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 (註: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相關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11年修訂)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2012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修正)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8年修訂)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2009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第三十條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
(2015年修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槍枝未使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枝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公安機關,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條 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配置民用槍枝的單位,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枝,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配置民用槍枝的個人,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枝,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枝,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出借的槍枝,應當予以沒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枝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枝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枝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枝的;
(四)槍枝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製造、銷售仿真槍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枝,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節錄)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公布, 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二、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第一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籤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籤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節錄)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六、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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