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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來自湖南的一名老者與同在當地的鄧檢察官之父因宅基地問題發生了糾紛,鄧檢察官聞訊趕來後拿著凳子向老者砸去。老者想要用刀追砍鄧檢察官未果,於是砍傷鄧檢察官年僅6歲的兒子和他37歲的姐姐,後其子搶救無效死亡。
這起血案在2020年12月10日有了最新進展,湖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本是一場再也簡單不過的鄰裡糾紛,卻激化成一死一傷的命案。在對無辜孩子不幸遇害感到痛心之餘,本案引人關注的特殊性便是糾紛一方檢察官的身份。
在行政糾紛中,當事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產生直接衝突的情況屢見不鮮,不能正確應對、處理衝突,往往就會加劇矛盾,導致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那麼,在行政爭議解決過程中,面對被告席坐著的行政機關,我們到底該如何自處?
即便是大家最為熟知的離婚案件或者繼承案件,原被告雙方也很可能因為離婚財產或者家庭遺產在法庭上各執一詞,甚至打的「你死我活」。那麼,在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時,面對法庭之上我們不同意的陳詞,又或者是法庭之下不妥當的做法,作為普通老百姓的我們應怎麼做呢?
聽聽中復律師事務所處理解決行政爭議超過十年加的律師如何說。
一、切記不可以暴力、威脅方法與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產生衝突,否則涉嫌違法犯罪,將承擔法律後果,將自己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
Top1【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我們代理的案件中,最容易觸犯上述《刑法》規定的就莫過於違建拆除類及徵地拆遷類案件中的當事人。很多可能是因為沒有及時依法啟動維權程序,錯失了維權機會,導致行政機關依法針對房屋採取強制拆除程序。那也有些,可能真的是遇到了非法的暴力強拆。不論是哪種情況,我們都要先考慮自身安全,不要在強拆現場與執法人員發生正面衝突。因為,您要知道,這樣的正面衝突除了發洩情緒、將您和家人帶入更加被動的局面,對於保住房子沒有任何用處。在這個過程中,情緒激動的當事人往往會上前阻攔而產生直接的肢體衝突,甚至使用日常生活中的工具作為武器進行對抗。這種做法不但沒有任何阻攔效果,反而可能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而被逮捕,雪上加霜。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會罪加一等,從重處罰。
所以,面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使再有冤情,也切記別赤身肉搏的暴力對抗。保護好自己,保護好家人,才能守護你們的房屋、你們的合法財產。
Top2【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當事人如有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行為,但未採取暴力、威脅方法的,雖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但很有可能會被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同樣是得不償失的。
但在湖南慘案裡的糾紛中,鄧檢察官雖然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而其在糾紛中的行為並不是在依法執行公務。因此,老者的持刀暴力行兇的行為並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是從故意殺人罪的角度來評價老者的行為。
二、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據不合法,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我國行政法領域提供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途徑充分保障當事人在遭遇違法行政行為時行使保護自己權益的維權權利。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有法定期限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不及時啟動法律維權,導致行政機關依法啟動了行政強制程序,到那時再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產生衝突,既不佔理又不合法,就該追悔莫及了。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執行公務損害我的合法權益,我該怎麼做?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一款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因此,遭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執行公務要立即報警處理,人民警察有義務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即使違法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人民警察不出警、不作為,要及時針對自己已打電話報警的情況錄音取證,可之後通過行政訴訟追究其違法責任,不到萬不得已需要自行正當防衛時不可採用私力對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解決行政糾紛其實並沒有大家想像中的那麼困難。掌握最基本的保護自己方法,拿出您的耐心和誠意,依法依規處理遇到的爭議,妥善解決問題。如對自己沒有信心或已經遇到違法情況,請及時聯繫專業律師介入。這樣既能保證您的人身安全,也可以從法律的角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舉兩得。
希望今天的內容可以幫到您!如有詳細問題,歡迎私信發送「法律諮詢」。