同鄉及山西人師某,在近8年的時間裡偷盜4具女屍轉賣至山西「配陰婚」,從中賺取差價牟利。

    

更早之前,甘肅一男子從2016年4月2日到13日涉嫌殺害兩名婦女,並將屍體賣到陝北配陰婚從中賺錢,最終也為此付出了法律代價。

         

在社會文明不斷進步的當下,陰婚作為陋習沒有消亡,還在少數農村地區流傳,成了與現代文明反向並峙的存在。箇中問題值得正視。

    

逝者也有尊嚴,活人為死人配陰婚,是對逝者的羞辱,而非尊重。正因如此,這折射出的,也是部分民眾文化觀念上的愚昧和思想意識上的落後。

    

最近幾年,執法機關不斷加大對於陰婚打擊力度,不少因為盜竊、買賣他人屍體配陰婚的違法犯罪分子,受到刑法嚴厲追究。但對於死者家屬參與的配陰婚,由於涉及法律的空白,受到規制的並不多,這也需要立法與執法層面拿出更多的動作,讓治理陰婚陋習不留死角。

    

康菲菲結婚僅半年就自殺,死後12年,成為一座孤墳後,又成為「陰婚媒婆」眼中合適的「新娘」,被父母以8萬元的價格「相親」成為另一個死人的老婆。

無論是婆家遷了祖墳獨留她這座孤墳也好,還是親生父母以8萬元榨取她的剩餘價值也罷,說到底,最可憐的還是這個女子。

「死者為大」,死去的人也是獨立的有尊嚴的個體,不容任何人褻瀆屍骨、隨意處置。而配陰婚的陋習,顯然也該在移風易俗與監管「在線」的合力之下早日被革除。

□維傑(媒體人)

編輯:丁慧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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